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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管理办法

来源网站:创业找项目 2018-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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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装修管理规定

楼宇装修管理规定

前言

1、本规定载列重要资料,只供贵户设计师或承造商作为参考之用,而本规定内所有规则及条款亦旨在帮助贵户更有效且迅速地对单元装修工程进行规划及组织施工作业。

贵户于祥阅本份规定后,请在本规定的承诺书上签署遵章,并连同已填清楚的资料,交回物业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以证明贵户承诺遵守本规定内所列一切规则及条款。贵户亦有义务,通知受雇于贵户之设计师及承建商,同样须遵守这些条款及规则。

2、施工单位进场资格审定资料

2.1广州市室内装修或建筑安装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2广州市室内装修或建筑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3、图纸及技术资料

以下图纸及技术资料有助于贵户及贵户所雇设计师开展工作。

3.1.1平面图

3.1.2公制1:50或1:100的比例而制图。

3.2 电力

3.2.1各单位分电表由发展商提供,独立设置于每个梯口的电表箱内,每户配

套 千瓦用电量.

3.2.2住宅楼已安装供电线路连接贵单位的电源控制箱,为贵户提供室内电

力供应。

3.3 住宅设有电话系统、有线电视系统。

3.3.1住宅楼预留电话直线讯号于贵户,以方便贵户向电信局申请直线电话.

3.3.2住宅楼预留有线电视系统于贵户以方便贵户直接入网。

3.4楼层承载

3.4.1住宅楼各层之允许标准承载是:KN/M2。

4、 申请装修程序

4.1贵户在装修前请向物业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一式两套比例1:50或1:100的设计图,并提供依照下述要求的详尽图纸及技术资料说明,如有必要,阁下将被邀请与物业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进行磋商。

以下为需经单元业主签确后所递交之单元装修申报图纸:

A、 装修布局平面图(平、立面)

B、 天花安装布局图

C、 电气线路安装布线图

D、 电话线路安装布线图

E、 给、排水系统安装图(含纯净水)

F、 空调系统安装布局图

G、 网络系统安装布局图(如自行安装者提供)

H、 家居安防系统安装布线图(如自行安装者提供)

I、 消防系统安装布线图(需经公安部门认可)

4.2在接到贵户所递交图纸及资料的五个工作日内,物业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将会以书面通知贵户,批准与否或提交修改的要求,如物业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认为所递交的资料不清楚或不完整或认为贵户的方案需作出修改,贵户必须另行递交有关图纸,并依有关程序重新办理事项申请;如装修项目含墙体或管线拆、改、移位等特殊改造要求时,则需相应延长审批时间。

4.3在未收到物业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的书面批准前,贵户不可开始装修工作。而某些工程必须依法事先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审批,而物业公司所出具之有关书面审批文件,并不代表贵户不需要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法定许可。

4.4贵户装修工作开始前,必须清楚以下物业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之要求:

A、 装修工程专项保险

B、 工人操作守则

C、 临时水电使用方法

D、 动火作业规定

E、 运输材料

F、 余泥及垃圾清运方法

G、 管理处与贵户紧急联络方法

H、 装修规定

4.5审批及押金

贵户收到物业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书面批准后必须交付以下费用:

(1)装修押金:洋房每单位人民币1500元,别墅每栋人民币3000元。

单位施工完毕后,经物业公司专业人员检查无误,并确认签字一个月后,上述装修押金将全额退还。单元装修押金由业主或施工单位支付。

(2)垃圾余泥清运费:按双方面议之价格执行。

(3)临时出入证押金:每张人民币30元,遗失者押金不予退还。

(4)出入证工本手续费:每张人民币10元。

(5)装修许可证工本费10元。(延期换证按同样价格执行)。

以上费用均应以现金或支票形式,于单元装修工程开始前向物业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缴纳。

4.6装修押金

4.6.1贵户所缴纳之装修押金用以支付装修过程中,贵户所雇请之施工队,未能于装修工程完成后,清理遗留废物所必须缴付的清理费用或因装修工程而造成公共部位或相邻单元受损之修补费用等;如果押金不足以支付所有费用,物业公司有权追收不足金额。

4.6.2如无上述情况,经物业公司初验及一个月后的复检均合格后,押金予以退还。

4.7装修方案

4.7.1装修方案应包括4.1所列图纸外,还需提供详尽的施工方案。

4.7.1.1总体布置包括所有安放隔墙的位置、厚度、门材料等,物业公司将不会批准阻碍通行走火门通道的布局设计。

4.7.1.2地面装修类型(入口处不能高于或低于公共走廊2cm以上)。

4.7.1.3摆放重型设备和保险箱、防火文件、柜等的位置底部面积和重量需由结构工程师签署确认,以便适应住宅楼楼层允许承载重量。

4.7.2单位平面图清楚显示:

4.7.2.1用料详情

4.7.2.2各立面详情

4.7.2.3各间隔及立面更改详请

4.7.3天花平面图清楚显示:

4.7.3.1拟装吊顶类型、布置及高度

4.7.3.2照明位置

4.7.3.3照明线路图

4.7.4空调安装图清楚显示:

4.7.4.1空调安装位置

4.7.4.2空调电力供应线路图及线材规格

4.7.5电力照明设计图清楚显示:

4.7.5.1总开关的负荷容量及位置

4.7.5.2最高用电电流/功率,以及分项功率计算

4.7.5.3室内电器电源,插座的线路走向及线材规格

4.7.5.4室内照明的线路走向及线材规格

4.7.5.5电话有线电视插座位置

4.7.5.6漏电开关的容量

4.7.6给排水设计图清楚显示(如有需要)

4.7.6.1给排水管道走向

4.7.6.2给排水管道的材料规格

4.7.6.3给排水管道的施工方法

4.7.7平面设计图清楚显示:

4.7.7.1各单位内间隔墙高度及材料

4.7.7.2各门之物料、施动方向

4.7.7.3各单位之摆设

4.7.7.4地台用料及其水平,如地台填高请说明其填料之密度,如建设鱼池请递交其结构图

5.一般条例

5.1所有涉及消防、空调安装、给排水及与外墙有关部份的施工,必须在物业公司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请贵户将拟请施工单位报与物业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以便审查其资质。

5.2所有电器的安装,必须遵照低压用电规程和物业公司有关规定,并获批准后才能施工。所有电线一定要保护在阻燃硬塑管或镀锌管内,未征得物业公司同意,绝对不得将电线直接镶入住宅楼的任何部分。

5.3所有单元入户门不得伸展至公共地方,包括走廊等。

5.4所有住户不得安装面向公共走廊或会对其它住户造成骚扰或影响的音响设备。

5.5未经批准,所有外墙不许安装招牌及广告,以免影响建筑物外观,室内装修不能凸出公共走廊。

5.6所有自制吊顶必须涂上防火漆或防火涂料,或采用防火材料。

5.7不可阻挡消防通道安全门,紧急出入口灯箱,消防栓。

5.8贵户在未获得物业公司的书面特别批准下,不得挖槽、切割、砍凿或雕刻地板,拆、改结构墙,以及与相邻单位共用之隔墙。任何施工程序:包括凿刻、钻洞等均不许危及地板、天面及墚、柱等结构。如果发现有任何违例,贵户有责任自行支付修复损坏部份的所有费用,物业管理人员将要求立即停止该户的一切装修工作,直至对所有损失作出全面的评估为止。

5.9任何物业公司之审批,并不代表对方案中技术参数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也不保证方案中所选之设计、材料、规格、性能及效果。倘若设备与材料发生问题而引起任何后果,概由贵户负责。

5.10贵户应对贵单位完工后的情况负责,即使按审批方案完工后发现其它系统的变化情况,物业公司不负上述任何责任。

5.11如有必要物业公司始终有权要求贵户对已审批及已完成的工程作出改动。

5.12贵户装修方案一经付诸实行,不论其全部或部份,皆视作贵户同意接受本装修规定所订立之条款。

5.13贵户应预先通知物业公司实现施工日期,而物业管理人员将在施工期内作出例行检查。在开始动工前须将参与施工人员的姓名、地址、《身份证》或其复印件等情况填报物业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备案。

5.14所有施工项目必须严格按已审批图纸及相关意见进行。施工期间如需对有关项目进行调整,必须预先知会物业公司,并获得书面审批意见。

5.15贵户应确保承建商,不会对住宅设备、设施及公有的其它部位造成任何损坏。否则,无论意外否,将由物业公司安排修理,所发生的费用概由贵户支付。

5.16所有因贵户的装修工程及其后使用对公共部分或公共建筑结构及正常功能使用所造成的破坏,损伤及影响等(包括住宅楼的内、外),完全由贵户负责赔偿。

5.17贵户必须于施工前或施工期间,在单位外张贴由物业公司发出的批准《施工许可证》,以便物业管理人员检查。

5.18贵户施工期内应对贵单位的消防、防盗等安全防范负责。

5.19如需进行动火作业,请先到客户服务中心办理动火申请,并严格按消防管理制度及相关指引进行施工作业。对电器设备的使用,也应按规定操作。

5.20施工过程中所有材料、工具、余泥、废物等均须放置在所属单位内。未经物业公司许可,任何材料、杂物或废料均不得放置于公共走廊或任何公共地方。

5.21所有发出噪音、震动或可能发出异味的施工作业,以及材料、废物的运送及搬出,必须在物业公司指定的时间内进行,不得扰及住宅楼其它业主。

5.22 所有单位内的余泥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运送至指定地点。

5.23 装修期间,单元入户大门必须关闭。

5.24 所有装入贵单位的家具,都应在小区外进行,预制组合和上漆,一切在贵单位内的油漆工作或其它施工,如物业公司认为此项工作可能会影响其它业主,必须将工作迁移出小区。

5.25贵户必须对所雇之装修施工队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负责,并加以约束。

5.26装修施工人员在公共区域内必须穿着整齐,并在明显位置佩带《临时出入证》。不得赤足、穿背心拖鞋,不得在非工作区域地点逗留,不得随地吐痰,不得在公共的地方乱扔烟头,不得高声喧哗,不得打闹,绝对禁止赌博酗酒。

5.27贵户所雇施工人员,应与物业公司密切配合互相尊重;如发生矛盾,应由双方协商解决,严禁在小区范围内发生打骂行为。

5.28装修完成前一星期,贵户必须以书面通知物业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以便及时安排竣工检查。

篇二: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小区整体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保证业主的生活居住质量,保持物业外立面的统一、美观,延长物业使用年限,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住宅室内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业主(使用人),是指小区物业的产权人、承租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装修公司,是指受业主委托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装饰装修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使用人)和其聘请的装修公司在住宅区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活动,实行跟踪检查、指导监督、管理服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 当地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住宅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司,为协助当地政府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住宅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活动,实施具体管理、监督、服务的法人企业,小区管理处为其派出单位。

第八条 凡在小区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装修申请程序

第九条 凡不涉及结构改动的简单房屋装修,业主(住户)可直接到小区物业管理处交纳装修押金,申请装修登记备案。

第十条 涉及结构改动的房屋装修,业主应当经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做好加固说明后,到小区物业管理处交纳装修押金申请装修并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装修申请人必须是产权人或其委托人(出具产权人委托书或购房合同),业主(住户)在装修前应会同装修单位与小区物业管理处签订《室内装修业主(住户)在装修前在物业管理人员的陪同下,应与装修施工单位对住业主(住户)应书面承诺装修管理责任,并对所聘请的装修公司施工人员装饰装修公司在装修施工前,应与装修人签订装饰装修协议,并当面承诺申请内容必须用黑色或蓝色钢笔填写。 服务协议》,并缴纳相应费用。 宅情况进行检查,填写《装修进场前检查表》,明确装修前后责任。 的行为负责,并督促其遵守装修管理规定。 装饰装修的管理责任,督促装修施工人员遵守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三章 装修管理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业主在对物业进行装修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办法的全部内容,并将有关装装修公司在“装修进场许可证”发放后,须按规定到小区保安队为施工人修内容书面告知装修施工单位或作为装修合同的部份内容。

员办理出入证,施工人员出入园区需佩戴出入证(物业管理公司制发),自觉接受检查,无证不得入内。

第十八条 装修公司在装修进场时,应将“装修进场许可证”张帖在分户门内侧,以便检查。

第十九条 装修公司在装修进场时,请仔细阅读本办法的全部内容,并通知和约束装修施工人员在装修过程中遵守装修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装修期间,装修公司必须为装修住宅配备灭火器(100平方米以下每户1只,100平方米以上每户配2只,每只4公斤)。

第二十一条 装修期间,装修公司必须在卫生间安装简易坐便器,以保持室内整洁和环境卫生。

第二十二条 业主(住户)或装修公司及施工人员的财物、材料等,须自行妥善保管,如有失少,责任自负。

第二十三条 住宅区内未有业主入住时,装修户每户可留宿施工人员,但不得超过3人,并须办理暂住证。施工人员不准在园区内衣冠不整、随意游荡、喧哗。

第二十四条 装修时间一般上午为7点之后,傍晚21点之前,不得有影响其他住户正常休息的装修行为(如切割、凿墙等发出的噪音等)。

第二十五条 业主或装修施工单位在搬运材料、工具、家俱时严格遵守管理处的规定。

1、车辆停放不能影响交通,装运的车辆卸货完材料、工具、家俱后立即开走;

2、散装的黄沙、石子、水泥等装修材料,不得任意堆放在公共通道和其它共用部位,需立即用袋装运送到室内;

3、搬运材料时应注意保护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严禁在公共区域拖拉装饰材料;

4、装修材料的进场时间为8:30—16:00(尽量避开业主上下班高峰时间段);

5、装修材料原则上只进不出,如确有多余材料需运出,必须出具住户亲笔书写的证明及出场材料清单,经保安员核实后才可出场;

6、业主或装修施工单位有大量物品搬运时,须预先与管理处联系,以便控制;

7、如遇无法运送的装修材料,可截断处理,不能截断的材料,可从住宅外面运送,但不能损坏公共部位;

8、易燃、易爆、易腐蚀的物品,严格按规定运送(有电梯设备的小区,不得经电梯运送)。

第二十六条 装修公司在房屋装修过程中,实行关门装修。

第二十七条 住宅区装饰装修禁止下列行为:

1、任意使用大锤敲击墙面;

2、任意使用明火和电炉;

3、任意使用有害、有毒装饰材料;

4、擅自改动管线走向和下水设施;

5、擅自改外立面颜色和安装“公共契约”规定的设施设备;

6、高空抛物;

7、擅自侵占公共部位;

8、任意倾倒装修废弃物;

9、擅自搭建任何构筑物和建筑物;

10、损坏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

11、聚众赌博及其他违法活动;

12、其他有碍于房屋安全和损坏住宅区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装修施工垃圾须袋装,并扎紧口袋(防止泄漏)堆放在小区物业管理处指定的场地,由物业管理处统一清运。

第二十九条 装修施工垃圾运送时间为每天16:00—16:30。

第三十条 业主和装修公司需在室外安装空调室外机时,须与管理处事先取得联系,按管理处指定要求统一安装。

第三十一条 装修公司不能擅自移动、安装天燃气管道、气表,如需变动由天燃气公司操作。

第三十二条 装修公司不能擅自移动室内开关箱、改变进户总线,所有电线改路必须采用护套管,不得直埋护套线。各电气回路所负担的电器总容量不能超过此回路的限定容量。

第三十三条 装修期间,应开启进水总阀,使上水管中保持一定水压,以便及时发现上水管道破损。

第三十四条 装修期间,严禁偷电行为和私接有线电视等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 装修期间,不能拆除,封堵厨房间内的共用烟道和卫生间的通风排气管道。 第三十六条 装修期间,如需增大供电容量,须业主自行到电力部门办理扩容手续,核准后,须请电力部门施工,并报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 装修期间,装修公司对卫生间必须按原设计的位置布置,严禁抬高地坪,更改原设计。

第三十八条 装修期间,应将所有排水管道及地漏暂时封闭,以免垃圾堵塞,否则一切因装修施工不慎所造成的管道堵塞均由业主(住户)和装修施工单位负责。

第三十九条 装修应当确保管理处的维修人员能方便地检查、维修通过住户室内的共用设施。所有维修活门、渠道盖不得封死,不得在门前、盖上堆放物品,以免日后影响维修。

第四十条 室内如需加分隔墙,只可使用轻质材料,以确保安全(小区物业管理处可事先将住宅结构、可承受最大荷载告知业主)。

第四十一条 业主和装修公司在装修时,应当配合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对装修过程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在检查时,应当书面详细记录业主和装修公司装修活动的全过程。

第四十三条 业主(住户)在房屋装修完工时,应及时对装修完的房屋进行自行验收,并通知小区物业管理处备案。

第四十四条 装修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须清理干净施工现场,经管理处检验后,结清各项费用,办理离场手续。

第四章 违章处罚

第四十五条 业主和装修公司的装修行为违反了装修管理的规定,物业管理处应当予以

制止,并报请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 业主及装修公司装修行为影响了房屋的整体结构或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妨碍了其他住户的生活,责任人应按按照管理处的整改通知要求,按期完成改建或复原工作,并承担一切有关费用。

第四十七条 对未获施工许可证和小区物业管理处同意先行施工,或超越许可证和小区物业管理处许可范围擅自施工者,小区物业管理处将报请当地监察部门给予处罚,并责成责任人将所有违章施工部位给予复原。

第四十八条 施工人员如违反装修管理规定,将受到相应处罚,并承担一切后果。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人员未履行管理职责,应当接受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处负责业主房屋装修全过程的申请、备案、跟踪检查、记录、资料保管。

第五十一条 物业管理处在接到业主装饰装修完成的通知后,应组织人员对涉及该房屋装修的共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勘查。如有损坏,责成业主或装修公司进行维护。

第五十二条 业主(住户)在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时,一定要明确装修公司的保修责任、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并预留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保障自身权益。

本办法由本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解释。

篇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10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二年三月五日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

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

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

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 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

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三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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