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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最新8篇)

来源网站:卡耐基范文网 2022-11-14 18:3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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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篇一

某某同志:

你于XXXX年X月X日到我公司工作,就职于 XXX部 任 XXXX 一职(身份证号:XXXXXXXX)。但自XXXX年X月X日起你开始无假不到(没有向所在部门主管说明不到公司上班的原因和事由,部门主管和人力资源部同事多次打你电话也不接听,同时你也没有到人力资源部办理任何请假或离职手续,此行为属于公司考勤管理制度中的旷工行为),截止XXXX年X月X日你已连续旷工超过8天,此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相关规定(第XX页X条)“员工连续旷工五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作严重违纪处理,公司将与之及时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乙方经济补偿。”据此,按照《劳动合同书》第X条(一)、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第(3)点之规定:“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针对你连续旷工超过8天,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之行为,现公司将正式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你的保险公司将从X月起停止购买,你X月份的工资将以现金的方式进行发放,请你在XXXX年X月X日之前到公司办理工资结算及相关手续。

特此通知!

XXX公司人力资源部

XXXX年X月X日

篇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篇二

xxxx:

你与公司签订的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的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无法继续履行,于x年x月x日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解除。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离职结算款项包括: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xxx元(大写:xxxxxxx)。其中:

1、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人民币xxxxx元(大写:xxx)

2、其他费用:人民币xxx元(大写:xxxx),包括:公司代缴社会保险金:人民币xx元(大写:xxx),社会保险缴纳至:x年x月;

公司代缴住房公积金:人民币xx元(大写:xx),住房公积金缴纳至:x年x月;

代缴x年x月个人所得税人民币xxxx元(大写:xxxx)请自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x日内至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并领取经济补偿金。如员工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离职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员工本人承担。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人力资源部和终止合同的员工各执一份。

特此通知

xxxx公司

20xx年x月x日

篇三: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篇三

(非劳动者意愿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 样本)

员工姓名: ,身份证号: ,工作岗位:

你自_____年__月__日到本单位工作,本期劳动合同自____年

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现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__

款第__项之规定,现决定于___年__月__日起解除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请你于___年__月__日前来本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某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篇四:解除劳动合同协议通知书 篇四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了劳动合同(编号:),现由乙方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二、乙方应于___年___月___日前办理工作交接;

三、在办理工作交接时,甲方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元;

四、其他约定:;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_____年___月___日

篇五:解除劳动合同协议通知书 篇五

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劳动者:(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双方于_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并达成协议如下:

一、_____年___月___日为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日,从次日起原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动失效。

二、 _____年___月___日办理工作交接,并于交接完成后结清相关工资及福利待遇。

三、 乙方移交工作需写出明细清单,移交后若涉及到第三方利益的移交遗漏,虽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乙方也需协助甲方解决。

五、 _____年___月___日,甲方将终止乙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险。

九: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甲方同时盖章)后生效,至此双方再无争议。

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签名: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篇六: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篇六

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增减。

相关条列

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都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二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主张经济补偿金期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如果解除或终止的原因是属于需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通常应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办理离职手续之日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但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经济补偿金经协商达成一致,可以按双方约定的时间支付。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或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或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即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起诉应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否则,将可能承担超过仲裁时效而承担败诉的后果。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何谓“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已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这些规定实际上就是要确定一年的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但是,在具体确定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时则需要根据具体的劳动争议事项来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之规定,对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的计算起点分两种情况: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对支付经济补偿金有承诺,用人单位到期未支付的,则则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起算点,但这种承诺需有证据证明,如协议书,欠条等;

没有承诺的情况下,通常则是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为起算点。

当然,如果在起算点之后没有先申请仲裁,而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等,则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不过劳动者应向相关部门取得相应的投诉或调解的证明材料。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___________同志系我单位员工,性别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参加工作,______年____月起在我单位工作,已签订劳动合同。现因(请选择如下其中一项打“√”):

□1、协商一致解除(由用人单位提出)

□2、协商一致解除(由个人提出)

□3、劳动者单方解除

□4、劳动者试用期内解除

□5、用人单位裁员

□6、因用人单位违法,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

□7、因劳动者违法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由用人 https:/// 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

□8、因劳动者非过失性原因,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40条规定)

□9、其他:_______________(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单位决定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与该同志解除劳动合同。该同志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___________元人民币,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我单位依法支付其经济补偿共计____元人民币,工资发至______年____月份,特此证明。

员工签名: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日

用人单位(盖章)

_______年_____月___日

篇七:解除合同通知书 篇七

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贵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 年 月 日签订《XXXXXXXXXXXXXX》,合同第X条第X款约定:“合同具体约定”

按照合同以上条款的约定,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XXXXXXXXXXXXXXXXXXXXX,但截至发函日,乙方仍未按约定完成XXXXXXXXXXXXX。

乙方作为合同乙方,其经多次函告沟通仍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直接影响了《XXXXXXXXXXXXXX》的顺利履行。

基于以上原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方作出如下决定:解除甲方与乙方签订的《XXXXXXXXXXXXXX》。

本函送达乙方时解除合同即生效。甲方保留运用法律手段实现及向乙方要求赔偿甲方因上述原因造成一切损失的`权利。

任何以面呈方式提交本通知视为送达;任何以信件、特快专递发出的通知,自信件或特快专递邮寄至租用合同留存地址时视为送达;任何以传真、电话方式发出的通知,在实际发出时视为送达。

若乙方对本解除合同通知有异议,乙方可以在收到或该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并同甲方达成书面处理协议。否则,视为乙方已放弃异议权,认可该解除合同通知。

特此通知

解除人:

年 月 日

篇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篇八

主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鉴于您在合同履行期间,自201x年x月xx日起,已连续旷工xx个工作日/累计旷工xx个工作日,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公司经慎重考虑,现决定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您的最后工作日为201x年x月x日,请您按照公司的程序在当日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

您的工资将发至201x年x月x日,公司已结算您的薪金,请您至公司领取。

如有任何问题,请与人力资源部联系,人力资源部将随时为您提供指引和帮助。

感谢您在公司工作期间所付出的努力,祝您在今后的工作中大展宏图!

x公司

201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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