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耐基范文网 导航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通用10篇】

来源网站:卡耐基范文网 2023-02-04 20:52:45
卡耐基范文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为了劳动合同法能够有效实施下去,才制定劳动合同实施条例。贴心为您带来了10篇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希望可以启发、帮助到大朋友、小朋友们。

篇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篇一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新华社北京5月8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法规草案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草案主要内容

草案共有45条,主要就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方面的问题作了规定。

(一)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是,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草案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

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二十八条)

二是,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草案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三)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

(二)关于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第三十五条)

(三)关于劳务派遣。

草案规定: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第三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但是,可以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岗位工作。(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出资、控股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自行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第四十二条)

此外,草案还对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的中止、政府安置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合同等问题作了规定。

二、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全文,请到“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查找,网址:http://。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08年5月20日前登录网站首页左侧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提出宝贵意见。

(二)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修改意见也可以于2008年5月20日前,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信函方式邮寄的,信封上请注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三)有关机关的意见,请以书面形式于2008年5月20日前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

邮政编码:100017

电子邮件:ldht@

二00八年五月八日

篇二: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篇二

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篇三:劳动合同期限 篇三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终止。

篇四:2020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篇四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由于对《劳动合同法》存在一定的误解,以及《劳动合同法》规定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导致在实施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是“铁饭碗”、“终身制”的恢复,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否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能否同时适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何支付二倍工资,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连续工作十年如何计算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劳动合同法》贯彻落实,影响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效果的发挥。

《劳动合同法》实施9个多月来,社会各界的评价总体是积极的。人们普遍认为,这是一部适应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关系发展需要,反映广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要求,体现更好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精神的重要法律。这些分歧和问题的存在,造成一些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执行,有的持观望态度,有的千方百计规避,影响了《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和立法宗旨的实现。

为了消除分歧和模糊认识,国务院法制办、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先后三次征求26个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和省市的意见,并且通过中国的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几易其稿形成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其颁布实施开创了我国一个法律实施条例制定的先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在坚持一致性原则、协调性原则以及可操作性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对《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明晰化,消除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增加《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角度,集中列举了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以消除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铁饭碗”、“终身制”的误解。《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对分散在《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中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情形归纳起来进行了集中列举;第19条对分散在《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中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情形归纳起来进行了集中列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集中列举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就是为了消除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解,标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终身制”,《劳动合同法》已经规定了多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发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积极作用。

首先,这个实施条例的颁行,开创了我国法律实施条例制定的新模式,拓展了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内涵。应该说,到现在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项法律的实施条例像《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这样动用如此多的社会力量,经历这么多的立法程序,受到如此大的社会关注。它的制定和颁行,并不像其它法律实施条例那样只是简单的法条细化,而是针对社会上存在的理解分歧和模糊认识,有目的、有原则、有选择地,以法典编纂的方式制定的,无论是制定方式还是具体内容,都具有开创性意义。

其次,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澄清了误解,回应了社会的需求和劳动者的呼声,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有些用人单位片面理解法律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将其等同于过去的“铁饭碗”、“终身制”,且认为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用人成本,有些单位还以变相方式违法裁员,许多员工迫切要求有关方面制止这些行为。实施条例将分散在《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作了归纳,澄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终身制”。

再次,实施条例强化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为有关部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奠定了基础,为《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扫清了障碍,铺平了道路。对用工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律义务、利用劳务派遣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劳动者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实施条例作出了明确规定,不仅突出了法律的一致性和可操作性,而且体现了劳动关系的平衡和协调。实施条例准确体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维护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努力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调。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为了避免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规避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六个条文细化了《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67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第29条进一步强调用工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应当的义务;第30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第31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获得经济补偿;第32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被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第35条规定进一步强化了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连带责任。

为了解决《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能否重复适用的分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同时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赔偿金后,是否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实践中有很大分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为促进《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还对《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其他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以增强《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

(1)针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何支付二倍工资,以及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如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操作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7条明确规定:(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针对劳动者故意拖延或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只需支付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并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3)针对部分用人单位故意曲解“连续工作满意十年”意思,规避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连续工作满2019年的起始时间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第10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4)针对用人单位专业技术培训费的认定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条细化了专业技术培训费用的范围,即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避免用人单位随意增加专业技术培训费用,借以提高劳动者的违约金数额。

(5)针对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尽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结合《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作出了大量的有针对性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对《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起到了重大的推进作用。但《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过程中还有一些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如:中间有短期中断的是否为连续工作,如何界定劳务派遣适用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的范围等都是《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如这些问题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也会影响《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

随着国家对《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宣传引导,随着《劳动合同法》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随着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意识的增强,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提高,随着国家对《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完善,《劳动合同法》必将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

一、劳动合同的分类《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分为三种,即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三种合同各自具有特点,彼此之间有所区别,签订的条件也不尽相同。法律中也进行界定。例如,对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主要适用于临时性工作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完成工作后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二、劳动合同期限的选择方式" 约定选择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意思自治的产物,关于合同期限的选择,主要取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这一原理也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条各自的第二款。无论是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依法都可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条件地协商选择。 法定选择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选择是一般规则,但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存在特殊规则法定选择,即在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含义主要包括:第一,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的提前终止。对于定期合同而言,是在合同目的完全实现之前,并且合同当事人双方仍具备法律资格时终止,而不同于因合同目的完全实现或合同当事人丧失法律资格而终止的情形。

第二,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因合同当事人依法作出提前终止合同的意思表示而终止。在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而无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时,劳动合同仍未解除。因而,劳动合同解除不同于劳动合同的当然终止或强制终止,当然终止或强制终止表明,劳动合同在一定法律事实出现后无需当事人的终止合同之意思表示。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依不同标准进行分类。按照合同解除的方式不同,可分为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按照合同解除条件的依据是法规还是合同,可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按照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中是否含有对方当事人过错,可分为有过错解除和无过错解除。本条规定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种情形,其实就是对《劳动合同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的简单罗列,其实,本条的立法目的是由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因此,本条宣传意义远大于其现实意义,目的就是宣传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样,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同样可以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要条件如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满足四个条件之一的劳动者都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满足第十四条中(一)、(二)、(三)项的劳动者,可以选择签订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会被自动视为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需劳动者提出。注意到本条中关于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情形都是强调“ 连续” 工作,即是“不间断”工作,满足“连续性”工作是前提条件。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含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某一项工作或工程开始的时间以及完成时间就是劳动合同的开始和终止时间。这个时间段有时是可以预计的,而有时是不可预计的,但是因为这种合同是以一定工作任务的完成时间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的,所以,严格意义上来讲,这种合同属于“有期限劳动合同”。" 对任务的要求这项任务具有的特点是:这项任务必须明确、具体,有任务完成的验收标准,不能笼统地做岗位描述;以完成这项任务为目标;具有临时性、季节性的特点。" 用人单位与烟区季节工可以签订这种合同烟区的季节工季节性很强,他们每年在固定时间都会被雇用,时间一般从年初的、 月份工作到、’ 月份。雇农民技工来收割烟叶,是季节性的,并且有具体的时间,大概持续( ) ___ 个月。他们的工作有考核标准,即是将烟叶收割完毕。根据上述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任务的要求,可以判断,该用人单位可以与农民技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对于十几年以上的烟区季节工可以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季节工具有很强的季节性,虽然季节工在用人单位十几年以上,在用人单位的工作不是连续性的。所以不满足《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所以,对于十几年以上的烟区季节工,法律没有强制必须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六、季节工退休之后享受同岗同薪即使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具体终止时间不好确定,但还是有终止时间的,不同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本质上是属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是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享受工资福利,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因此,在季节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同样可以与正式工一样,享受养老保险。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国家确立的高效、及时处理和化解劳资纠纷的专项劳动法律制度,是处理劳资纠纷所必经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只有在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定时,方可在法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

篇五:劳动合同法实施常见问题 篇五

——淘天下猎手,网环球英才——

一、如何认定企业制订的规章制度的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此之前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那么,如果企业制订的规章制度欠缺民主程序,是否一律认定无效呢?在实践中,企业的用工形式各有不同,企业的管理结构、层次、民主管理形式千差万别,企业的规章制度五花八门,真正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除了国有企业之外,可能不多见。如果仅仅因为制订程序的欠缺而对规章制度一律认定无效,是对资方管理秩序的一种人为干涉,也是对双方当事人合意的一种干涉

因此,在企业规章制度的效力判断上,应按照实体为主、程序为辅的原则予以处理。原则一,只要规章制度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一律认定无效,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管理、处分劳动者的依据;原则二,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内容合法,并且经过了公示程序,即使缺少制定阶段的民主程序,也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管理、处分劳动者的依据;原则三,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制定规章制度,内容合法,未履行制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但是,如果企业将规章制度向劳动者进行了公示或者告知,而且,组织劳动者进行了规章制度的学习、培训,劳动者未提出异议的,则认定规章制度的效力,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管理、处分劳动者的依据

二、劳动者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一般认为,我国的劳动立法体系是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即,一个劳动者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与另一个用人单位存在的只能是劳务关系

但是,这种观点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论据就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第(4)项:“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不过在现阶段,绝大部分劳动法专家仍旧认为我国不适宜承认双重劳动关系。那么,如果劳动者已经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包括下岗、内退职工)又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与其他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到底应如何处理呢?目前比较统一的意见是: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务协议,明确了各自权利义务,应当履行该协议,对劳动者要求工资、加班工资等请求,依法处理,对其要求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签订劳动合同(包括无固定期合同)等请求,不予支持;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劳务协议,除社会保险、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作出了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

更多资料下载详见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2号金长安B1-1507 电话:010—87217628

——淘天下猎手,网环球英才——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按照如上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分两步

1、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按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不分段

2、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分成两段:2007年12月31日前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劳动部481号文件)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年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不过这里出现了一个问题,就是:经济补偿的年限是否分段?举个真实的例子,某人2004年9月1日入职,2008年10月被解除,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其经济补偿金为2万元/月。那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应当获得4.5个月的经济补偿。2008年1月1日前的补偿按照2万元/月的标准计算,2008年1月1日以后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所在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计算。可是这4.5个月如何区分呢?按照劳动部481号文件,2004年9月-2007年12月31日应当给付4个月经济补偿,2008年1月1日-2008年10月应当给付1个月经济补偿,总数是5个月,与先前计算的4.5个月存在冲突。产生冲突的根本原因就是《劳动合同法》新增添了“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而以前的规定是只要超过整年哪怕1天,也要按照1个月计算

1、 经济补偿的年限不分段,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处理

2、 如果跨越了2008年,且经济补偿受到了社会平均工资三倍的限制,那么向有利于劳动者多拿经济补偿的方案分配

3、 结合上面的例子,最终的计算是2004年9月-2007年12月31日应当给付4个月经济补偿,2008年1月1日-2008年10月应当给付0.5个月经济补偿

四、赔偿金的计算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了违法解除双倍赔偿的原则,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里又产生了一个问题:2008年1月1日以前的赔偿金是否也适用双倍

确实有一部分仲裁员认为2008年1月1日以前的赔偿金不适用双倍规则,援引的也是《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 ,《劳动合同法》规定得很明确,赔偿金是以经济补偿金为基础计算,而《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规定的是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不涉及赔偿金。因此,赔偿金应先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计算出经济补偿金,再乘以2计算出赔偿金,不应再分段了 这里附带另一个问题,因超过一个月未订立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如果涉及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其中加付的一倍工资不纳入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五、劳动者因追索劳动报酬要求支付25%经济补偿金,或者因追索经济补偿金要求支付50%额外经济补偿金的争议,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法》中没有关于支付25%补偿金及50%额外补偿金的规定,只是在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我们注意到,更多资料下载详见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2号金长安B1-1507 电话:010—87217628

——淘天下猎手,网环球英才——

这个赔偿金的责令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内容是赔偿金,接受主体是劳动者。支付的前提是在劳动行政部门作出支付工资或经济补偿的责令后逾期的。它的性质不同于罚款

因此,比较明确的是,劳动者要求拖欠劳动报酬的补偿金应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请,不应再支付25%补偿金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对于类似请求,仲裁或者法院将不会支持

应当说,单纯从法律条文分析,这对劳动者是不利的,至少有“口惠而实不至”之嫌。而且劳动者的救济途径也不明确。假如劳动者的申请被劳动监察部门置之不理,劳动者是否能够提起行政诉讼呢?用人单位已经支付了《劳动合同法》87条项下的双倍赔偿金,劳动者还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请吗?这些问题本人暂时无能力讨论

六、关于追索加班费的争议

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生效后,由于申诉时效由60天变为1年且仲裁不收费等原因,大量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主张多年前的加班工资极为普遍,给案件处理带来很大难度,并存在集体争议的隐患。其中,对于举证责任、值班、加班工资基数等问题也出现了混乱。以下分述之

(一) 举证责任

包括北京市在内,很多关于工资支付的地方性法规都规定了类似“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的条款,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问题产生争议时,在二年保存期间内,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超出这一期间的则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以上观点已成主流,无需再述。但是,在两年内,劳动者是否就没有任何举证义务呢?

所谓加班,在实际中无外乎这几种情况:

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

2、劳动者迫于工作完不成或竞争压力主动加班(这种情况下,很多劳动者的加班没有相应主管的审批签字);

3、一些企业的特殊文化导致,比如领导不走,自己就绝对不能走。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第1种情况,用人单位才需要支付加班费

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完整地记载劳动者曾经加班,但劳动者是否需要证明其加班属于用人单位安排的呢。这些问题姑且提出,等待高手的指点

(二)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确定加班工资基数的原则就是要使加班工资数额高于正常工作获取的工资数额,使用人单位承担高额的加班成本,限制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加班工资基数原则上应当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确定加班工资基数。但是,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为加班工资基数,计算出的加班工资数额,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所得工资数额时,则应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所得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即杜绝因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过低,而实际所得的工资远远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造成劳动者加班所得没有正常工作所得高,用人单位以此方法规避《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的现象的发生。在加班工资争议案件中,很多用人单位通过约定过低的加班工资基数,来避免支付劳动者过多的加班工资。但是这种约定与法律强制性相悖,因此无效 三)计件工资的标准如何确定

《劳动法》第37条规定:“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然而,一些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定额时不是实事求是,从一线职工的工作实际出发,而是有意提高劳动定额和计件产品产量,降低其报酬标准。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目前尚无特别好的对策。据说北京市一些法院正在探讨,即,以大多数人是否

更多资料下载详见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2号金长安B1-1507 电话:010—87217628

——淘天下猎手,网环球英才——

能在标准工时制下完成计件底限作为判断计件工资有效与否的标准。这种想法是合理的,但如何操作还需要在具体案例中观察

六、有关社会保险争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及仲裁、司法实践,在处理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及处理时基本按以下原则,即尽量不干涉社会保险行政机关的事务,这既是专业化配置的考虑,也是司法权与行政权区分。具体的体现是

1、《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予以支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2、《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当受理,但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时间应从2008年1月1日起

3、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缴费基数与上年工资收入差距较大的,予以支持;如果缴费基数与上年工资收入差距不大的,不予支持。(视具体情况而定,因缴费基数的核定标准不明确

4、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要求予以补缴的,不属于劳动争议,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5、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予以受理,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关待遇及赔偿金给付义务

6、用人单位虽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但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劳动者要求补足少缴部分,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更多资料下载详见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2号金长安B1-1507 电话:010—87217628

篇六: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 篇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

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

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

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6

篇七:劳动报酬 篇七

第九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按 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 元或按 执行。

篇八:条 乙方 性别 篇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篇九: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篇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 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 织,应当采取宣传教育等各种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 和谐。

第三条 劳动合同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 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属于劳动合 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 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至用工之日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建立劳 动关系,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无需承 担劳动者的医疗费用等责任,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六条 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 以提前3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规定执行,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 同。劳动者拒不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 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中,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 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就业方式、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自用 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用工时间。

因行政命令、业务划转等非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劳动者转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并 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 作年限。

第十条 用人单位未在开始用工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后补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依照劳动合同法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自用工之 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并实际续延的,视为 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 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满,因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续延,劳动者在该用人 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 与该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 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期满,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未办 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仍继续留用该劳动者的,视为 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 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订立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除劳动合同期限以外的劳动合同 内容。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为安置困难人员就业而提供的给予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 其他事项”,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劳动纪律”、 “劳动 合同终止的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 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 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 关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 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一次性或者12个月内累计为1名劳动者支出超过本单位上 年度平均工资30%的费用进行培训的,视为提供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 定的专项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有支付凭证 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双 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中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人员。

其他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 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者该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间内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但是,不得因此降 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仍留用劳动者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十条第二款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的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被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的规定,以及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 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 同。劳动者应征入伍、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劳动者失踪但是尚未被人民 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用人单位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 同的有关权利、义务。

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不计算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是,因劳动 者应征入伍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除外。

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消失,除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外,劳动合同应当恢 复履行。

劳动合同中止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 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 资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订立、施行后存续的劳动合同,内容与劳动合 同法相抵触的,抵触部分自2 008年1月1日起无效。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者不能胜任 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规 定和第四十一条关于裁减人员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的劳动 合同。

第二十八条 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 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 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 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 动合同无效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 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 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 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 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九条 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三)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 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选择额外 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的,额外支付的1个月工资按照劳动者本人上月工资标准确定。

第三十一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或者用人单位 破产、解散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 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 同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经济补偿标准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 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三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尚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是,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经济 补偿标准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 限、终止或者解除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了 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关 于因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 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了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 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因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胁 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 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 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以及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

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 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三十八条 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 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 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第三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但是,可以将招用 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岗位工作。

第四十条 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 务派遣单位外,用工单位不得将派遣期限未满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四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 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关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和第四十七条关于经 济补偿标准的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本条例第三 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出资、控股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 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自行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投诉、举报 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发生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 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篇十:2017年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 篇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通用10篇】》出自:卡耐基范文网
链接地址:http://m.gjknj.com/special/46133.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推荐专题

卡耐基范文网 最近更新 免费论文网 公文素材库 文库114 范文 公文驿站 公文集锦

© 卡耐基范文网 m.gjknj.com 版权所有

婵犵數濮烽弫鍛婃叏閻戣棄鏋侀柛娑橈攻閸欏繘鏌i幋锝嗩棄闁哄绶氶弻鐔兼⒒鐎靛壊妲紒鎯у⒔缁垳鎹㈠☉銏犵婵炲棗绻掗崝鎾⒑鏉炴壆顦︽い鎴濇婵$敻宕熼姘鳖啋闁荤姾娅i崕銈夋倵妤e啯鈷戦柛娑橈功閹冲啰绱掔紒姗堣€跨€殿喛顕ч埥澶愬煑閳规儳浜鹃柨鏇炲€哥粻锝嗙節闂堟稒鍣介柡浣圭墪閳规垿鎮欏顔兼婵犳鍣eḿ褔鎮惧┑鍫㈢煓婵炲棛鍋撶紞搴g磽閸屾瑧鍔嶉拑鍗炩攽椤栨稒灏﹂柟顔煎槻閳诲氦绠涢幙鍐ф偅濠电偛顕慨顓㈠疾閻樺樊娼栨繛宸簻瀹告繂鈹戦悩鎻掓殶闁告瑥妫濆鍝劽虹拠鎻掔闂佺ǹ锕ラ幃鍌炲箖妤e啯鍊婚柦妯侯槺閻も偓闂備礁鎼ˇ顖炴倶濠靛鍊垫い鎾跺剱濞撳鏌曢崼婵囶棡闁抽攱甯¢弻娑氣偓锝庡亝鐏忣參鏌嶇紒妯诲鞍闁靛牞缍佸畷姗€鍩為悙顒€顏归梻鍌氬€搁崐鎼佹偋婵犲啰鐟规俊銈傚亾妞ゎ剙锕ㄩˇ瑙勬叏婵犲偆鐓肩€规洜鍠栭、鏇㈠閳衡偓缁辨棃鏌f惔銈庢綈婵炲弶锚鐓ら柣鏃傚帶缁犳牠鏌曡箛瀣偓鏇犵矆閸岀偞鐓犳繛鏉戭儐濞呭懘鎮介娑辨疁婵﹦绮粭鐔煎焵椤掆偓宀h儻顦归挊婵囥亜閹惧崬鐏╃痪鎯ф健閺岀喖骞嗛弶鍟冩捇鏌¢崪浣稿闁逞屽墮缁犲秹宕曢柆宓ュ洦瀵肩€涙ê浜楅棅顐㈡处缁嬫帡鎮¢弴鐔翠簻闁逛即娼ф禍婊兠瑰⿰鍕煁缂佺粯鐩畷銊╊敇閻樻﹫缍侀弻鐔哥瑹閸喖顬夌紓浣虹帛缁诲牆鐣峰鈧崺鐐村緞濮濆本顎楅梻浣筋嚙濮橈箓锝炴径濞掗缚绠涘☉妯碱槷閻庡箍鍎卞ú锕€鐣烽崣澶岀瘈闂傚牊渚楅崕蹇曠磼閳ь剛鈧綆鍋佹禍婊堟煙閸濆嫭顥滃ù婊勫劤閳规垿鎮欓崣澶婃殎闂佹悶鍎崝澶愬箯缂佹ḿ绠鹃弶鍫濆⒔缁夘剚銇勯銏╂█鐎规洘鍨块幃鈺冪磼濡厧骞堥梻浣告惈閸婂綊顢栧▎鎾崇?闁哄啫鍊甸崑鎾舵喆閸曨剛鈹涚紓浣介哺濞茬喖宕洪埀顒併亜閹哄棗浜惧┑鐘亾閺夊牄鍔嶉崣蹇涙煟閵忊剝缍勫鑸靛姇鍥存繝銏f硾椤戝倿骞忕紒妯肩閺夊牆澧介崚浼存煙鐠囇呯瘈妤犵偛妫濆畷濂稿Ψ閿曗偓娴犫晛鈹戦缁撶細闁告鍕洸闁规鍠掗崑鎾舵喆閸曨剛顦ㄥ┑鐐插级閿氬畝锝堝劵缁犳稑鈽夊Ο鐓庡箰闂備礁鎲¢崝锔界閻愬搫绀夐柛顐f礃閳锋帒霉閿濆牊顏犻柕鍡楋躬閺屾盯骞樼€靛摜鐣肩紓渚囧枟閻熲晠鐛幒鎳虫梹鎷呴梹鎰殫闂傚倷绶氬ḿ褔藝椤愶箑鐤炬繝濠傜墛閸嬪倿鏌i弬鍨倯闁绘挻鐩弻娑㈠Ψ閵忊剝鐝旀繛瀵稿У缁捇寮诲鍫闂佸憡鎸婚悷銉╂晝閵忋倖鐒肩€广儱鎳愰崝锕€顪冮妶鍡楃瑐闁煎啿鐖煎畷顖炲蓟閵夛妇鍘甸梺鍛婂灟閸婃牜鈧熬鎷�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归柟闂寸绾惧綊鏌熼梻瀵割槮缁炬儳缍婇弻鐔兼⒒鐎靛壊妲紒鐐劤缂嶅﹪寮婚悢鍏尖拻閻庨潧澹婂Σ顔剧磼閻愵剙鍔ょ紓宥咃躬瀵鈽夊Ο閿嬫杸闂佸憡娲﹂崑鍕叏婢舵劖鈷戠紒瀣儥閸庢劙鏌熼崨濠冨€愰柨婵堝仜閳规垹鈧綆鍋勬禍妤呮煙閼圭増褰х紒杈ㄦ礋閹牓宕熼娑氬幗闁瑰吋鐣崐銈呩缚閹邦厾绠鹃柛娆忣槳缂傛岸鏌熼獮鍨伈鐎规洜鍘ч埞鎴﹀箛椤掍緡鍚欓梻鍌欒兌鏋柨鏇畵瀹曟娊濡烽妷顔锯偓鍫曟煏婵炲灝鍔楅柡鈧禒瀣厽闁归偊鍓涢幗鐘绘倶韫囷絽骞楅柕鍥у椤㈡﹢鎮╅幓鎺戠闁诲孩顔栭崰娑㈩敋瑜旈崺銉﹀緞婵炪垻鍠栧畷妤呭礂閼测晜娈鹃梻鍌氬€风欢姘跺焵椤掑倸浠滈柤娲诲灡閺呭墎鈧數纭堕崑鎾舵喆閸曨剛顦ㄩ梺鎼炲妼濞硷繝鐛崘銊㈡瀻闁规儳鍘栫槐鍫曟⒑閸涘﹥澶勯柛娆忕箳濡叉劙鏌嗗鍡忔嫼闁荤姴娲﹁ぐ鍐吹鏉堚晝纾界€广儱鎳忛ˉ銏⑩偓瑙勬礃濠㈡ǹ鐏冮梺鍛婁緱閸橀箖宕㈤柆宥嗏拺闁荤喖鍋婇崵鐔兼煕鐎n偄鐏︾紒鍌氱Т楗即宕奸悢鍝勫箥闂備礁鎼ˇ顖炴倶濠靛鈧倿骞庨懞銉у幍濡炪倖姊婚鏇㈠磻閵忋倖鐓涢悘鐐靛亾缁€瀣偓瑙勬礀瀹曨剝鐏掗梺鎯х箰濠€閬嶅箠閺嶃劋绻嗛柣鎰典簻閳ь剚鍨垮畷婵囩節閸パ咃紵闂佹眹鍨绘灙缂佺姵鐗楃换婵囩節閸屾粌顣洪梺缁樺姇閿曨亪寮婚弴鐔虹闁割煈鍠栨慨鑸电箾鐎垫悶鈧骞忛敓锟�: 5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归柟闂寸绾惧綊鏌熼梻瀵割槮缁炬儳缍婇弻锝夊箣閿濆憛鎾绘煕閵堝懎顏柡灞诲€濆畷顐﹀Ψ閿旇姤鐦庡┑鐐差嚟婵敻鎳濇ィ鍐ㄧ厴闁瑰鍋涚粻鐘绘⒑缁嬪尅鏀绘い銊ユ楠炲牓濡歌閸嬫捇妫冨☉娆忔殘閻庤娲栧鍫曞箞閵娿儺娓婚悹鍥紦婢规洟姊绘担铏瑰笡濞撴碍顨婂畷鏉库槈濮樺彉绗夊┑鐐村灦鑿ゆ俊鎻掔墛缁绘盯宕卞Ο鍝勵潔濡炪倕绻掗崰鏍ь潖缂佹ɑ濯撮柤鎭掑劤閵嗗﹪姊洪棃鈺冪Ф缂佺姵鎹囬悰顔跨疀濞戞瑦娅㈤梺璺ㄥ櫐閹凤拷/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归柟闂寸绾惧綊鏌熼梻瀵割槮缁炬儳缍婇弻鐔兼⒒鐎靛壊妲紒鎯у⒔閹虫捇鈥旈崘顏佸亾閿濆簼绨绘い鎺嬪灩閳规垿顢涘銉ヤ划闂佸搫鐬奸崰鎾舵閹烘嚦鐔煎传閸曨厸鍋撻銏♀拺闁圭ǹ娴风粻鎾淬亜閿旇鐏g紒顔肩墢閳ь剨缍嗛崑浣圭濠婂牊鐓涚€广儱鍟俊浠嬫煟閵婏箑鐏﹂柕鍥у瀵剟骞愭惔顔斤紗婵犳鍠栭敃銊モ枍閿濆绠查柛鏇ㄥ灠鎯熼梺闈涱檧婵″洩銇愬鑸碘拻濞达絿鍎ら崵鈧梺鎼炲€栭悧鐘荤嵁韫囨稒鏅搁柨鐕傛嫹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归柟闂寸绾惧綊鏌熼梻瀵割槮缁惧墽鎳撻—鍐偓锝庝簼閹癸綁鏌i鐐搭棞闁靛棙甯掗~婵嬫晲閸涱剙顥氬┑掳鍊楁慨鐑藉磻濞戔懞鍥偨缁嬪灝鐎梺璇″瀻閸涱喗顔曢梻浣规偠閸庢粓宕担鍛婃澑闂傚倸鍊搁崐鐑芥嚄閸洩缍栭悗锝庡枛缁€瀣煕椤垵浜為柡鍡愬劤缁辨捇宕掑▎鎴濆闂佸憡姊归悧鐘诲Υ閸愵喖閱囬柕澶堝劤閸旓箑顪冮妶鍡楀潑闁稿鎸剧槐鎺楁偐閼碱儷褏鈧娲樺ú鐔煎蓟閸℃鏆ら柕澶堝劜婢跺嫰鎮楅棃娑栧仮鐎殿喖鐖奸獮瀣偑閸涱垰鑰挎繝鐢靛Х閺佸憡绻涢埀顒佺箾娴e啿娴傞弫鍕煕閳╁啰鈯曢柛瀣€块弻鏇熷緞閸℃ɑ鐝曢梺缁樻尵閸犳牠寮婚敓鐘茬倞闁宠桨妞掔划鍫曟⒑闁偛鑻晶顔界節閳ь剟鏌嗗鍛姦濡炪倖甯婇懗鍫曞疮閺屻儲鐓欓柛鎴欏€栫€氾拷10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归柟闂寸绾惧綊鏌熼梻瀵割槮缁炬儳缍婇弻锝夊箣閿濆憛鎾绘煕閵堝懎顏柡灞诲€濆畷顐﹀Ψ閿旇姤鐦庡┑鐐差嚟婵敻鎳濇ィ鍐ㄧ厴闁瑰鍋涚粻鐘绘⒑缁嬪尅鏀绘い銊ユ楠炲牓濡歌閸嬫捇妫冨☉娆忔殘閻庤娲栧鍫曞箞閵娿儺娓婚悹鍥紦婢规洟姊绘担铏瑰笡濞撴碍顨婂畷鏉库槈濮樺彉绗夊┑鐐村灦鑿ゆ俊鎻掔墛缁绘盯宕卞Ο鍝勵潔濡炪倕绻掗崰鏍ь潖缂佹ɑ濯撮柤鎭掑劤閵嗗﹪姊洪棃鈺冪Ф缂佺姵鎹囬悰顔跨疀濞戞瑦娅㈤梺璺ㄥ櫐閹凤拷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归柟闂寸绾惧綊鏌熼梻瀵割槮缁惧墽鎳撻—鍐偓锝庝簻椤掋垺銇勯幇顖毿撻柟渚垮妼椤粓宕卞Δ鈧獮濠勭磽閸屾艾鈧懓鐣濋幖浣歌摕闁靛牆妫欓崣蹇涙煙闁箑鍘撮柛瀣崌瀵粙顢曢悢铚傚濠殿喗锕╅崜锕傛偂婵傚憡鐓涚€光偓鐎n剛袦閻庢鍣崳锝呯暦閹烘埈娼╂い鎴f硶鐢稓绱撻崒姘偓椋庢媼閺屻儱纾婚柟鐐墯閻斿棝鏌ら幖浣规锭濠殿喖娲ㄧ槐鎺楁偐娓氼垱缍堢紓浣虹帛閻╊垶寮幇顓熷劅闁炽儲鍓氬ḿ璇测攽閻樻鏆柍褜鍓涢崑銊╁磻閵忋倖鐓涢悘鐐插⒔閳藉銇勯锝囩疄妞ゃ垺顨婂畷鎺戔攦閻愵亜濡奸摶鏍煟濮椻偓濞佳勭閿曞倹鐓熸俊銈勭劍缁€澶屾喐妫颁胶顦︽い顏勫暣婵″爼宕卞Δ鈧ḿ鎴︽⒑缁嬫鍎愰柟鍛婃倐閸╃偤骞嬮敂绛嬧偓鎰版⒑缁嬫鍎愰柛鏃€顨呭嵄闁圭増婢樼粻濠氭倵濞戞顏堫敁閹剧粯鈷戦柛娑橈功閹冲啯銇勯敂鍨祮闁诡喚鏁诲鎾閳锯偓閹锋椽姊婚崒姘卞缂佸甯¢獮鏍箛閻楀牆鈧灚鎱ㄥ鍡楀箺缂佽泛寮堕妵鍕即椤忓棛蓱缂備礁鍊圭敮鐐哄焵椤掑﹦绉甸柍褜鍓﹂崢鎼佸疾濠靛绠熼柛娑橈攻閸庣喖鏌曟繛鍨姦婵☆偄鍢查—鍐Χ閸℃ḿ锛曢梺绋款儐閹瑰洭寮婚垾宕囨殕閻庯綆鍓涜ⅵ濠电姵顔栭崰鎺楀磻閹剧粯鈷戦悗鍦У閵嗗啴鏌ょ€圭姴鐓愰悗闈涖偢瀹曞ジ濡烽敂瑙勫闂備浇宕甸崰鎰熆濡 鏋旈柍鍝勬噺閻撴瑩鏌涢幋娆忊偓鏍偓姘炬嫹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归柟闂寸绾惧綊鏌熼梻瀵割槮缁炬儳婀遍埀顒傛嚀鐎氼參宕崇壕瀣ㄤ汗闁圭儤鍨归崐鐐烘⒑闂堟丹娑㈠川椤撱垻宕曢梻鍌氬€风粈浣圭珶婵犲洤纾婚柛鈩冪☉缁愭鏌涢埄鍐$細妞も晝鍏橀弻娑㈩敃閻樿尙浼勭紒鐐劤閵堟悂骞冨Δ鍛櫜閹肩补鈧尪鍩呴梻浣呵圭花娲磿閼碱剚宕叉繛鎴欏灩缁€鍌炴煠濞村娅呴柍顏勭秺濮婅櫣鈧湱濯ḿ鎰版煕閵娿儲鍋ユ鐐插暣閸┾剝鎷呴悜妯活啎闂備焦鎮堕崕鎾春閺嵮€鏋旂憸鐗堝笚閳锋帒霉閿濆牊顏犻悽顖涚洴閹粙顢涢妶鍥╋紵缂備緡鍠栭…宄邦嚕娴犲鏁囬柣鎰暩閺嗩偅绻濆閿嬫緲閳ь剚娲熼獮濠呯疀濞戞ḿ锛涢梺闈浥堥弲婊堟偂閻斿吋鐓忛煫鍥ь儏閻忊晛霉閻欌偓閸ㄥ爼寮诲鍫闂佸憡鎸婚悷鈺呭极閸愵噮鏁傞柛顐g箚閹芥洖鈹戦悙鏉戠仸闁糕晛鍟村畷鎴﹀箻缂佹ɑ娅滈柟鑲╄ˉ閳ь剝灏欓崙褰掓煟鎼淬値娼愭繛鍙夌墵閹矂宕掗悙鑼舵憰闂佹寧绻傞幊澶娢i崼銉︾厱婵°倕鍟禒锕傛煟濠靛洨绠為柟顔筋殘閹叉挳宕熼鍌ゆК缂傚倸鍊哥粔鎾晝椤忓牆违濞达絿纭堕弸搴ㄦ煙閹咃紞闁绘挻鍨垮娲濞戝磭纭€闂佸憡娲栨晶搴f兜閳ь剙鈹戦悩鍨毄濠殿喚鍏樺顐﹀川婵犲啫寮块梺缁樺灱濡嫰寮告笟鈧弻娑樷槈濮楀牊鏁鹃梺鍛婄懃缁绘垿濡甸崟顖氱闁告鍋熸禒鑲╃磼閻愵剙鍔ゆい顓犲厴瀵鎮㈤悡搴n槶閻熸粌绻掗弫顔尖槈閵忥紕鍘介梺瑙勫劤瀹曨剟宕濋敃鍌涚厸鐎光偓鐎n剛袦閻庢鍠楅幐鎶藉箖濞嗗緷鍦偓锝庝簷婢规洟姊洪棃鈺佺槣闁告ɑ鎮傚畷鎴﹀箻閹颁焦鍍甸梺缁樺姦閸撴瑩顢旈敓锟�
婵犵數濮烽弫鍛婃叏閻戣棄鏋侀柛娑橈攻閸欏繘鏌i幋锝嗩棄闁哄绶氶弻娑樷槈濮楀牊鏁鹃梺鍛婄懃缁绘劙婀侀梺绋跨箰閸氬绱為幋锔界厱闁靛ǹ鍎遍埀顒€娼″濠氭晲婢跺﹦顔掗悗瑙勬礀濞层倝宕ú顏呪拺闁告繂瀚烽崕鎰版煟濡や緡娈橀柟骞垮灩閳藉濮€閻樻鍚呴梻浣虹帛閸旀洟顢氶鐐╂灁闁靛牆顦伴埛鎴炵箾閼奸鍤欐鐐搭殜閺岀喖鎮烽悧鍫濇灎閻庢鍠栭…鐑藉箖閵忋倖鎯為柛锔诲弿缁辨煡姊绘笟鈧ḿ褏鎹㈤幒鎾村弿闁汇垹鎲¢崐鍫曟煕椤愮姴鍔滈柍閿嬪灴閺屾稑鈹戦崱妤婁患濡炪倕绻堥崕鐢稿蓟濞戞瑦鍎熼柍銉ョ-妤犲洨绱撴担鍝ョ劮濡炴潙鎽滈幑銏犫攽鐎n亞鍊炲銈庡墻閸庢悂宕堕妸褍骞堟繝鐢靛仦閸ㄩ潧鐣烽鍕嚑婵炴垶鐟х粻楣冩煕濠婂啫鏆熼柟顔垮亹缁辨帗娼忛妸锕€闉嶉梺鐟板槻閹虫ê鐣烽锕€绀嬬痪鐗埫禍楣冩煙閹冾暢缁惧墽鏅埀顒€绠嶉崕杈┾偓姘煎枤缁綁寮崒妤€浜炬繛鍫濈仢閺嬫稒銇勯鐘插幋妤犵偛鍟存慨鈧柕鍫濇噽椤ρ囨⒑閸忚偐銈撮柡鍛⊕閹便劌煤椤忓應鎷绘繛杈剧悼閹虫捇顢氬⿰鍕闁圭粯甯炴晥閻庤娲橀崹鍧楃嵁濮椻偓楠炲洦鎷呴崫鍕毄闂佽崵鍠愮划宥囧垝閹惧磭鏆﹂柡澶庮嚦閺冨牆宸濇い鎾虫祫缁犳捇寮诲☉銏犲嵆闁靛ǹ鍎虫导鍥⒑鏉炴壆顦﹂柛鐔告尦瀵寮撮姀鐘诲敹濠电娀娼уú銈呪枍濠靛鈷戦柛婵嗗閸庡繘鏌熼搹顐€顏堬綖韫囨拋娲敂閸曨亞鐐婇梻浣告啞濞诧箓宕抽鍧氱細闁割偅娲橀埛鎴︽煕濞戞﹫鏀婚柣鎾卞劦閺岋綁顢橀悙娴嬪亾閸喚鏆︽繛宸簻鍞梺鎸庢磵閸嬫挾绱掗崜浣镐槐闁哄瞼鍠栭弻鍥晝閳ь剟鐛Δ鍛厱閹兼惌鍠曠花缁樸亜椤忓嫬鏆e┑鈥崇埣瀹曞崬螖閳ь剟锝為崶顒佲拺缂侇垱娲樺▍鍛存倵濮樼厧骞橀柍褜鍓熷ḿ褔濡堕幖浣告瀬闁瑰墽绮弲鎼佹煥閻曞倹瀚�
婵犵數濮烽弫鍛婃叏閻戣棄鏋侀柛娑橈攻閸欏繘鏌i幋锝嗩棄闁哄绶氶弻鐔兼⒒鐎靛壊妲紒鎯у⒔缁垳鎹㈠☉銏犵婵炲棗绻掗崝鎾⒑鏉炴壆顦︽い鎴濇婵$敻宕熼姘鳖啋闁荤姾娅i崕銈夋倵妤e啯鈷戦柛娑橈功閹冲啰绱掔紒姗堣€跨€殿喛顕ч埥澶愬煑閳规儳浜鹃柨鏇炲€哥粻锝嗙節闂堟稒鍣介柡浣圭墪閳规垿鎮欏顔兼婵犳鍣eḿ褔鎮惧┑鍫㈢煓婵炲棛鍋撶紞搴g磽閸屾瑧鍔嶉拑鍗炩攽椤栨稒灏﹂柟顔煎槻閳诲氦绠涢幙鍐ф偅濠电偛顕慨顓㈠疾閻樺樊娼栨繛宸簻瀹告繂鈹戦悩鎻掓殶闁告瑥妫濆鍝劽虹拠鎻掔闂佺ǹ锕ラ幃鍌炲箖妤e啯鍊婚柦妯侯槺閻も偓闂備礁鎼ˇ顖氠缚閿熺姴鏋佹繝濠傚暊閺€浠嬪箳閹惰棄纾归柡鍥ュ灩閻ゎ喗銇勯幇鈺佲偓妤呮儗閸儲鐓ラ柡鍥╁仜閳ь剙缍婇幃锟犳偄閻撳海顔愰梺鍦拡閸樺ジ鎮橀敐鍥╃<濠㈣泛鏈弳顒勬煛鐏炲墽娲撮柟顔规櫅閻g兘宕惰閹凤紕绱撻崒娆戣窗闁哥姵鐩、姘愁樄闁糕斂鍎插鍕箾閻愵剛鈧鎮楅獮鍨姎閻庢凹鍣i幆鍕償閵婏腹鎷绘繛杈剧悼閸庛倝宕甸埀顒勬⒑閸︻厸鎷¢柛瀣閻忓鈹戞幊閸婃捇鎳楅崼鏇樷偓鍛村蓟閵夛妇鍘靛銈嗙墪濡寮甸鍌楀亾闂堟稓鐒告慨濠冩そ濡啫鈽夊顒夋毇濠德板€楁慨鎾箟閿涘嫮鐭夌€广儱顦伴崐閿嬬箾閺夋埈鍎愰柡鍌楀亾闂傚倷鑳剁划顖炲礉韫囨稑鐤炬繛鎴炵懅椤╂彃螖閿濆懎鏆為柍閿嬪笒闇夐柨婵嗘噺閸熺偤鏌熼姘卞ⅵ闁哄矉绻濆畷濂割敃閵忕媭娼剧紓鍌欑贰閸犳鎮烽埡鍛祦閻庯綆鍠楅弲婊堟煠濞村娅囬柍绗哄€栫换婵嬫偨闂堟稈鏋呭┑鐐板尃閸ヨ埖鏅為梺鍦濠㈡﹢寮告笟鈧弻娑㈠焺閸愵亖濮囬梺缁樻尭閸熶即骞夌粙搴撳牚闁割偅绻勯ˇ顓㈡⒑缂佹ɑ顥堟い銉︽崌瀵娊鏁冮崒娑氬幈濡炪値鍘介崹鍨濠靛牏纾界€广儱鎳忛崰姗€鏌$仦鐣屝х€规洦鍋婂畷鐔碱敃閿濆棭鍟€闂傚倷鐒︾€笛呯矙閹烘柨鍨濋柟鎹愵嚙閽冪喖鏌嶉埡浣告殭缂佸墎鍋涢埞鎴︽偐閹绘帩浠煎銈忕到閻栫厧顫忓ú顏勫窛濠电姴鍟伴崣鍡椻攽閻愬瓨灏︽い銉︽崌瀹曟岸骞掗幘鍓佺槇濠殿喗锕╅崢濂稿焵椤掑倸鍘撮柡宀嬬秮楠炲鎮欓妸褏绐楅梻浣告啞宀e潡寮繝姘畺婵°倕鍟崰鍡涙煕閺囥劌澧版い锔哄劚閳规垿鎮欓懠顒佸嬀闂佺ǹ锕ョ换鍌烆敋閿濆洨鐭欓幖瀛樻尰椤秴鈹戦埥鍡楃仸闁衡偓闁秴妫橀柍褜鍓熷缁樻媴閻熼偊鍤嬬紓浣割儐閸ㄥ綊鍩€椤掍礁鍤柛鎾跺枎閻g兘濮€閵堝懐顔掑銈嗘⒒閺咁偊宕㈤崨濠勭閺夊牆澧介幃濂稿几椤忓牊鐓冪憸婊堝礈濞嗘挻鍊舵繝闈涱儛閺佸鏌ㄥ┑鍡╂▓闁轰礁妫濋弻娑㈠即閵娿儮鍋撻悩渚Щ濡炪値鍙€濞夋洟骞戦崟顑惧亰闁割煈鍣导鍐╃節绾板纾块柛瀣У閹便劑濡堕崶銊ュ簥濠电娀娼ч鍡涘磻閵娾晜鈷掗柛顐ゅ枎閸ㄤ線鏌曟径鍡樻珕闁绘挻绋戦湁闁挎繂鐗滃ḿ鎰版煕婵犲啫濮夐柍褜鍓濋~澶娒哄鈧畷褰掓偨缁嬭法鍙€婵犮垼鍩栭崝鏇㈡偂閹达附鐓曟繝闈涙椤忣亪鏌涢悩缈呯細闁逞屽墯椤旀牠宕板☉妯锋灃婵炴垶绮庢禍閬嶆⒒娴gǹ顥忛柣鎾崇墦瀹曟垿宕ㄩ弶鎳筹附绻濋棃娑欑ォ婵炲牅绮欓弻锝夊箛椤掍讲鏋欓梺绋垮濡啴寮婚悢纰辨晩闁伙絽鏈崳浼存⒑鐠団€虫灕婵☆偄瀚伴崺銏ゅ箻鐠囨彃鐎銈嗘婵倝鎮甸鍕拻闁稿本鑹鹃埀顒佹倐瀹曟劙鎮滈懞銉モ偓鍧楁煥閺囩偛鈧摜绮婚弽顓熺厱妞ゆ劧绲剧粈鈧紒鍓у亾鐎笛呮崲濞戞﹩鍟呮い鏃囧吹閻╁海绱撴担鎻掍壕闂佸壊鍋嗛崰鎰板矗韫囨柧绻嗘い鏍ㄧ☉椤曟粎鐥鐐测挃闁汇儺浜獮鍡氼檨闁绘挸銈搁弻锛勪沪閻愵剛顦ㄧ紓浣虹帛閻╊垶骞冨▎鎿冩晢濞达絽鎼徊楣冩⒒閸屾瑨鍏岀紒顕呭灦楠炴劙宕妷锕€搴婇梺鍦濠㈡﹢鎮″鈧弻鐔告綇妤e啯顎嶉梺绋款儐閸旀瑩寮诲☉妯锋瀻闊浄绲炬晥闁诲氦顫夊ú妯荤箾婵犲偆娼栨繛宸簻瀹告繂鈹戦悙瀵割暡闁搞劌娼¢獮鍡涘礋椤栵絾鏅梺缁樺姌鐏忣亪骞楅弴鐐╂斀闁绘劖娼欓悘鐔兼煕閵娧勫殌婵炴彃娼″缁樻媴鐟欏嫬浠╅梺绋垮缁挸鐣烽幒鎴旀閺夊牄鍔庣粙鎰版⒒閸屾艾鈧悂宕愭搴g焼濞撴埃鍋撴鐐寸墵椤㈡洟濡堕崱妞剧病婵$偑鍊栭崝褏绮婚幋鐘差棜鐟滅増甯楅悡娑氣偓瑙勬惄閸欌偓婵炲娲滃Σ鎰鐎涙﹩妫呭銈嗗姂閸ㄧ儤寰勯崟顓犵<閻庯綆鍋勯悘锕傛煕鎼搭喖浜版慨濠勭帛閹峰懘鎮烽柇锕€娈濇繝纰樻閸嬪倻娆㈠鑸垫櫜闁绘劖娼欑欢鐐烘倶閻愮櫥瑙勭閻愵剚鍙忔慨妤€妫楁禍鐐烘煟椤撶喓鎳勯柟渚垮妽缁绘繈宕掗妶鍥ф倯闁诲氦顫夊ú妯兼暜閹烘鐓濋幖娣妼缁狅綁鏌ㄥ┑鍡樺窛鐎规洖鐖煎濠氬磼濞嗘埈妲梺纭呭Г缁秹骞堥妸鈺傚仺闁告稑锕ゆ禍閬嶆⒑缂佹〞鎴︽儑瑜版帒鐒垫い鎴f硶椤︼附銇勯锝囩畺闁挎稒鍔曢埞鎴﹀炊閵婏妇褰庨梻鍌氬€风欢姘缚瑜忛幑銏ゅ箳閹炬潙寮块梺缁樺灱濡嫮绮堟径鎰叆闁哄洦顨呮禍鎯ь渻閵堝簼绨婚柛鐔风摠娣囧﹪宕奸弴鐐茶€垮┑掳鍊愰崑鎾寸箾閸忕厧鐏存慨濠呮缁瑥鈻庨幆褍澹夐梻浣告贡鏋褑妫勫嵄闁圭増婢樼粻铏繆閵堝嫮顦﹀ù婊冪秺濮婃椽鎳栭埞鐐珱闂佺ǹ娴烽弻澶愃囬幘顔界厓鐟滄粓宕滃┑瀣剁稏濠㈣泛鈯曞ú顏勫唨妞ゆ劑鍊楅ˇ顖涚節閻㈤潧孝闁稿﹤顭峰鎶芥晜婵劒绨婚梺瑙勬緲婢у酣鎮炬潏鈺冪<闁逞屽墰閳ь剨缍嗛崰妤呮偂濞嗘劑浜滈柡宥冨妿閳藉銇勯妷锕€濮嶉柡灞剧〒閳ь剨缍嗛崑鍛暦瀹€鈧埀顒冾潐濞叉粍鐏欓柧缁樼墪闇夐柨婵嗘噺閹牏鈧鍠楁繛濠傤潖缂佹ɑ濯撮柧蹇曟嚀缁椻€斥攽閻愭彃绾ч柣妤冨Т閻g兘骞囬弶鎸庡祶濡炪倖鎸荤粙鎴炵閻愵剚鍙忔俊顖滃帶娴滈箖鎮楀鐐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归柟闂寸绾惧湱鈧懓瀚崳纾嬨亹閹烘垹鍊炲銈嗗笒椤︿即寮查鍫熷仭婵犲﹤鍟撮崣鍕煏閸℃鏆e┑锛勫厴閸┾剝鎷呮搴e€為梻鍌欑窔濞佳囨晬韫囨稑纾兼繝濠傛噺閸犳帡姊绘担绛嬪殭濡ょ姴鎽滅划璇差吋婢跺﹦锛熼梻渚囧墮閸楁洟宕堕澶嬫櫖闂佺粯鍔栬ぐ鍐倵椤撱垺鈷戠紒瀣硶閻忛亶鏌涚€n剙浠遍柟顕嗙節瀵挳鎮㈤搹鍦闂傚倸鍊搁悧濠勭矙閹烘澶娾堪閸曗晙绨婚棅顐㈡处濞叉﹢寮抽鍕厸閻忕偠顕ч埀顒佺箓椤曪綁宕奸弴鐐殿唶闁硅偐琛ラ埀顒€寮跺Ο濠囨⒒閸屾瑧顦﹂柟纰卞亰瀵敻顢楅崟顒€鍓銈嗙墬缁嬫劗鎹㈤崱娑欑厽闁硅揪绲鹃ˉ澶岀磼閻欏懐绋荤紒缁樼箞濡啫鈽夐崘韫矗婵$偑鍊曞ù姘跺储婵傜ǹ鐓橀柟杈鹃檮閸婄兘鏌ょ喊鍗炲闁冲嘲鐗撳铏圭矙濞嗘儳鍓伴柣搴㈢煯閸楁娊宕规ィ鍐ㄧ睄闁割偅绻勯ˇ銊ヮ渻閵堝棙鐓ユ俊鎻掔墣椤﹀綊鏌$仦鍓ф创闁糕晛瀚板畷妯诲緞閸濄儴绻戝┑鐘愁問閸犳牠鏁冮妶澶嬪€舵繝闈涱儌閳ь剚妫冨畷姗€顢欓崲澹洦鐓曢柍鈺佸暈缂傛岸鏌涘▎蹇旑棦婵﹥妞介獮鎰償閵忊懇鏁嶇紓鍌欒兌婵敻骞戦崶顒佸仒妞ゆ洍鍋撴鐐差儔閺佸啴鍩€椤掑嫸缍栭柛娑樼摠閻撳繘鏌涢锝囩畺闁革絽缍婇弻銈夊级鐠恒劋铏庨梺瀹狀潐閸ㄥ潡骞冨▎鎾崇骇闁瑰濮冲鎾绘⒒娴h棄鍚归柛鐔哥懇瀹曟儼顦查柛瀣Ч濮婃椽宕ㄦ繝搴㈢暭闂佺ǹ顑嗛崝娆忣嚕閵婏妇顩烽悗锝庡亞閸樹粙姊鸿ぐ鎺戜喊闁告挻鐟ч惀顏囶槼闁靛洤瀚版俊鐤槻濞寸娀浜堕弻鈥崇暆鐎n剛袦闂佽鍠撻崐婵嗙暦閹烘埈娼╅柛蹇曞帶閺嬬娀姊婚崒娆戠獢闁逞屽墰閸嬫盯鎳熼娑欐珷妞ゆ牜鍋為悡鐔兼煛閸愨晛鐏ュ褍鐡ㄩ〃銉╂倷閼碱剛顔掗梺杞扮劍閹瑰洭寮幘缁樻櫢闁跨噦鎷� p00852-1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归柟闂寸绾惧綊鏌熼梻瀵割槮缁炬儳缍婇弻鐔兼⒒鐎靛壊妲紒鐐劤缂嶅﹪寮婚悢鍏尖拻閻庨潧澹婂Σ顔剧磼閻愵剙鍔ょ紓宥咃躬瀵鏁愭径濠庢綂闂佽櫕鍎煎▔娑橈耿鏉堛劎鐝堕柡鍥╁枔缁♀偓濠殿喗锕╅崢楣冨储閻㈠憡鈷戦柛娑橈攻鐎垫瑩鏌涘☉鍗炲箻妞ゆ劕銈稿缁樻媴閾忕懓绗¢梺鍦归…鐑藉箖閻ゎ垼妲惧┑鈥冲级閸旀瑩鐛幒妤€妫橀柛婵嗗婢规洟姊洪幐搴g畵缂併劏鍋愰懞杈ㄧ附閸涘﹦鍘遍柣搴祷閸斿矂宕濆⿰鍫熺厪闁搞儜鍐句痪闂佽鍨卞Λ鍐╂叏閳ь剟鏌嶉崫鍕偓濠氬级瑜版帗鈷掑ù锝呮啞閹牓鏌i鐑嗘Ш缂佽京鍋炵粭鐔煎焵椤掆偓椤曪綁顢曢敃鈧粈鍐煃閸濆嫬鈧悂顢撻幘鍓佺=濞达絽澹婇崕鎰版倵缁楁稑娲ょ壕鎸庛亜韫囨挾澧涢柍閿嬪笒閵嗘帒顫濋敐鍛闂備線鈧偛鑻晶浼存煕鐎n偆娲撮柟宕囧枛椤㈡稑鈽夊▎鎰娇濠电偛顕崢褔鎮洪妸鈺傚亗婵炴垶鈼よぐ鎺撴櫜闁告侗鍙庡Λ宀勬⒑缂佹ɑ宕勯柛瀣姍閸┾偓妞ゆ帒鍠氬ḿ鎰箾閸欏鑰跨€规洖缍婂畷婊勬媴閻熸澘绨ユ繝鐢靛█濞佳囶敄閸涘瓨鍊峰┑鐘插閸犳劙鐓崶銊р姇闁稿锕㈤弻鏇熷緞閸℃ɑ鐝曢梺鎶芥敱閸ㄥ潡寮诲☉妯锋斀闁糕剝顨忔禒楣冩倵閻熺増鍟炵紒璇茬墦瀵鈽夐姀鈥充汗闂佹儳娴氶崑鍕閹惰姤鈷戠紒顖涙礃濞呭洭鏌涚€n偆娲存い銏∩戠缓鐣岀矙閸喚鐛╂俊鐐€曠换鎰板箠韫囨稑绾ч柟闂寸劍閳锋帒霉閿濆牊顏犻悽顖涚洴閺屻劌顫濋幍浣镐壕婵炲牆鐏濋弸娑㈡煟閺嵮佸仮闁绘侗鍣e浠嬵敇閻愮數鏉搁梻浣虹帛椤ㄥ懘鎮ц箛娑樺偍闁芥ê顦藉〒濠氭煏閸繃顥為悘蹇曟暬閺屾盯鏁愰崘銊ュ闂佸磭绮幐鎼侊綖濠婂牆鐒垫い鎺戝閽冪喓鈧箍鍎遍悧婊冾瀶閵娾晜鈷戦柛娑橈攻鐏忎即鏌i埡濠傜仸闁绘侗鍠楃换婵嬪炊瑜忛鎺楁⒑閹肩偛濡界紒瀣灦缁傚秹鎮欓浣稿伎濠碘槅鍨抽崢褏鏁懜娈挎闁绘劕顕晶顒勬煏閸パ冾伃妞ゃ垺锕㈤幃娆撳礂濮濆本顎楅梻浣稿綖缁鳖喚绱炴笟鈧璇测槈濠婂懐鏉搁梺鍝勬川閸嬫稒绂掑Ο渚富闁靛牆鎳庨銏ゆ煟閳哄﹤鐏犳い顐㈢箰鐓ゆい蹇撳瀹撳秴顪冮妶鍡樺暗濠殿喖顕划顓㈡晸閻樺磭鍘介梺闈涚箚閺呮盯鎮樺▎鎾寸厸闁告侗鍨伴埢鍫燁殽閻愭彃鏆e┑顔瑰亾闂侀潧鐗嗛幊搴ㄦ嚀閸喒鏀介柣鎰綑閻忥箓鏌i悢鏉戝姕缂佸倹甯¢、娑樷槈濡ゅ啰鐣鹃梻渚€娼ч悧鍡欐崲濡警鐎舵い鏇楀亾闁诡喗顨堢划顓炩槈濡崵銈╅梺杞扮閸婂潡寮婚敐鍛傜喓鍠婃潏銊︾槣闂備胶枪椤戝棝骞愰幖浣哥叀濠㈣泛艌閺嬪酣鏌熺€电ǹ啸闁哄濮ょ换婵嗏枔閸喗鐏堥梺鎸庢磸閸斿矂鍩㈠澶嬫櫜濠㈣泛锕﹂ˇ閬嶆⒑閸濆嫮鈻夐柛妯恒偢瀹曪繝骞庨懞銉у幗闂佸搫鍊圭€笛囧箟閸濄儲鍠愰悽顖e枤缁夘喗鎱ㄦ繝鍕笡闁瑰嘲鎳橀幃婊兾熼悜妯兼殮闂傚倷鐒﹂幃鍫曞磹閺嶎厽鍋嬮柣妯垮吹瀹撲線鐓崶銊р姇闁哄懏鎮傞弻銊╂偆閸屾稑顏� 婵犵數濮烽弫鍛婃叏閻戣棄鏋侀柛娑橈攻閸欏繘鏌i幋锝嗩棄闁哄绶氶弻鐔兼⒒鐎靛壊妲紒鐐劤椤兘寮婚敐澶婄疀妞ゆ帊鐒﹂崕鎾剁磽娴e搫校婵犮垺锕㈤崺鐐哄箣閿旇棄浜归悗瑙勬礀濞村倿寮抽敓鐘斥拺闁硅偐鍋涢埀顒佹礋閹崇喖顢涘┑鍫滅胺闂傚倷鐒︾€笛呮崲閸岀偛绠犻幖娣妼濮瑰弶绻涢崱妤佺婵炲瓨鐗犻弻娑樷槈閸楃偛绠伴梺琛″亾濞寸姴顑嗛悡鍐煢濡警妲规い銉︾矒閺岋綀绠涚€n亜濮庡銈庡幖濞硷繝骞冮悜钘夌妞ゆ梻鈷堥弶鎼佹⒒娓氣偓閳ь剚绋撻埞鎺楁煕閺冣偓閸ㄥ潡鐛弽顑句汗闁圭儤绻冮弲婵嬫⒑缂佹〒瑙勭椤掑嫭鍎庨幖娣妽閳锋帒霉閿濆懏鍟為悹鎰剁節閺屾稒鎯斿☉妯峰亾濠靛棛鏆︾憸鐗堝笚閸嬨劑鏌涢幘鍐茬骇闁哄懏绮撳娲礃閸欏鍎撻梺鍝ュ枑婢瑰棙绔熼弴鐔洪檮闁告稑锕﹂崢钘夆攽閳藉棗鐏ユ繛鍜冪秮閺佸秴顓奸崪浣哄數閻熸粌绻樺顐g節濮橆剝鎽曢梺鎸庣☉鐎氼亜鈻介鍫熺厽闁逛即娼ф晶鐗堛亜閿斿搫濡跨紒杈ㄦ尰閹峰懘鎼归悷鎵偧缂傚倷娴囬褍螞濞戞艾鍨濋悹鍥ㄧゴ濡插牊淇婇鐐存暠妞ゎ偄绉撮埞鎴︽倷閸欏妫¢柤瑁ゅ€濋弻娑氣偓锝庡亝鐏忣厽銇勯幘鍐叉倯鐎垫澘瀚埀顒婃€ラ崟顐紪缂傚倸鍊搁崐椋庣矆娓氣偓椤㈡牠宕卞☉杈ㄦ櫈濠电偛妫欓幐鍝ュ閸ф鐓欓梺顓ㄧ畱閺嬨倗鐥幆褋鍋㈤柟顔肩秺瀹曞爼濡搁妷褏銈锋俊鐐€曞ù姘跺磻閸涱喚鈹嶅┑鐘叉搐閻顭跨捄鐚村伐妞ゎ偅甯掕灃闁绘﹢娼ф禒锕傛偨椤栨稑绗╅柣蹇撳暣濮婃椽鏌呴悙鑼跺濠⒀勫缁辨帡顢欑喊杈╁悑闂佽鍠撻崹钘夌暦濡ゅ懏鍋傞幖瀛樏禍楣冩煟閵忕姵鍟為柣鎾卞劜缁绘繈妫冨☉娆樻&濡炪倕瀛╅〃鍛存箒濠电姴锕ょ€氼噣鎯岀€n喗鐓忛柛銉戝喚浼傜紓浣哄У閻╊垱淇婇悜鑺ユ櫇闁逞屽墴椤㈡棃鏁撻敓锟�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归柟闂寸绾惧綊鏌熼梻瀵割槮缁炬儳缍婇弻锝夊箣閿濆憛鎾绘煕閵堝懎顏柡灞剧洴椤㈡洟鏁愰崱娆樻К缂傚倷鑳舵慨閿嬬箾閳ь剟鏌″畝鈧崰鏍х暦濠婂棭妲鹃柣銏╁灡閻╊垶寮诲☉娆戠瘈闁告侗鍘鹃崢顐︽⒑闁稓鈹掗柛鏂跨焷閻忔帡姊洪崷顓€鐟懊归悜钘壩ラ柟閭﹀枤绾捐棄霉閿濆懏鎯堢亸蹇涙⒑閸涘⿴娈曞┑鐐诧工椤曪絿鎷犲ù瀣潔濠碘槅鍨堕弨閬嶅棘閳ь剟姊绘担鍛婂暈婵炶绠撳畷鎴﹀礋椤掍礁寮块梺鍝勬川閸庢劕銆掓繝姘厪闁割偅绻堥妤€霉濠婂嫮绠栫紒缁樼洴閹崇娀顢楅埀顒勫几濞戞埃鍋撳▓鍨灈妞ゎ厾鍏橀獮鍐閵忊€充粧闂佺偨鍎遍崢鏍ㄧ珶閺囩偐鏀介柣鎰綑閻忥箓鏌i悤鍌滅?缂佽鲸鎸搁~婵囨綇閳哄喛绱查梻浣虹帛閿曗晠宕伴弽顓炵闁挎洖鍊归悡娑㈡倶閻愭彃鈷旀繛鍙夋綑閳规垿鍨惧畷鍥х厽閻庤娲熸禍鍫曞春閿熺姴纾兼繝濠傚椤旀洟姊婚崒姘偓椋庢濮橆兗缂氱憸宥囧弲闂侀潧鐗嗗ú鐘诲磻閹炬剚娼╂い鎾跺枔閸戔€愁渻閵堝棙绌跨紓宥勭窔閵嗕礁顫濈捄铏瑰姦濡炪倖宸婚崑鎾绘煟閿濆洤鍘寸€规洘绮嶉幏鍛存偡閹殿噯绱¢梻鍌欒兌缁垶宕归幆鐗堟噷婵犳鍣徊浠嬫儔閼测晜顫曢柟鎹愵嚙绾惧吋鎱ㄥ鍡楀幋闁稿鎸搁悾锟犳焽閿旇棄鐦滈梻浣告贡閸庛倕顫忚ぐ鎺炵稏闁哄洨鍠嗘禍婊堟煛閸ヮ煈娈斿ù婊勫劤铻栭柣姗€娼ф禒婊呯磼缂佹﹫鑰跨€殿噮鍋婇獮妯肩磼濡粯顏熼梻浣芥硶閸o箓骞忛敓锟�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归柟闂寸绾惧綊鏌熼梻瀵割槮缁惧墽鎳撻—鍐偓锝庝簻椤掋垺銇勯幇顖毿撻柟渚垮妼椤粓宕卞Δ鈧獮濠勭磽閸屾艾鈧懓鐣濋幖浣歌摕闁靛牆妫欓崣蹇涙煙闁箑鍘撮柛瀣崌瀵粙顢曢悢铚傚濠殿喗锕╅崜锕傛偂婵傚憡鐓涚€光偓鐎n剛袦閻庢鍣崳锝呯暦閹烘埈娼╂い鎴f硶鐢稓绱撻崒姘偓椋庢媼閺屻儱纾婚柟鐐墯閻斿棝鏌ら幖浣规锭濠殿喖娲ㄧ槐鎺楁偐娓氼垱缍堢紓浣虹帛閻╊垶寮幇顓熷劅闁炽儲鍓氬ḿ璇测攽閻樻鏆柍褜鍓涢崑銊╁磻閵忋倖鐓涢悘鐐插⒔閳藉銇勯锝囩疄妞ゃ垺顨婂畷鎺戔攦閻愵亜濡奸摶鏍煟濮椻偓濞佳勭閿曞倹鐓熸俊銈勭劍缁€澶屾喐妫颁胶顦︽い顏勫暣婵″爼宕卞Δ鈧ḿ鎴︽⒑缁嬫鍎愰柟鍛婃倐閸╃偤骞嬮敂绛嬧偓鎰版⒑缁嬫鍎愰柛鏃€顨呭嵄闁圭増婢樼粻铏繆閵堝拑鏀婚柡鍛箞濮婃椽妫冨☉姘辩暰闂佸湱顒茬紞鈧い锕€缍婇弻鈥崇暆鐎n剛锛熸繛瀵稿缁犳挸鐣峰⿰鍡╂Ъ闂佸憡甯楃粙鎴︹€旈崘顔嘉ч柛鎰╁妿娴犳儳鈹戦悙璺虹毢闁哥姵鐗曢锝夘敃閿曗偓缁犳盯鏌℃径濠勪虎闁兼澘鐏濋埞鎴︽倷閸欏妫¢柦鍐含閹噣濡搁埡鍌楁嫽闂佺ǹ鏈懝楣冨焵椤掑倸鍘撮柟顔惧仱閺佸倿鏌ㄩ姘缂備焦顨嗙粙鎴﹀箠閹扮増鍎楁繛鍡樻尰閻撴瑩鏌熺憴鍕Е闁搞倖鐟х槐鎺楀箛椤撗勭杹闂佸搫澶囬埀顒佸墯閸氬骞栫划鍏夊亾瀹曞浂鍟囬梻鍌欐祰濡嫰宕导鏉戠獥闁哄稁鍘奸拑鐔兼煛閸モ晛鏋旂紒鐘荤畺閺屾盯鈥﹂幋婵囩亪婵犳鍠栭ˇ顖炲煘閹达箑鐒洪柛鎰╁妿缁佺兘姊虹紒姗嗘當闁挎洩绠撻獮鎴﹀閻橆偅顫嶉梺闈涚箳婵挳鎳撻崹顔规斀闁宠棄妫楅悘銉︾箾閸滃啰绉柟顔惧厴婵℃悂濡烽钘夌槣闂備線娼ч悧鍡涘疮椤愶箑绀夋繝濠傛噽绾惧ジ鎮归崶顏勭毢濠⒀勬礃閵囧嫰顢曢姀銏㈩唶闁绘挶鍊栭妵鍕疀閹炬潙娅f繛瀵稿閸欏啫顫忓ú顏勪紶闁告洖鐏氭晥闂佽娴烽悷鎶藉礃閸愨晛娴鐐叉喘椤㈡牠鎳為妷锔芥緫闂傚倷绀侀悿鍥涢崟顐嬫稑螖娴d警娲稿┑鐘绘涧椤戝棝鎮¢悢鍏肩厽闁哄啠鍋撶紒璇插€块獮濠冩償閵娿儱鐎┑鐘绘涧濞层劎绮绘ィ鍐╃厱闁斥晛鍘鹃鍛弿闁搞儮鏅濈壕濂告煕閹捐尙顦﹀ù鐘讳憾閺屸€崇暆閳ь剟宕伴弽顓炶摕闁搞儺鍓氶弲婵嬫煃瑜滈崜姘跺疾閼搁潧顕遍悗娑欋缚閸橀亶姊洪崫鍕殲闁规悂绠栭幃鐐綇閵婏絼绨诲銈呯箰鐎氼剟寮抽敐鍛斀闁炽儱纾崺锝団偓瑙勬礀瀹曨剝鐏冮梺鍛婂姦娴滄繈宕抽鐐粹拻濞达絿鐡旈崵娆撴倵濞戞帗娅婄€规洘鐟ㄩ妵鎰板箳閹寸姷鍘梻浣告啞閸旀垿宕濇惔銊ユ辈闁挎洖鍊归悡鏇熴亜椤撶喎鐏ュù婊呭仧缁辨帡鍩﹂埀顒勫磻閹剧粯鈷掑ù锝堫潐閸嬬娀鏌涙惔顔肩仸鐎规洘绻冮幆鏃堝Ω閵夈儱浜堕梻鍌欑贰閸撴瑧绮旈悽绋跨厱闁瑰濮甸崰鎰版煟濡も偓閻楀棛绮幒鎳ㄧ懓饪伴埀顒勫础閹惰棄钃熸繛鎴欏灩缁犲鎮楅棃娑欏暈闁革綆鍣e鍝勑ч崶褍濮舵繛瀛樼玻缂嶄浇妫熼悷婊呭鐢鎮″☉銏″€堕柣鎰絻閳锋梹绻涢崣澶嬪唉闁哄备鍓濋幏鍛存偡閺夋娼旈梻浣筋嚃閸ㄥ崬螞閸愵喖鏋佺€广儱顦粈瀣亜韫囨挸顏柟灞傚灲濮婂宕掑顑藉亾閹间礁纾圭紒瀣紩濞差亜围濠㈢櫢绠戝ú顓㈢嵁瀹ュ鏁婇柦妯侯槸缁ㄣ儲绻濋悽闈涒枅婵炰匠鍏犳椽濡歌婵剟鏌嶈閸撶喎顫忓ú顏勫窛濠电姴鍊搁~鍥⒑閸涘﹥鐓ラ柣顓炲€块弫鎰版倷瀹割喖鎮戞繝銏f硾椤戝洭宕㈡禒瀣厵闁稿繗鍋愰弳姗€鏌涢妸銉吋鐎规洦鍨跺濠氬Ψ閿旀儳骞嶉梻浣告啞閸垶宕愰弽顐熷亾濮樼偓瀚� 9:00-12:30 14:00-18:30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归柟闂寸绾惧綊鏌熼梻瀵割槮缁惧墽鎳撻—鍐偓锝庝簼閹癸綁鏌i鐐搭棞闁靛棙甯掗~婵嬫晲閸涱剙顥氬┑掳鍊楁慨鐑藉磻濞戔懞鍥偨缁嬫寧鐎悗骞垮劚椤︻垳绮堢€n偁浜滈柟鎹愭硾鍟搁梺鍛婏供閸ㄨ泛顫忕紒妯肩瘈閹肩补鈧尙鐩庢繝鐢靛仩椤曟粍淇婇崶鈺佸灊婵炲棙鎸哥粻锝夋煟濡吋鏆╅柣鎺戝悑缁绘繈濮€閿濆棛銆愭繝銏f硾濞差厼鐣烽幋锕€绠婚悹鍥皺椤ρ勭節閵忥絾纭鹃柨鏇稻缁旂喖寮撮姀鈾€鎷绘繛杈剧到閹诧繝宕悙瀵哥閻犲泧鍛殼閻庤娲橀崹鍨暦閸楃偐妲堟繛鍡楃箣缁ㄧ敻姊绘担渚敯闁规椿浜浠嬪礋椤栨氨鍘遍梺纭呮彧闂勫嫰宕戦敐澶嬬厵妞ゆ挾鍠庣粭鎺戔攽閳ュ啿鎮戠紒缁樼洴瀹曘劑顢欓悡搴綒闂備礁鎼惉濂稿窗閺嵮呮殾婵炲棙鎸稿洿闂佺硶鍓濋〃蹇斿閿燂拷 9:00-12:30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圭€瑰嫭鍣磋ぐ鎺戠倞妞ゆ帒顦伴弲顏堟偡濠婂啰效婵犫偓娓氣偓濮婅櫣绱掑Ο铏逛紘濠碘槅鍋勭€氭澘顕i崨濠冨缂侇垱娲橀弬鈧梻浣虹帛閿氶柣銈呮处缁旂喎螣閼测晜锛忛梺纭咁潐閸旓箓宕靛▎鎾寸厓閻熸瑥瀚悘鎾煙椤旇娅婄€规洩绲惧鍕偓锝庡亜閳ь剟顥撶槐鎾诲磼濞嗘垵濡介梺鍛婃⒐閻楃娀濡撮崘鈺冪瘈闁搞儜鍡樻啺闂備浇娉曢崰鎾存叏閹绢喗鍊峰┑鐘叉处閻撳啴寮堕悙鏉戭棆闁告柨绉归弻锝堢疀鎼达絿鐛㈠┑顔硷工閹碱偊鎮鹃悜钘夌倞闁靛ǹ鍎查悾顒傜磽閸屾瑧顦︽い锔垮嵆楠炴劙骞庨挊澶嬫К闂佺粯鍔曢幖顐ょ不閿濆鐓ラ柡鍐ㄦ处椤ュ霉濠婂啰绉烘慨濠冩そ瀹曘劍绻濋崟顒€娅戞俊鐐€х紓姘跺础閹剁晫宓侀柛鎰╁妷閺嬪酣鏌熺€电ǹ啸闁挎稒绻堝铏圭矙閹稿孩鎷遍梺鑽ゅ枂閸旀垿銆佸▎鎰窞闁归偊鍘鹃崢鎼佹⒑閸涘﹣绶遍柛鐘冲哺閹矂骞掗幋鏃€鏂€闂佹寧绋戠€氼參寮抽鍌楀亾鐟欏嫭绀堥柛鐘崇墵閵嗕礁鈽夊鍡樺兊濡炪倖宸婚崑鎾绘煛娴i潧鈧繂顫忕紒妯肩懝闁逞屽墮宀h儻顦堕柛锝呯秺濮婃椽宕ㄦ繝鍐槱闂佺ǹ顑呴幊姗€骞冮悽鍓叉晪闁逞屽墮椤繒绱掑Ο璇差€撻梺闈╁瘜閸樹粙鎳i崶顒佲拺缂侇垱娲樺▍鍛存倵濮橆厽绶查柣锝夘棑閹叉挳宕熼鍌溞ら梻浣稿暱閹碱偊宕导瀛樺亗闁瑰墽绮埛鎴犵棯椤撶偞鍣虹憸鎶婂懐纾奸柣妯哄暱閻忔挳鏌熼鍡欑瘈闁搞劑绠栭獮鍥ㄦ媴閸濆嫭鏆╅梻鍌欑閸氬骞冮崒姘犵細鐟滃酣骞堥妸鈺佺倞闁冲搫鍟伴敍婊堟⒑缂佹◤顏堟儑娴兼潙纾婚柕蹇嬪€栭悡娑㈡倶閻愭彃鈷旀繛鎻掔摠椤ㄣ儵鎮欓崣澶婃灎闂佺硶鏂侀崜婵嬪箯閸涙潙绀堥柤纰卞厴閸嬫捇宕樺ù瀣杸闂佺粯鍔曞Ο濠囧吹閻斿吋鐓曟俊顖滃Т閸樺墽鎲撮崟鍨ч柟鍏肩暘閸╁嫬岣块悢鍏尖拺閻熸瑥瀚崝銈夋煟鎺抽崝宥夊礆婵犲洤绾ч柟鐐藉妼缂嶅﹪骞冮埡渚囧晠妞ゆ梻鍘ф竟鍫ユ⒒娴e憡璐¢柡鍜佸亰瀵偊宕妷锔绘綗闂佽鍎抽悺銊﹀垔鐎靛摜纾兼繛鎴烇供閸庡繑绻涢崼顐㈠籍闁哄矉绲鹃幆鏃堝閵忋垹褰庨梻浣告啞椤ㄥ棙绻涙繝鍥х畺濞村吋鎯岄弫濠囨偣閹帒濡块柡澶屒归埞鎴︽倷閺夋垹浠搁梺鑽ゅ枂閸庤尙绮嬪鍫涗汗闁圭儤鎸撮幏娲⒑閸忚偐銈撮柡鍌欑窔楠炲繘鏁撻悩宕囧幈闂佺懓澧介ˉ鎰珶濮椻偓閺屽秶绱掑Ο璇茬闂佸疇顫夐崹褰掑焵椤掑﹦绉甸柛瀣у亾闂佸綊鏀卞钘夘潖濞差亜宸濆┑鐘插閻g敻鏌f惔銏e闁搞垺褰冨畵鍕⒑缁嬭法绠洪柛瀣姉缁骞嗚閻斿棝鎮规潪鎷岊劅闁稿孩鍔楃槐鎺楀焵椤掑倵鍋撻敐搴′航婵炲牅绮欓弻锝夊箛椤掍讲鏋欏┑鈽嗗灙閸嬫捇姊绘担鑺ャ€冪紒鈧笟鈧畷顖炲级閹寸姵娈鹃梺鍦劋閸ㄧ喎危閸儲鐓欓柣鎴炆戠亸顓熴亜韫囨挻璐$紒杈ㄦ崌瀹曟帒顫濋钘変壕濡炲娴烽惌鍡椼€掑锝呬壕濡炪們鍨洪悧鐘茬暦閻撳簶鏀介柛鎰ㄦ櫇娴滄瑩姊绘担鍛婃儓婵炲眰鍔嶉幈銊╂煥鐎n兘鏋栭悗骞垮劚椤︿即鎮″▎鎴犵=濞达絽顫栭鍫濋敜濠电姴娲﹂悡娑㈡煃瑜滈崜姘辩矉閹烘柡鍋撻敐搴′簽闁告ü绮欏楦裤亹閹烘垳鍠婇梺鎼炲妼閵堢ǹ鐣烽悽纰樺亾閿濆骸鍘撮柛瀣尵閹叉挳宕熼鈧禒鈺呮⒑缁嬫寧鎹i柡浣割煼閻涱喖螖閸涱參鍞堕梺鍝勬川閸犲酣鍩€椤掑倸鍘撮柡宀嬬秮楠炲鎮樺ú璁抽偗闁糕斁鍋撳銈嗗笒閸婂綊寮抽浣瑰弿濠电姴鍋嗛悡鑲┾偓瑙勬礀閵堟悂骞冮姀銏″仒闁炽儲鍓氬ḿ鎾绘⒒閸屾瑨鍏岄柟铏尭椤曪綁宕奸弴鐐电暫闂佺ǹ鐬奸崑娑㈡嫅閻斿吋鐓ユ繝闈涙閸f娊鏌涢顐¢偗闁哄本绋戦埥澶愬础閻愬吀鍝楃紓鍌欑劍閵囨盯宕滃┑鍫熷床婵炴垯鍨洪弲鏌ユ煕濞戝崬鏋熼柟顔界懇濮婃椽骞愭惔銏狀槱婵炲瓨绮嶇换鍐矚鏉堛劎绡€闁搞儜鍥ф暪闂備礁鎼ú銊╁磻閻斿吋鏅繝濠傚暊閺€鑺ャ亜閺冣偓閺嬬粯绗熷☉銏$厱閻庯綆浜滈顓㈡寠閻斿憡鍙忔俊顖氱仢閻撴劙鏌嶉柨瀣伌闁哄被鍊栭幈銊╁箛椤戣棄浜鹃柡鍥ュ灩閸戠娀鏌熺€电ǹ啸缁炬儳鍚嬮妵鍕棘閸喗鍊┑鐘亾濞寸厧鐡ㄩ悡娆愩亜閺嶃劎鈯曢柣鎾卞劜椤ㄦ粓顢旈崘銊ョギ閻庤娲滈崢褔鍩為幋锕€閱囨い鎰╁灪閺嗏晠姊婚崒姘偓宄懊归崶褉鏋栭柡鍥ュ灩闂傤垶鏌ㄩ弴鐐测偓鍝ョ不椤栫偞鐓ラ柣鏇炲€圭€氾拷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圭€瑰嫭鍣磋ぐ鎺戠倞妞ゆ帒顦伴弲顏堟偡濠婂啰效婵犫偓娓氣偓濮婅櫣绱掑Ο铏逛紘濠碘槅鍋勭€氭澘顕i崨濠冨缂侇垱娲橀弬鈧梻浣虹帛閿氶柣銈呮处缁旂喎螣閼测晜锛忛梺纭咁潐閸旓箓宕靛▎鎾寸厓閻熸瑥瀚悘鎾煙椤旇娅婄€规洩绲惧鍕偓锝庡亜閳ь剟顥撶槐鎾诲磼濞嗘垵濡介梺鍛婃⒐閻楃娀濡撮崘鈺冪瘈闁搞儜鍡樻啺闂備浇娉曢崰鎾存叏閹绢喗鍊峰┑鐘叉处閻撳啴寮堕悙鏉戭棆闁告柨绉归弻锝堢疀鎼达絿鐛㈠┑顔硷工閹碱偊鎮鹃悜钘夌倞闁靛ǹ鍎查悾顒傜磽閸屾瑧顦︽い锔垮嵆楠炴劙骞庨挊澶嬫К闂佺粯鍔曢幖顐ょ不閿濆鐓ラ柡鍐ㄦ处椤ュ霉濠婂啰绉烘慨濠冩そ瀹曘劍绻濋崟顒€娅戞俊鐐€х紓姘跺础閹剁晫宓侀柛鎰╁妷閺嬪酣鏌熺€电ǹ啸闁挎稒绻堝铏圭矙閹稿孩鎷遍梺鑽ゅ枂閸旀垿銆佸▎鎰窞闁归偊鍘鹃崢鎼佹⒑閸涘﹣绶遍柛鐘冲哺閹矂骞掗幋鏃€鏂€闂佹寧绋戠€氼參寮抽鍌楀亾鐟欏嫭绀堥柛鐘崇墵閵嗕礁鈽夊鍡樺兊濡炪倖宸婚崑鎾绘煛娴i潧鈧繂顫忕紒妯肩懝闁逞屽墮宀h儻顦堕柛锝呯秺濮婃椽宕ㄦ繝鍐槱闂佺ǹ顑呴幊姗€骞冮悽鍓叉晪闁逞屽墮椤繒绱掑Ο璇差€撻梺闈╁瘜閸樹粙鎳i崶顒佲拺缂侇垱娲樺▍鍛存倵濮橆厽绶查柣锝夘棑閹叉挳宕熼鍌溞ら梻浣稿暱閹碱偊宕导瀛樺亗闁瑰墽绮埛鎴犵棯椤撶偞鍣虹憸鎶婂懐纾奸柣妯哄暱閻忔挳鏌熼鍡欑瘈闁搞劑绠栭獮鍥ㄦ媴閸濆嫭鏆╅梻鍌欑閸氬骞冮崒姘犵細鐟滃酣骞堥妸鈺佺倞闁冲搫鍟伴敍婊堟⒑缂佹◤顏堟儑娴兼潙纾婚柕蹇嬪€栭悡娑㈡倶閻愭彃鈷旀繛鎻掔摠椤ㄣ儵鎮欓崣澶婃灎闂佺硶鏂侀崜婵嬪箯閸涙潙绀堥柤纰卞厴閸嬫捇宕樺ù瀣杸闂佺粯鍔曞Ο濠囧吹閻斿吋鐓曟俊顖滃Т閸樺墽鎲撮崟鍨ч柟鍏肩暘閸╁嫬岣块悢鍏尖拺閻熸瑥瀚崝銈夋煟鎺抽崝宥夊礆婵犲洤绾ч柟鐐藉妼缂嶅﹪骞冮埡渚囧晠妞ゆ梻鍘ф竟鍫ユ⒒娴e憡璐¢柡鍜佸亰瀵偊宕妷锔绘綗闂佽鍎抽悺銊﹀垔鐎靛摜纾兼繛鎴烇供閸庡繑绻涢崼顐㈠籍闁哄矉绲鹃幆鏃堝閵忋垹褰庨梻浣告啞椤ㄥ棙绻涙繝鍥х畺濞村吋鎯岄弫濠囨偣閹帒濡块柡澶屒归埞鎴︽倷閺夋垹浠搁梺鑽ゅ枂閸庤尙绮嬪鍫涗汗闁圭儤鎸撮幏娲⒑閸忚偐銈撮柡鍌欑窔楠炲繘鏁撻悩宕囧幈闂佺懓澧介ˉ鎰珶濮椻偓閺屽秶绱掑Ο璇茬闂佸疇顫夐崹褰掑焵椤掑﹦绉甸柛瀣у亾闂佸綊鏀卞钘夘潖濞差亜宸濆┑鐘插閻g敻鏌f惔銏e闁搞垺褰冨畵鍕⒑缁嬭法绠洪柛瀣姉缁骞嗚閻斿棝鎮规潪鎷岊劅闁稿孩鍔楃槐鎺楀焵椤掑倵鍋撻敐搴′航婵炲牅绮欓弻锝夊箛椤掍讲鏋欏┑鈽嗗灙閸嬫捇姊绘担鑺ャ€冪紒鈧笟鈧畷顖炲级閹寸姵娈鹃梺鍦劋閸ㄧ喎危閸儲鐓欓柣鎴炆戠亸顓熴亜韫囨挻璐$紒杈ㄦ崌瀹曟帒顫濋钘変壕濡炲娴烽惌鍡椼€掑锝呬壕濡炪們鍨洪悧鐘茬暦閻撳簶鏀介柛鎰ㄦ櫇娴滄瑩姊绘担鍛婃儓婵炲眰鍔嶉幈銊╂煥鐎n兘鏋栭悗骞垮劚椤︿即鎮″▎鎴犵=濞达絽顫栭鍫濋敜濠电姴娲﹂悡娑㈡煃瑜滈崜姘辩矉閹烘柡鍋撻敐搴′簽闁告ü绮欏楦裤亹閹烘垳鍠婇梺鎼炲妼閵堢ǹ鐣烽悽纰樺亾閿濆骸鍘撮柛瀣尵閹叉挳宕熼鈧禒鈺呮⒑缁嬫寧鎹i柡浣割煼閻涱喖螖閸涱參鍞堕梺鍝勬川閸犲酣鍩€椤掑倸鍘撮柡宀嬬秮楠炲鎮樺ú璁抽偗闁糕斁鍋撳銈嗗笒閸婂綊寮抽浣瑰弿濠电姴鍋嗛悡鑲┾偓瑙勬礀閵堟悂骞冮姀銏″仒闁炽儲鍓氬ḿ鎾绘⒒閸屾瑨鍏岄柟铏尭椤曪綁宕奸弴鐐电暫闂佺ǹ鐬奸崑娑㈡嫅閻斿吋鐓ユ繝闈涙閸f娊鏌涢顐¢偗闁哄本绋戦埥澶愬础閻愬吀鍝楃紓鍌欑劍閵囨盯宕滃┑鍫熷床婵炴垯鍨洪弲鏌ユ煕濞戝崬鏋熼柟顔界懇濮婃椽骞愭惔銏狀槱婵炲瓨绮嶇换鍐矚鏉堛劎绡€闁搞儜鍥ф暪闂備礁鎼ú銊╁磻閻斿吋鏅繝濠傚暊閺€鑺ャ亜閺冣偓閺嬬粯绗熷☉銏$厱閻庯綆浜滈顓㈡寠閻斿憡鍙忔俊顖氱仢閻撴劙鏌嶉柨瀣伌闁哄被鍊栭幈銊╁箛椤戣棄浜鹃柡鍥ュ灩閸戠娀鏌熺€电ǹ啸缁炬儳鍚嬮妵鍕棘閸喗鍊┑鐘亾濞寸厧鐡ㄩ悡娆愩亜閺嶃劎鈯曢柣鎾卞劜椤ㄦ粓顢旈崘銊ョギ閻庤娲滈崢褔鍩為幋锕€閱囨い鎰╁灪閺嗏晠姊婚崒姘偓宄懊归崶褉鏋栭柡鍥ュ灩闂傤垶鏌ㄩ弴鐐测偓鍝ョ不椤栫偞鐓ラ柣鏇炲€圭€氾拷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归柟闂寸绾惧綊鏌熼梻瀵割槮缁炬儳婀遍埀顒傛嚀鐎氼參宕崇壕瀣ㄤ汗闁圭儤鍨归崐鐐差渻閵堝棗鍧婇柛瀣尰濞艰鈹戠€n偀鎷洪梻渚囧亞閸嬫盯鎳熼娑欐珷闁圭虎鍠楅悡娑㈡倶閻愭彃鈷旈柕鍡樺浮閺屽秷顧侀柛鎾卞妿缁辩偤宕卞☉妯硷紱闂佸憡渚楅崹顖炴倿婵犲伅褰掓偂鎼达絾鎲奸梺缁樻尭缁绘﹢寮诲☉銏犖ㄩ柟瀛樼箓閺嬨倕霉閻撳骸鏆i柟顔筋殔閳绘捇宕归鐣屼簽缂傚倷绶¢崰妤呮偡閿旂晫鈹嶅┑鐘插亞濞兼壆鈧厜鍋撳┑鐘插敪椤忓牊鈷掑〒姘e亾婵炶壈宕电槐鐐哄幢濞戞﹢妫烽梺鎸庣箓椤︻垶鎷戦悢鍏肩叆婵犻潧妫Σ鍛娿亜椤愩垺鍤囬柡灞界У濞碱亪骞忕仦钘夊腐濠电偛顕刊顓㈠矗閸愵煈娼栨繛宸簼閸婂鏌嶉崫鍕偓褰掓偟閿曞倹鈷戦柟鑲╁仜婵偓濠电偛顦伴惄顖炪€佸鑸垫櫜闁糕剝鐟ч惁鍫濃攽椤旀枻渚涢柛妯哄悑缁傚秴饪伴崼鐔哄幗闂佺粯鍔曢顓㈠煝閹剧粯鐓冪憸婊堝礈濞嗘挸鍌ㄩ柡宥冨妿閻濆爼鏌¢崶鈺佷汗闁衡偓娴犲鐓熼柟閭﹀幗缂嶆垿鏌h箛銉╂闁靛洤瀚粻娑㈡晲閸曨垰浠愭俊鐐€戦崹鍝勎涢崘銊ф殾闁靛ň鏅╅弫濠囨煟閹惧磭鍑圭紒杈╁枛濮婂宕掑▎鎴濆闂佽鍠栭悥鐓庣暦閺囩偐鍫柛顐g箘閸旓箑顪冮妶鍡楃瑨閻庢凹鍓涚槐鎺楀煛閸涱喚鍘鹃梺璇″幗鐢帡宕濆Ο濂界懓饪伴崟顓犵厜闂佸搫鐭夌换婵嗙暦閸洖鐓涘ù锝夋敱閸曞啯淇婇悙顏勨偓鎴﹀磿閹惰棄纾婚柕鍫濐槸缁犳牗淇婇妶鍌氫壕濡炪値鍋呯换鍫ュ箖濞嗘搩鏁嗛柍褜鍓熼、鏃堟晸閿燂拷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圭€瑰嫭鍣磋ぐ鎺戠倞妞ゆ帒顦伴弲顏堟偡濠婂啰效闁挎繄鍋涢埞鎴犫偓锝庡亝濞呭洭姊虹粙璺ㄧ効濠碘€虫川缁瑨绠涢弮鍌滅槇闂侀潧楠忕徊浠嬫偂閹扮増鐓曢柡鍐e亾闁绘濮撮悾鐑藉箣閿曗偓鍥存繝銏f硾椤戝洭宕㈤幖浣光拺闁硅偐鍋涢崝妤呮煛閸涱喚鈽夐柣顭戝墴濮婄粯鎷呴搹鐟扮闁汇埄鍨辩敮锟犲极閸愵喖唯闁宠桨绲奸敃鍌涚厱闁哄洢鍔岄弸銈夋煟閵堝倸浜鹃梻鍌欐祰椤鐣峰Ο琛℃灃婵炴垯鍨归悞濠氭⒑椤掆偓缁夌敻宕愰悽鍛婂仭婵炲棗绻愰顏堟倶韫囷絽浜炵紒杈ㄥ浮閹虫粓妫冨☉妯绘嚈闂備浇顕栭崳顖滄崲濠靛鈧線寮撮姀鈩冩珖闂侀€炲苯澧撮柟顔界懄缁绘繈宕堕妸褍甯惧┑鐘垫暩婵鎹㈠Ο渚€舵い鏇楀亾闁哄本绋掗幆鏃堟晸閻樻彃鍙婃繝娈垮枛閿曘儱顪冩禒瀣祦闁哄稁鍘介崐閿嬬箾閺夋埈鍎忓ù婊堢畺閺屸€愁吋鎼粹€崇闂侀€炲苯澧柛鐔告綑閻g兘宕¢悙宥囧枔娴滄悂寮介妸锔芥濠电姷鏁告慨鐑藉极閸涘﹥鍙忛柡澶嬪殮濞差亜围闁告侗鍠氶崙浠嬫⒒閸屾艾鈧绮堟笟鈧獮澶愬焺閸愵亞鎳濆┑掳鍊曢幊搴ㄦ儗濡ゅ懎绠规繛锝庡墮閻忊晜銇勯弴鈥插惈闁逞屽墮閸樻粓宕戦幘缁樼厱闁哄洢鍔岄崢鎾煙闁垮銇濇慨濠呮濞戠敻宕ㄩ婵囩潖闂備胶枪椤戝棝鎯勯鐐叉槬闁逞屽墯閵囧嫰骞掑鍥у缂備讲鍋撻悗锝庡枟鐎电姵绻濋棃娑卞剱闁绘挾鍠栭弻鏇$疀婵犲啫娈欓悷婊呭鐢鈧艾鎳橀弻锝夊棘閸喗鍊梺缁樻尪閸庣敻寮婚敐澶婃闁圭ǹ瀛╅崕鎾绘倵濞戞瑧绠樼紒杈ㄥ浮閹瑩顢楅埀顒勫礉閵堝鐓曟慨姗嗗墻閸庢梹顨ラ悙鑼ⅵ濠碘剝鎮傛俊鐑筋敊閽樺绱﹂梻鍌欒兌绾爼宕滃┑瀣ㄢ偓鍐川椤栨粈绗夐梺闈╁瘜閸樺墽澹曢挊澹濆綊鏁愰崶銊ユ畬婵犳鍠栭悧鎾诲蓟閿濆鐓涘┑鐘插€绘禒鈺侇渻閵堝骸浜滅紒缁橈耿楠炴牞銇愰幒鎴炲祶濡炪倖鎸炬刊瀵告閸欏绡€缁剧増蓱椤﹪鏌涢妸褎鏆€规洘鍨块獮鍥偋閸繀鐥梻浣告啞濞诧箓宕归柆宥呯厱闁硅揪闄勯崑鐘崇箾閹寸偛鍧婇柛瀣崌瀹曟宕ㄩ褎顥¢梻鍌氬€搁崐椋庣矆娓氣偓楠炲鏁撻悩顔瑰亾閸愵喖閱囬柕澶堝劤閿涚喖姊洪崷顓烆暭婵犮垺锕㈠畷銉ф喆閸曨亞绠氶梺闈涚墕閹冲繘宕冲ú顏呯厽闁规儳鐡ㄧ粈瀣煛瀹€瀣瘈鐎规洖鐖兼俊鐑藉Ψ閵夘喚鈧啿鈹戦悙鑼憼缂侇喖鐗忛崚鎺戔枎閹惧疇鎽曞┑鐐村灦閿曗晛岣块埡鍌樹簻闁圭儤鍩堝Σ鎼佹煕閹惧磭鍩f慨濠冩そ瀹曨偊宕熼浣瑰缂傚倷绀侀鍡涘垂閸ф鏄ラ柕澶涚畱缁剁偤鏌熼柇锕€澧版い銏犳嚇濮婅櫣绱掑Ο鍝勵潙闁诲繐绻戦悷鈺呫€佸▎鎾崇婵°倓璁查幏缁樼箾鏉堝墽鍒伴柟璇х節瀹曨垶鎮欓悜妯煎弳闂佸搫娲﹂〃鍡椻枍婵犲嫧鍋撶憴鍕缂侇喗鎹囬獮鍐閿涘嫰妾繝銏f硾椤戝洨绮欐担鍦瘈闁汇垽娼ф禒婊勪繆椤栨熬鏀荤紒鍌氱Т楗即宕熼顐㈡闂備胶绮玻璺ㄥ垝椤栫偞鍋傞柡鍥ュ灪閻撴盯鏌涢妷銏℃珔濞寸姍鍏犲綊鎮╁畷鍥モ偓鎺旂磼椤曞懎寮鐐差儔閺佸倻鎲撮敐鍡楊伜婵犵數鍋犻幓顏嗗緤娴犲绠熼柨鐔哄Т缁犵喖鏌熼梻瀵稿妽闁绘挻娲熼弻锝呂熼崫鍕瘣婵犳鍠栧ú銈夋偩濠靛鏅查柛娑卞灟閾忓酣姊虹€圭媭鍤欓梺甯秮閻涱喖顫滈埀顒勩€佸☉妯滄棃鍩€椤掍胶顩插Δ锝呭暞閻撴稓鈧箍鍎遍崯顐d繆鐠恒劎纾奸柍閿亾闁稿鎹囧缁樻媴鐟欏嫬浠╅梺绋垮瘨閸ㄨ泛鐣峰┑鍡╁悑闁告侗浜濋悗娲⒑闂堟稓绠為柛濠冪墵閸╂盯骞嬮敂钘変化闂佽鍘界敮鎺撲繆閸忚偐绠鹃柛娑卞枛婵秹鏌″畝鈧崰鏍х暦濞嗘挸围闁糕剝顨忔导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