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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考试纪律的暂行规定

来源网站:卡耐基范文网 2021-07-15 1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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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考试纪律的暂行规定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质量,根据《确山县第一高级中学关于考务管理的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包括五个部分:考试管理、监考守则、考场规则、巡视员守则、考试违纪处罚实施细则、阅卷与评分、考务工作人员的安排及补助附则。

  一、考试管理

  1.建立健全科学的考试工作程序和制度,加大对考试工作的管理力度,将考试管理工作纳入教学质量监控系统。

  2.教务处的职责是:安排学校的考试日程;统一组织协调各科考试的命题、考试及监考工作;全校考试工作的巡查、监督,及时处理考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3.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其考务工作,由主管教学的校长(主任)担任主考并全权负责,教务处和教务员在主考领导下,负责具体考务工作。有关考试工作的具体环节,各年级应明确分工,明确责任,防止出现教学事故后互相推委。

  4.主考职责:主持并全面负责考试工作,组织命题,培训监考,使各类考务人员明确职责,熟悉关于考试方面的规章制度,掌握考试纪律;处理考试间发生的一切重要问题,并及时报告教务处。

  5.具体课程考试的试题命题、阅卷及成绩登录工作由教务处组织进行。教务处主任负责审核试卷,并对试卷命题质量、阅卷及成绩登录中的相关问题负责。负责命题与成绩登录、试卷分析的教师对试卷及课程成绩登记表所出现的问题负直接责任。

  6.对试卷中出现的问题,各年级应建立快速反映机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上报。

  7.试卷从命题到开考的全过程中,所有环节均须严格保密措施,严防发生泄题、遗失等事故。

  8.应按下列比例组织监考人员:一般标准教室应委派两人监考,大教室应酌情增加监考人数。

  9.后勤和政教、保卫部门在考试期间,要做好各项后勤保障、学校纪律、安全保卫工作,保证电源畅通、校园安全、环境卫生,以便考试顺利进行。

  二、监考守则

  (一)监考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认真执行监考职责,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

  (二)监考人员未经教务处同意,不得自行请人代替监考;未经请假和批准,不得无故不参加监考。

  (三)监考人员应认真学习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熟悉监考业务,对考生既要严格,又要耐心,不要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

  (四)监考人员在每科开考前15分钟(第一科及英语学科开考前20分钟)到考点办公室准时报到、点名,领取试卷、考场情况记录表、草稿纸以及其它监考用品。

  (五)每科考试前10分钟,监考人员进入考场,检查考场排列有无差错、地面和考桌内有无纸片,监考人员应督促考生把不准带进考场的物品统一存放在指定地点;考试前5分钟,分发试卷。如发现试卷与本场考试不符或份数缺少等情况,应立即向考点办公室报告,及时解决。禁止不到规定的开考时间提前发卷。

  (六)考生拿到试卷后,监考人员要提醒和督促考生先在试卷指定的位置上写上姓名、班级和序号,在答题机读卡上认真填涂考号和科目,检查试卷是否有缺页、缺题等异常情况,开考铃响后,考生开始答题。

  (七)开考后,监考人员巡视考场,检查考生是否按座次表就座,逐个核对考生的答题卡填涂情况,如果考生填涂不规范,应提醒考生及时纠正。开考30分钟后,监考人员收回缺考者试卷,在试卷上填写缺考者的班级、姓名、准考证号、序号,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相应的栏目内作好记载。

  (八)考试中,监考人员如发现考生有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应给予批评教育,对违纪者,要留下证据,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相应栏目内作好记载。考试完毕,将《考生违纪登记表》及违纪证据一起交考点办公室。对扰乱考场秩序者应报告考点负责人及时处理。

  (九)监考人员在考场内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阅读书报、谈笑、抄作试题、接打手机、批改试卷情况等),不得与考生交谈,不准串考场,不得提前离场或延长考试时间,对试卷内容、题意不准作任何解释和暗示。字迹印刷不清的,可当众说明,但不准念题。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

  (十)考试结束铃响后,监考人员应立即要求考生停止答卷,迅速离场。监考人员收回试卷,查对试卷份数,按考生序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如发现试卷缺少,应立即报告考点办公室负责人。监考人员在每科考试结束后,应对考场进行检查,地面、考桌内不得留有任何纸片,要整理好桌椅,关锁好门窗。

  三、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按统一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考场参加考试。

  (二)考生进入考场,只许带必需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铅笔、三角板、橡皮等,不得将任何书籍、报纸、资料、笔记本、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电子记事本等物品带入考场。某些课程考试要使用计算器的,由学校通知考生,且计算器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计算器和其它文具在考试过程中不许互相借用。

  (三)考生迟到30分钟,不准入场,该课程以缺考论处。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前向所在年级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补考,否则以缺考论处。

  (四)分发试卷时,考生不得离座。接卷后,考生必须首先在试卷指定的位置上正确清楚地填写姓名、班级、序号;其次检查试卷是否有缺页、缺题、字迹印刷不清或错发试卷等现象,如发现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可当众答复。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五)考生听到开考信号后才能开始答卷,不到考试结束不能提前交卷离场。答卷时一律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书写,要注意字迹清楚,卷面整洁。不许将答案写好后贴在试卷上,不得在试卷上做任何标记。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试卷一律按无效试卷处理。

  (六)听到考试结束信号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主动将答题卡和第二卷翻放在考桌上,迅速离场。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考试时间内,除巡视员、考点负责人、本考场监考人员外,其它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八)考生之间如发现有舞弊行为或监考教师失职,有义务向教务处举报。

  (九)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对违纪、舞弊和扰乱考场秩序、恐吓或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者,视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试卷作废、取消考试资格等处罚。

  四、巡视员守则

  校考试巡视组将对全校的考试纪律及监考纪律进行检查。对迟到、无故缺考的学生或对学生作弊现象漠然置之、未按规定履行监考职责的监考人员,将视情节轻重,按教学事故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一)在考试期间,各年级组长成为巡视小组组长,主要负责检查指导考试准备和组织工作情况、考试纪律执行情况及试卷保密情况,处理考试中的各种问题。

  (二)巡视员应由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熟悉考试工作的同志担任。巡视员应熟悉《关于考务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考试纪律的暂行规定》和有关考试的其它规定。

  (三)巡视员应在考试期间坚守岗位,不得随意离开考点,不定时的到考场巡视监考情况。

  (四)每一科巡视工作结束后,各年级应会同巡视员对本科考务工作给予评议,进行经验总结,并及时在下一科考试点名前通报巡视情况。

  五、考试违纪处理实施细则

  (一)凡在学院学习的在籍学生,负责、从事和参与考试工作的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应遵守本暂行规定。对违纪行为,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考试纪律处罚和行政处分。考试纪律处罚分为:通报批评、扣除单科成绩30%、单科成绩作废。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三)考生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相应扣除考生该科成绩的30%。

  1.在试场内吸烟、左顾右盼经制止不改的;

  2.终考信号发出后不听劝阻继续答题的;

  3.有影响考场秩序行为,且不听从监考教师批评劝告的。

  (四)考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试单科试卷作废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及记过处分:

  1.交头接耳、随意走动的;喧哗取闹、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

  2.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材料的(不论既遂或未遂);

  3.偷看、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让人抄袭,传递纸条,协助他人作弊的。如舞弊行为涉及多方,则多方均按舞弊处理。

  4.将通讯工具带进考场或在考场内使用通讯工具。

  (五)考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试单科试卷作废,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1.应考者请人代考或代人应考的;

  2.相互交换答卷或将他人答卷改成自己答卷的;

  3.不听监考教师安排或劝告、污辱监考教师的。

  (六)对违纪学生应给予纪律处罚的,由各年级会同政教处在当场考试时作出。对违纪学生应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各年级会同学校研究处理后决定。

  (七)对于监考教师,若有下列行为,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

  1.监考人员私自请人代替监考或无故不参加监考的;

  2.考试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在监考中擅离职守,在考场内吸烟、闲聊、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的;

  3.考试期间私自将试题带出试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4.在监考中对考生的舞弊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并造成较多雷同试卷的;

  5.考试期间错发考试试卷,不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而造成泄题严重后果的;

  6.漏装、错装考试试卷,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或泄题及遗失考生答卷造成后果的,除大会点名批评外,并处罚金50元;

  7.发现应考者有弄虚作假行为,故意隐瞒或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8.考场组织工作不力,管理混乱,舞弊现象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9.教师和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工作中严重违纪,必须给以处分的,由校委会办公会决定。

  六、阅卷与评分

  1. 所有考试课程必须由教务处组织统一阅卷。阅卷点由各年级教研组自行安排。

  2. 各科考试结束后试卷务必当天阅完,各科备课组长从教务处领取试卷批阅。阅完后交回教务处。

  3. 阅卷尽可能流水作业。阅卷完毕要进行复查,交由教务处登记卷面成绩,并及时做试卷分析,教务处将组织力量对阅卷质量进行抽查。

  4.教师阅卷时应用红色圆珠笔或红色钢笔进行批阅。严禁使用铅笔及其它颜色的钢笔、圆珠笔进行批阅。

  5. 批阅时,每小题都应有详细的得分情况、语文和英语作文应找出文字、语法错误,题型总得分应填在题号前的方框内。

  6. 卷面分数须修改时,应在修改处签上阅卷教师的姓名。

  7. 卷面总成绩需要改动时,批改试卷的所有阅卷教师都应在修改处签字。

  8.阅卷前时阅卷教师应严格执行评分标准,不应受评分者的兴趣、爱好、情绪等因素的影响,确保评分结果有较好的信度。

  七、考务工作人员的安排及补助

  (一)校长和书记负责学校考务的全面工作。

  (二)各年级主任为本年级考试的主考,组织安排本年级的考试的具体细节。

  (三)教务处主任和教务工作人员负责考务的一切具体事务,包括印卷、数卷、装订、读卡和登分工作。

  (四)如考务需要,其他参与考试的工作人员以临时通知为准。

  (五)一次组织两个年级的考试,参与考务的工作人员及学校领导,其补助按一个年级的补助计算(就高不就低)。其他监考人员按所监考的具体场次计算,如:一位监考6场的老师,其监考补助为6场×12元=72元。监考两个年级12场的老师,补助为12场×12元=144元。而参加考务的工作人员为一个年级的补助即72元。

  附则

  (一)本规定自签出之日起施行。

  (二)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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