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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网站:卡耐基范文网 2021-07-21 11: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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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xx省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确保脱贫攻坚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根据《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x个县市区和xx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有扶贫开发任务的乡镇党委、政府(含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下同),市直有关单位(含中央、省驻阜帮扶单位,下同)脱贫攻坚工作的督查和巡查。

  第三条 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要认真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全面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坚持围绕目标、聚焦问题、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群众参与、分级负责的原则,督促各县(市、区)和xx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乡镇和市直单位落实工作责任和政策措施,严格遵守纪律和规定,总结推广经验,查找解决问题,改进工作方法,完成减贫任务,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加快建设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大美xx。

  第四条 督查工作坚持目标导向,着力推动工作落实;巡查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第五条 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各县市区之间交叉督查和巡查。

  第六条 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年度督查计划,批准督查事项,组建督查组,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督查情况。市扶贫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督查组负责督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和工作人员从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县(市、区)从事扶贫工作的业务人员中抽调。

  第八条 督查工作包括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主要采取“五看”(看贫困村四项清单和作战图、看贫困户帮扶措施是否可行并实施、看贫困户帮扶责任人是否落实、看贫困户扶贫手册记录是否完整、看帮扶单位帮扶计划是否实施)、“六问”(问贫困户、问包村干部、问支部书记、问村监委主任、问周边群众、问驻村扶贫工作队长)、“一会”(召开座谈会)的方法。结合现场查阅资料、进村入户实地核查、电话抽查、问卷调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定点督查与随机点调相结合等形式进行,同时适当运用第三方评估结果。

  综合调度督查。主要是对县(市、区)和xx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市直单位落实脱贫攻坚“六看六确保”情况按季度开展督查,督查重点是脱贫攻坚责任落实、措施落实、资金使用、队伍建设等工作开展情况。督查到县到乡到村到户,每季度随机抽取xx个有扶贫开发任务的乡镇开展督查,对督查内容量化打分,进行排序,形成书面督查报告。

  专项工作督查,主要针对脱贫攻坚十大工程、驻村扶贫工作队、定点帮扶单位等重点工作进行,根据工作需要由牵头单位不定期开展。

  第九条 督查工作按照“四个切实”“五个一批”“六个精准”要求,围绕“六看六确保”,突出脱贫攻坚工作成效,内容主要包括:

  (一)脱贫攻坚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专项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的宣传贯彻落实情况;

  (三)年度脱贫计划完成情况以及特困群体脱贫情况;

  (四)精准识别、精准退出情况;

  (五)脱贫攻坚十大工程推进落实情况;

  (六)落实“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开展进村入户精准帮扶情况;

  (七)驻村扶贫工作队工作开展及管理情况;

  (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及使用管理情况,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及使用管理情况;

  (九)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推进落实情况;

  (十)扶贫项目安排及实施情况;

  (十一)脱贫攻坚组织机构和扶贫队伍建设情况;

  (十二)扶贫对象对帮扶脱贫成效及措施落实满意情况;

  (十三)扶贫车间建设和运营情况;

  (十四)贫困户“平时记账、年终算账、群众认账”收入核算工作开展情况;

  (十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应纳入督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督查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督查组根据具体任务制定实施方案。

  (二)实地督查。督查组在县乡和市直有关单位配合下开展工作。

  (三)报告情况。督查组在督查工作结束后形成书面报告,向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反映督查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督查情况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汇总后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召开市脱贫攻坚工作调度会,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对督查中发现的先进典型经验、好的做法予以总结宣传推广;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每次督查得分排名后xx位的乡镇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会,后x位乡镇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作表态发言,由所属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其进行约谈。督查结果作为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被督查县(市、区)、有关乡镇和市直单位通报督查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被督查县(市、区)、乡镇和市直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反馈整改情况。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及时汇总整改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及时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掌握的情况,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组建巡查组,不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市扶贫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领导干部担任。巡查组成员根据需要从有关单位和地方抽调。

  第十五条 巡查的重点问题有:干部在落实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方面存在失职渎职,不作为、假作为、慢作为,贪占挪用扶贫资金,违规安排扶贫项目,贫困识别、退出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数字脱贫”,以及违反贫困县约束机制等。

  第十六条 巡查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听取被巡查县(市、区)、乡镇、帮扶单位的专题汇报;与被巡查县(市、区)、乡镇、帮扶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受理反映干部在落实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方面存在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召开座谈会、进行问卷调查、以适当的方式到相关部门了解情况;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等。

  第十七条 巡查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巡查组根据巡查任务,制定工作方案。

  (二)实地巡查。巡查组进驻被巡查县(市、区)、乡镇、帮扶单位,通报巡查任务,开展巡查工作。巡查期间,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且应当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查县(市、区)、乡镇、帮扶单位党委、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三)报告情况。巡查工作结束后,巡查组形成书面报告,向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如实报告巡查情况和问题,并依据事实和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巡查情况和处理建议经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后,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并上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涉及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或检察机关。

  第十九条 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被巡查县(市、区)、乡镇、帮扶单位反馈巡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被巡查县(市、区)、乡镇、帮扶单位根据巡查反馈意见,认真进行整改,并于x个月内向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反馈整改情况。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及时汇总整改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整改情况能公开的要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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