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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宣传品样本

来源网站:创业找项目 2018-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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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同书(一式两份)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同书

甲 方: 村(居)民委员会

乙 方: 育龄夫妇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方、乙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向乙方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优生优育相关科普知识,负责向乙方提供计划生育宣传品。

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为乙方办理《生育保健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因故不能按时办理的,应向乙方说明理由。

3、免费向乙方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技术指导、提供避孕药具及节育服务。

4、定期为乙方免费提供环孕情服务。及时为乙方提供产、术后随访。

5、负责与上级人口部门联系,为乙方进行病残儿、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提供有关服务。

6、做好有关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兑现工作。

7、协助上级部门做好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甲方为其办理《生育保健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甲方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不办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生育子女或生育子女死亡的,应及时如实向甲方报告。

3、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及时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按规定接受环孕情检查和生殖保健服务活动。

4、因务工、经商等活动异地居住30天以上的,应按要求定期寄回经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环孕情检查和证明。

5、符合生育条件妊娠而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符合《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

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的规定。不符合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6、按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7、不符合生育条件生育的,应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合同规定,不履行其权利和义务中的任何一项,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可向上级部门反映进行相应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乙方不按合同规定计划外出生的,按有关政策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如延期的应加征滞纳金,如拒不缴纳者,甲方可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提请法院强制执行。严禁非法收养子女违者视为计划外生育,并按子女总数计孩次予以处罚。

3、乙方收留、包庇、窝藏计划外怀孕对象造成超生的,接受与违法生育户同等数额的罚款。

4、乙方违反合同规定不按合同规定期限落实节育避孕措施者,视其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5、乙方除上述条款以外违反本合同或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时,可视情况按照国家法律或上级政策规定作出处理。

三、争议处理办法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解决的,按法律程序处理。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合同签订日期: 年月日

篇二:2016年计划生育宣传标语

2016年计划生育宣传标语

1、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2、完善生育政策,利国利民利家。

3、计生国策心系群众,奖励扶助情暖忍人心。

4、知情选择,科学孕育。

5、幸福生活从优生优育开始。

6、婚育新风进万家,优生优育奔小康。

7、优生优育优教,利国利民利家

7、按政策生育,负责任养育。

8、弘扬家庭美德,塑造良好家风。

篇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版面参考内容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指南

(流动人口宣传版面参考内容)

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程序

1、办理对象

凡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拟在异地居住30日以上,18-49周岁的成年育龄妇女,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前必须在户籍所在乡(镇)、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纳入居住地管理的,流出前可以由实际管理的居住地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在我市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瀍河区、洛龙区、高新区、龙门园区、伊滨区等中心城市区的城区之间相互流动,不按流动人口管理,不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办理程序

(1)由本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2)到乡(镇)、办事处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村(居)委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已生育子女的还应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政策外生育的还应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三张。

(3)经审查,对证明材料齐全有效,婚育情况和执行计划生育情况清楚的,当即免费办理。

当事人也可以将有关材料交到村(居)委会,由计划生育管理员代理到乡(镇、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登录洛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在线办理。

二、流动人口一孩生育证办理程序

(一)办理的对象和机构

持有户籍地或者流出前实际管理的居住地(以下统称户籍地)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纳入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范围,基本情况和婚育情况清楚的流动人口,可以在现居住地乡(镇、办事处)登记办理一孩生育证。流动人口也可以回户籍地乡(镇、办事处)登记办理一孩生育证。因婚姻迁移异地居住的人员,可以参照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办理一孩生育证。

流动人口二孩生育证明由户籍地乡(镇、办事处)办理。

(二)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证明,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夫妻一方或双方属再婚均未生育子女的,还应附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和复印件);女方户籍地乡(镇、办事处)出具规范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男方的户籍地乡(镇、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三) 办理时限和要求

现居住地乡(镇、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再通过电话、信函、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等形式向育龄夫妻户籍地乡(镇、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地乡(镇、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乡(镇、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证明;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育龄夫妻生育后,要在15日内向现居住地和为其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的户籍地乡(镇、办事处)报告。

(四) 流动人口生育证明有效范围

流动人口生育证仅在办理的乡(镇、办事处)辖区范围内有效。流动人口办证后离开现居住地乡(镇、办事处)的,应当向办证的乡(镇、办事处)通报,向新流入的乡(镇、办事处)登记。新流入的乡(镇、办事处)登记管理后,可以到原办证的乡(镇、办事处)将户籍地出具的有关婚育证明材料复印一份,凭原办证的乡(镇、办事处)办理的生育证明和办证手续换发新生育证明。同时将原办理的生育证明收回作废。

三、市人口计生委维权举报电话

流动人口科:63340109,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政策法规科:63330455,负责奖励扶助政策落实

发展规划科:63335505,负责生育证办理

技术服务科:63332850,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信访科:63330341,监督举报 监察室:63936661,监督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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