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找项目 导航

新都退退市整理期

来源网站:创业找项目 2018-06-16
创业找项目

篇一: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退市整理期的相关事项,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风险警示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实施细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条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间不得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第五条上市公司未按本所《上市规则》以及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本所将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惩戒,并自其股票进入本所退市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其他场外交易市场转让之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

第二节交易安排

第六条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自本所作出决定之日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本所安排其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

第七条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本所于该期限届满后的次日对相关股票予以摘牌。

上市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全天停牌天数累计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

累计停牌达到五个交易日后,本所不再接受公司的停牌申请;公司未在累计停牌期满前申请复牌的,本所于累计停牌期满后的下一交易日恢复公司股票的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八条退市整理期股票的其他交易安排,包括股票简称、涨跌幅限制、行情显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事项,适用本所《风险警示板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上市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的限售期限在退市整理期间连续计算。限售期限未届满的,相关股份在退市整理期内不得流通。

第十条上市公司股票被摘牌后,公司应当选择并申请将其股票转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或者本所设立的退市公司股

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公司不申请的,本所安排其股票在本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第三节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并同时披露其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相关情况。相关公告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终止上市的股票种类、证券简称、证券代码;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登记、转让和管理事宜;

(四)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五)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及涨跌幅限制

(六)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及预计最后交易日期;

(七)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说明;

(八)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进入退市整理期的上市公司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的第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应当发布公司股票已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风险提示公告,说明公司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的起始日、交易期限等事项。

第十三条进入退市整理期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本所风险警示板的交易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在前二十五个交易日内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在最后五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其股票的退市整理期届满当日再次发布终止上市公告,对公司股票进入本所退市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其他场外交易市场转让的具体事宜,包括拟进入的市场名称、进入日期、股份重新确认、登记、托管等股票终止上市后续安排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间对外发布公告时,应当在公告的“重要提示”中特别说明:“本公司股票将在退市整理期交易三十个交易日,截至本公告日已交易YY个交易日,剩余YY个交易日,交易期满将被终止上市,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第四节过渡安排

第十六条除本节另有规定外,在本所《上市规则》实施以前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其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入退市整理期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在本所《上市规则》实施以前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其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仍处于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的,应当于本所对其股票作出终止

上市决定之日后的二十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以同一议案决定是否同意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

前述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为该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十八条公司按本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同意其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的,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其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十九条公司按本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决定不同意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的,公司可继续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其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本所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

第二十条公司未在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内召开股东大会的,其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本所于期限届满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

第五节附则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2年12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退市整理期相关事项,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相关事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所会员应当按照本所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提醒投资者注意防范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的投资风险。

第二章 股票交易

第五条 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的证券代码不变,证券简称应当变更为“XXX退”。

同时发行A股、B股的上市公司,其A股、B股股票按规定进入退市整理

期交易的,其证券简称应当分别变更为“XXA退”、“XXB退”。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其B股股票按规定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其证券简称应当变更为“XXB退”。

第六条 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原则上不停牌。

公司因特殊原因向本所申请其股票全天停牌的,累计停牌天数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

第七条 退市整理期的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

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不计入退市整理期。

第八条 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股东所持有限售条件股份的限售期限将连续计算,限售期限届满前相关股份不能流通。

第九条 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涨跌幅限制、行情揭示、公开信息等其他交易事项应当遵守《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

第十条 退市整理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本所对相关股票予以摘牌。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其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及时做好准备工作,并配合股份转让服务机构做好相关工作,以确保公司股份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或者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转让。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继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相关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证券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二)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和涨跌幅限制(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适用);

(三)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交易期限及预计最后交易日期(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适用);

(四)退市整理期公司不筹划、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声明(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适用);

(五)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登记、转让、管理等事宜;

(六)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七)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退市整理期间,公司应当在首个交易日、前二十五个交易日的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最后五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调整股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频率。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间发布公告时,应当在公告中以“特别提示”的方式揭示终止上市风险:“本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三十个交易日,截至本公告日已交易XX个交易日,预计本公司股票将于XX个交易日后(或者于XX年XX月XX日)被终止上市,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第十六条 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关注其股票交易、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必要时应当及时作出澄清说明。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发布股票摘牌公告,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场外交易市场转让的具体事宜作出说明,包括进入市场名称、进入日期、股份重新确认、登记托管、场外交易市场交易制度等情况。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不得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就公司股票如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作出选择:

(一)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对外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的;

(二)处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阶段或者重大资产重组进程中的公司如出现《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三章所述股票应当终止上市情形的。公司依据前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的,应当通过网络

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且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选择以下议案之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且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二)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且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选择前款第(一)项议案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如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的,本所将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不再安排退市整理期交易;如审议未通过的,本所将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安排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

选择前款第(二)项议案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如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的,本所将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安排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如审议未通过的,本所将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不再安排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二十一条 选择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公司应当承诺公司股票如被终止上市,将进入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转让股份。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应当在收到本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董事会关于变更证券简称的申请;

(二)公司董事会关于退市整理期间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的承诺函;

(三)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的风险提示公告;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拒不履行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义务、不配合本所相关工作或者出现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本所自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

篇三: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有什么区别

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有什么区别

退市整理股票和风险警示股票并非同一概念,投资者需要区分清楚。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的股票有两类,一是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包括ST公司、*ST公司,以下简称“风险警示股票”):二是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在股票简称前冠以“退市”标志,以下简称“退市整理股票”)。 所谓退市整理期,是指上市公司股票被交易所做出终止上市决定后,再按照交易所的规定进行交易的特定期间。设置退市整理期有助于投资者的退出,保障投资者利益。需要指出的是,*ST公司是指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股票,但它并非退市整理股票,而是仍属于风险警示股票;只有当上市公司股票被上交所做出终止上市决定后,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才被称为“退市整理股票”。

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的共同点是:同在风险警示板交易;其行情显示独立于其他股票,单独显示行情;投资者都只能通过限价委托的方式进行交易,不能使用市价委托。

同时,这两类股票也有许多的区别。

第一,交易期限不同。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实际可交易时间是三十个交易日(期间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不计入三十个交易日内。但全天停牌的交易日总数最多不能超过5个交易日,以防止出现“停而不退”的情况。),之后本所便会对该股票进行摘牌,并根据退市公司的选择和申请,移至本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或其他合格场外市场进行股份转让。而风险警示股票则没有交易期限的规定。

第二,涨跌幅限制不同。退市整理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为10%,但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5元人民币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05美元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01美元。

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为5%,但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1元人民币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1美元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01美元。

第三,信息披露频率不同。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后,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应履行相关义务。公司需分别于其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前、整理期交易首日、整理期交易前二十个交易日中的每五个交易日、最后五个交易日的每日进行公告。对于风险警示股票,其信息披露频率与主板股票一致。

第四,信息公布不同。本所会公布退市整理股票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亦即在退市整理股票交易期间的每个交易日都会公布;而风险警示股票一般只有在出现异常波动的情况下,才会公布其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另外,对于退市整理股票而言,其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不纳入本所指数的计算。

在此我们提醒投资者,在交易退市整理期股票时,需要注意风险,理性投资,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新都退退市整理期》出自:创业找项目
链接地址:http://m.gjknj.com/duwu/12100.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推荐专题

创业找项目

© 创业找项目 m.gjknj.com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