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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都退退市

来源网站:创业找项目 2018-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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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退市条件和退市程序表

退市条件和退市程序表

现行退市条件和退市程序表

完善后的创业板公司退市条件和退市程序表

篇二:退市风险警示和暂停上市新规

第一节 退市风险警示

13.2.1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连续为负值;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六)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七)公司可能被解散;

(八)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九)因第12.14条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规定的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获得本所同意;

(十)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3.2.2 上市公司预计将出现第13.2.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应的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发布股票可

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13.2.3 上市公司应当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前一个交易日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二)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原因;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四)股票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五)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一节 暂停上市

14.1.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一)因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触及第13.2.1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

(二)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触及第13.2.1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

(三)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触及第13.2.1条第(三)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继续低于1000万元;

(四)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意见类型触及第13.2.1条第

(四)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触及第13.2.1条第(五)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

(六)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触及第13.2.1条第(六)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应披露的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

(七)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

(八)因第12.14条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其股票被实施停牌后,未在停牌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或者提交了方案但未获本所同意,或者因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触及第13.2.1条第(九)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在六个月内其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九)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十)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4.1.2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第13.2.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当年的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发布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该年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14.1.3 上市公司出现第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提交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再次发布股票将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申请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年度报告披露日起开始停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于下一交易日起开始停牌。

本所在公司股票停牌起始日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1.4上市公司出现第14.1.1条第(五)项或者第(六)项情

形的,本所自两个月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起始日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1.5上市公司出现第14.1.1条第(七)项或者第(八)项情形的,本所自规定限期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起始日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1.6 本所上市委员会对股票暂停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暂停股票上市的决定。

14.1.7本所在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之日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发布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4.1.8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暂停上市公告。股票暂停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暂停上市的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暂停上市起始日;

(二)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董事会关于争取恢复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四)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五)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篇三:上市公司退市情形一览表

上市公司退市情形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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