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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法制演讲稿

来源网站:创业找项目 2018-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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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中学生法制演讲稿1500

中学生法制演讲稿

同友们:大家好!

我今天将要给大家的演讲是《网络游戏——一朵带剌的玫瑰》。但是,在演讲正式开始之

前,我不得不以沉重的心情给大家讲述两则真实的故事。2012年7月的一个深夜,一个令所有山西太原人难以忘却的深夜,16岁的中学生郝某某,

为了筹集上网的费用,潜入叔叔家中,几十分钟以后,包括爷爷、奶奶以及叔叔在内的五条

鲜活的生命,转瞬便离开了美丽的人世,一个花季少年几乎是一夜之间蜕变成了一个杀人恶

魔。

无独有偶,天津少年姜某今年只有13岁,以前在班里学习总是保持前几名,去年暑假期

终考试成绩却排在全班三十几名。经父母盘问,原来是儿子贪恋上网所致。为了让孩子的成

绩及时补上去,暑假期间,哪儿也不让孩子去玩,让他在家复习功课,可是孩子仍然在他们

上班后偷偷地去上网。事发当晚,当孩子想溜出去上网时被他的母亲给撞上了,便阻拦他,

不让他去上网。可谁知孩子不但不听,反而跑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逼他母亲,说如果不同意,

就砍断自己的手指。孩子的母亲以为是吓唬她的,说什么也不同意,没想到孩子情急之下,

真的拿着菜刀对着自己的左手就是一刀??原本美满的家庭,从此留下了一道抹不去的阴影。故事读完了,但是我的心情却变的更加沉重了。我想,大家的心情也如同我一样。这一

幕幕触目惊心的场面,这一个个令人发指的事件,无不带给我们以心灵的震撼,它值得我们

每一个青少年进行深刻的反思。众所周知,随着时代的进步,科技的更新,更多的新事物涌入了我们的世界,其中也包

括了互联网。自90年代后期互联网进入我国以来,网络犹如雨后的春笋一般,发展迅速,如

今已遍布城乡。作为一种新的传媒手段,互联网在经济建设和人们的各项活动中起着积极而

不可忽视的作用,同时也为青少年朋友的学习、交流及娱乐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天地。但是,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互联网则是一把锋利的“双刃剑”,一朵带刺的玫瑰。很多青少年朋友正

是因为过度地沉迷于互联网,沉迷于网吧,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对危险的预防能力,对其学

业、健康和思想都造成了巨大的危害。 沉迷于网络游戏,不但可以诱发学生走上犯罪的道路,而且极易伤害青少年 的身心健康。据报道,有个少年因五天五夜泡在网吧,血液未能正常流转,致双脚麻木

浮肿不能行走;有个少年在网吧玩游戏,剧烈的打斗场面,使他过度激动,心脏病突发,骤然

死亡。

由此可见,网吧已成了青少年教育的一大杀手,很多人把游戏称作“电子海洛因”,这是

不无道理的。

那么,如何防止因上网而上瘾,真正做到远离网络游戏呢?我认为最重要的是家庭、学校、

社会齐抓共管,真正重视我们的心理需求,在心理上加强指导,帮助我们摆脱心理困境,提

高心理素质。此外,提高我们中学生的现实交往能力,培养自信心才是摆脱“上网成瘾”的

根本。我们要多开展一些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让我们中学生旺盛的精力有“用武之地”。同学们,让我们共同携手,树立坚定的信念,告别网络游戏,做文明健康中学生吧!谢

谢!篇二:中学生法制教育演讲稿 中学生法制教育演讲稿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我来给同学们讲授一些通常的法律知识,以便同学们在今后学习和生活中有所作用。我们知道,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信息时代,同学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收到各种新鲜

的事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你们是否能分辨得清楚?你们是否想过你

们日常的一言一行部必须受到法律约束,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侵犯的,谁违犯了法律

就必定受到法律的惩罚。

那么,什么行为是犯罪的行为呢?要远离犯罪,这是同学们首先耍弄清楚的问题。犯罪

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二)犯

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今天在坐的都是小学生,也就是说你们都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

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对未成年人犯

罪,我国《刑法》第17条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

“己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

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责任。《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

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展情况,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

岁的人,一般己具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小,他们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他们

刑事贡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们对一切犯罪部负刑事责任,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己满

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以上规定的八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那么有些同学会

说我现在还不到十四周岁呢,在这里我要告诉你们,如果你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末达到能

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比如作治安处罚、送劳动教养、送工

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同时我认为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

之堤,溃于蚁穴。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乎时又不注重学习

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定自己 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在这里,我给同学们举几个说

明未成年人由于不知道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懂犯罪概念而酿成大错的真实案例:一

个是发生在xx午的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这起案件发生在去年的四月份某天下午,

该学生将自己买来末吃的冰袋咬破一口,冉灌入一点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的某教室

的一张课桌抽屉里,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了这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这起案

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己没有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

但是严重的后果己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

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后该同学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冉给同学们讲一个xx年发生的案件,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原是四中的学生,在一次偶

然的情况下进网吧玩了一下,觉得挺好玩,以后就经常到网吧玩,之后一直沉迷于玩网吧和

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怎么办呢,他想到了向同学下手敲钱,一天,他在四中操场玩时,

看见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万某给他钱,并威胁万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

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己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死你,万某很伯,将自己

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万某耍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

刘某逼方某带他到万某父亲那骗借了三十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

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万,用玻璃刮万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

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万某父亲马上到公

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在接受审判时说道:“我以为只是

敲点同学的钱好玩,不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以上所列举的例子只是较为典型的几个案件,我知道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

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

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

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游戏室就强行向弱

小同学索要等等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

你这一逞强就有可能将自己玩进班房。所以在这里我耍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

的话,遵纪

守法,什么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万,同学们f万不要进去,因为那种地万很容易接

触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有些平时表现较好的学生,就是由于在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结

识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后就被带坏,最后走向了犯罪的道路。下面,我再给同学们讲一讲如

何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不法侵害,比如说被人敲诈、被人殴打、

被人抢劫等等,一旦碰到了,怎么办呢?我们要增强分辨能力,学会自我保护。国家的法律

都是为保护一切合法权益、惩罚各种不法行为而制定的,也就是说在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罪

犯的不法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面临危险的时候,同学们要机智勇敢

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如果畏惧罪犯的话,就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他们有恃无恐

地实施犯罪行为。 所谓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的可能,进行自我保护而采

取的各种措施和万法,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的规定,末成人年人犯罪的自我

防范意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自觉抵制

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另一方面是指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应通

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目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 实践证明未成年人一且养成了种种不良习性后要矫正过来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费更大

的力气,因此,未成年人就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

共规范,遵重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

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如我在99年办理的一起未成年人入室抢劫案,涉案人员有三人,其中

年龄最小的王某年仅14周岁,99年10月的一天晚上,楼某与李某到我为体现对未成年人的

教动手帮助实施抢劫,那么王某也将被判刑坐牢某也积极主动

(二)加强未成年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未成年孩子对犯罪的自我防范,除以上讲的,还必需懂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应该采

取哪些措施。根据实践经验,我们建议同学们如果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切切要

记住两点。

第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己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 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样、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

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报告。例如前面所举案例中的万某,他当时就

没有通过正当的途径保护自己,如果他被刘某第一次抢劫时立即向父母或老师报告,就不会

三番五次地被刘某抢劫。此外学生之间打架事件也要引起同学们的注意,据调查,一些学生

被同学殴打后并不是向家长或学校汇报,而是自己作主到外面找人来报复,要知道报复伤人

也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是要构成犯罪的,要被判刑坐牢。 我再给同学们讲另一种自我保护的特殊情形。举一个案例说明:学生蒋某假期与邻居李

某及张的几个朋友在一起玩,一天,蒋某和李某等人坐出租车出去玩,在出租车上,蒋某听

李及朋友说:等一下要将那人的手机枪来,另外还要搜一下他的身看有没有钱,蒋某听了这

话知道李某等人是要去抢劫,他有点想不去,但碍于朋友情面,他跟着去了抢劫现场,实施

抢劫时,蒋某站在边上看,李某叫蒋某帮忙搜一下受害人的身,蒋某就上前搜了受害人的身

并将搜到的钱全部交给李某,案发后,由于受害人及时报案,公机机关很快将李某还有蒋某

一并抓获,蒋某归案后一直辩解说他并不想抢别人的饯,他觉得很冤枉,但是法律规定:帮

助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强行劫取公民财物的行为同样构成抢劫罪。蒋某最后被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举这个例子的目的是耍告诉大家:当你开始与同伴在一起玩时发现同伴有犯

罪意图时,你应当制止他,如果你制止不了的话,你就要赶快想办法远离他,千万不能为了

哥们义气跟着同伴去抢劫,因为你一旦到了犯罪现场,即使你没有动手,你也难脱千系。因

为受害人不管你具体有什么行为,他只说共有多少人实施了抢劫,你们这些去的人即使没动

手也都助了威。所以我们的同学以后如碰到这种情况,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有自我保

护意识,不要惹祸上身。

总之同学们如遇上不法侵害时,不要害怕,一定要沉着、冷静,机智勇敢,耍敢于检举

揭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我们要坚信邪不可能压正的道理,干坏事的心总是虚的,

害怕的应该是他们。

以上我给同学们讲述了违法犯罪的一点基本知识和如何加强自我防范万面的问题,我所

讲的只是给同学们起个抛砖引玉的作用,同学们耍真正做到远离违法、犯罪,健康成长,还

要靠大家字句刻苦的学习文化知识,做一名尊纪受法的好公民。2010年10月6日篇三:中学生法制教育讲座上的讲话稿在市八中中学生法制教育讲座上的讲话稿 各位同学们,大家好!今天很高兴与大家相聚在一起,畅谈青少年法制教育。你们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你们

肩负着建设祖国的责任和重托,你们的成材是国家兴旺发达的根本保证。作家路遥曾说过:

“人生有好多十字路口,紧要处只有几步”,这句话很富有哲理。青少年正处于长身体、长知

识、学做人的人生关键时期,追求独立却难以摆脱家庭依赖,张扬个性有时却显得叛逆,乐

于助人但又常常显得缺乏责任心,辨别是非观念非常差,自控能力弱,稍有不慎,就可能误

入攻途。特别是我们现在所处的是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同学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收到各

种新鲜的事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你们是否能分辨得清楚?你们是否

想过你们日常的一言一行都必须受到法律约束?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侵犯的,谁违犯

了法律就必定受到法律的惩罚。今天我们就来共同探讨一下未成年人犯罪的话题。 什么行为是犯罪的行为呢?要远离犯罪,这是同学们首先要弄清楚的问题。一切危害国

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秋

序和经济秋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

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

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

征:(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

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

惩罚性。

今天在坐的同学应该都已年满十四周岁了吧?(有没有没满的举下手,哎, 看到了,这位同学,我应该称呼你为儿童,呵呵)。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未满十四周岁即

为儿童,十八周岁以下统称为未成年人。《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

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

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

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

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那同学们会说我们还没有十六岁呢,呵呵,先别偷

笑,《刑法》第17条第2款又规定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

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展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实上的

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

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对一切

犯罪都负刑事责任,只有犯以上规定的八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法律时未成年

人加以保护的同时,也给予了一定的惩罚。即使是对不满十四岁触犯刑法的孩子,国家法律

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比如作治安处罚、送劳动教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 弄清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和刑事责任,我们再来了解一下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几个

数据,一是据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资料显示,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总数已占全国刑事犯罪总

数的70%,而十五、六岁以下孩子犯罪总数又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二是和2000年相

比,未成年人犯罪年龄平均下降了2岁。同学们啊,这不是危言耸听,这是真真确确摆在面

前的事实!这是各位同学必须正视长鸣的警钟!有关专家根据犯罪分类情况进行排列,排在

前5位的少年犯罪依次是抢劫、盗窃、故意伤害、强奸和寻衅滋事,下面结合具体案例 探析下未成年人犯罪的几大因素: 第一个重要因素是互联网。报告显示,许多青少年犯罪都和互联网有关系,网络游戏、

网络交往等已经成为诱发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陷阱。网络的高度发达成为信息社会的重要标志,

网络在为全社会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网络游戏、网络交往等也成了诱发青少年犯罪的一个

陷阱。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进网吧玩了一下,觉得挺好玩,以后就

经常到网吧玩,之后一直沉迷于玩网吧和游戏机,但父母给钱,怎么办呢,他想到了向同学

下手敲钱,一天,他要同学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

我来拿医药费,自己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死你,方某很怕,将自己身上

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刘某

逼方某带他到方某父亲那骗借了三十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

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

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

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在接受审判时说道:“我以为只是敲点同

学的钱好玩,不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不到18岁

的李某是一名中专生,平时最大的爱好就是上网聊天。时髦的网名,帅气的外表让他在网上

很受青睐。后来,在与一名女网友见面时,难以自制的李某把女孩强奸了,他因此被判处有

期徒刑6年。

第二个因素是交友不慎。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青少年如果在选择朋友上不谨

慎,很容易被坏人拖入犯罪的泥沼。杜某十四岁,成绩一直很好,暑假里在与同学玩时认识

了在社会上混的李某等一伙人,他见李比自己才大两岁,却比自己潇洒得多,经常出入网吧、

游戏室等地方玩,他很羡慕李某,于是天天跟着李玩,但是出去玩必须要有钱,李某口袋中

的钱很快就用完了, 李某就对杜说:“我们现在没钱玩了,要玩就必须搞钱”,他们一合计,杜某决定到一个

他认为有钱的同学家去抢钱,杜某带着李某等三人趁同学的父母上班、同学一人在家之时闯

入同学家实施抢劫,同时还将该同学打成重伤。公安机关很快就破了案,将李某和杜某等人

抓获归案。到了9月1号,杜某坐在牢房里悔恨交加,他痛哭道:“今天是开学的日子,我多

么想背着书包去上学呀,当时我只是想到好玩,我没想到我的行为是犯法的,我后悔呀。”但

是法律是无情的,谁触犯了它就要受到处罚。 第三个因素是生活上的盲目攀比。社会上的攀比之风不可避免地对青少年产生了影响。

家庭富裕的孩子与家境稍差的孩子在穿着、消费等方面的差异使一些青少年的虚荣心受到了

伤害,往往在得不到满足时,就会引发犯罪。这类案件约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12%左右。

某中学生小强看到其他同学脚上的耐克鞋时,心生羡慕和嫉妒,但家里没钱满足他的要求,

于是小强就伙同几名同学采取拦路抢劫的办法强行与穿名牌鞋的同学换穿鞋。在实施多起抢

劫后,小强因使用暴力当场抢夺财物,最后以抢劫罪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再一个重要因素是缺乏管教。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有这样一群人,他们很小就离开家

庭离开父母,离开学校,在社会上流浪,得不到应有的关爱和教育,为了生存他们集聚到一

起,对法律的无知和对社会的仇视让他们中的很多人沦为社会的罪人。父母双亡的小庆很小

就一个人生活,虽然有个姑姑但也难给他更多的关爱。长期的没人管教使孙庆沾染了很多不

良习气,打架斗殴,偷鸡摸狗,成了村里人眼中的混混。16岁时,孙庆因犯抢劫罪被判了3

篇二:中学生法制故事--演讲稿

沉迷网络游戏,被骗80多万元

尊敬的各位领导、评委老师:

大家上午好!我是1号选手。今天,我讲的法制故事的题目是《沉迷网络游戏,被骗80多万元》。

2012年12月11日的新民晚报,报道了一起涉案金额80多万元的网络诈骗案。被骗的是上海市崇明县的一个化名叫小宇的人,是一个在校中学生。这个案件涉及侵害未成年人,为我们青少年敲响了警钟。那么,小宇为什么会被骗呢? 原来啊,中学生小宇沉迷网络游戏。今年6月,放暑假在家,他为了加快游戏升级速度,在网上搜索“游戏代练”。什么是“ 游戏代练”呢?“游戏代练”就是出钱请别人帮自己打游戏。在指定的时间内,帮助自己提升游戏角色级别,或者获取高级装备武器,然后付给相应酬金。这个小宇,沉迷游戏如此,真是“不简单”啊。他在网上搜索“游戏代练”,找到一个客服QQ,昵称叫“开着拖拉机唱情歌”。双方谈好代练价格,100元。100元就100元吧,且不管这100元是不是正常代练价格。他怎么会被骗80多万元呢?

原来在几天前,小宇妈妈将银行卡和U盾交给他,叫他帮忙网上购物,之后,银行卡就放在小宇身边,卡里余额有80多万元。

小宇就用这张银行卡,通过网上银行,向对方支付了100元。但是,事情还没完,骗局才刚刚开始。几分钟后,对方来信息了,说:“支付过来的100元钱,没带零头,应该打101元。结果资金被冻结了,按照要求,需要再打4倍的钱过 1

来才能解冻”。这个小宇啊,一个中学生,缺少防范意识,毫不怀疑地又向对方支付了405元。

到了晚上8点左右,对方又来信息了,以“通知财务”为借口,要小宇将网上银行的转账明细截图发给他,还要网上银行的账号、电话、名字。这个小宇啊,为了他热衷的游戏,竟然把账户明细发给了对方。电脑另一端,是哪个姓陈的骗子,他发现小宇的账户里还有80多万元,于是下决心,想方设法也要骗到手。

接下来,骗子陈某又以各种借口,比如“系统崩溃需要验证”、比如“想要退款就得先打钱解冻”等等,让小宇打钱过去。起先是几千元,后来变成几万元、十几万元。几个回合下来,小宇将卡里的80多万元,全都打给了陈某。

卡里的钱被骗光的第二天晚上,小宇越想越不对劲,才把事情告诉了妈妈。钱被骗光了,他才开始醒悟。随后,警方通过调取相关录像资料,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并于10天后在广州将其抓获。

到案后,犯罪嫌疑人陈某向检察官交代:游戏代练是个幌子,100元的价格是正常代练价格的一半,目的就是招揽“顾客”。那些编造的转账理由都是为了骗钱。

林肯说过:“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故事中的小宇,沉迷网络游戏,为了打游戏挥霍父母的钱,做了一些青少年不应该做的事。又缺乏法制安全防范意识,以致被骗光了80多万元。对于我们青少年来说,应该吸取网络游戏危害的教训,克己自律,防范网络诈骗,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懂法遵法守法用法的合格的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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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中学生青少年法制宣传演讲稿

中学生青少年法制宣传演讲稿

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我叫××,在××司法所工作。今天我来给同学们讲授一些通常的法律知识,以便同学们在今后学习和生活中有所作用。

我们知道,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信息时代,同学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收到各种新鲜的事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你们是否能分辨得清楚?你们是否想过你们日常的一言一行部必须受到法律约束,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侵犯的,谁违犯了法律就必定受到法律的惩罚。

那么,什么行为是犯罪的行为呢?要远离犯罪,这是同学们首先耍弄清楚的问题。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今天在坐的都是小学生,也就是说你们都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第17条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己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责任。《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展情况,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己具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小,他们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他们刑事贡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们对一切犯罪部负刑事责任,因此,我

国刑法规定“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以上规定的八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那么有些同学会说我现在还不到十四周岁呢,在这里我要告诉你们,如果你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末达到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比如作治安处罚、送劳动教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同时我认为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乎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定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在这里,我给同学们举几个说明未成年人由于不知道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懂犯罪概念而酿成大错的真实案例:一个是发生在XX午的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这起案件发生在去年的四月份某天下午,该学生将自己买来末吃的冰袋咬破一口,冉灌入一点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的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了这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己没有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己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后该同学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冉给同学们讲一个XX年发生的案件,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原是四中的学生,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进网吧玩了一下,觉得挺好玩,以后就经常到网吧玩,之后一直沉迷于玩网吧和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怎么办呢,他想到了向同学下手敲钱,一天,他在四中操场玩时,看见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万某给他钱,并威胁万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己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死你,万某很伯,将自己身上仅有的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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