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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主要功能

来源网站:创业找项目 2018-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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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法律的重大意义

法律在和会社会中重要意义

药剂1102 201118350218 吴云勇

摘要:法律区别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社会礼仪、职业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它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律不但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且由国家保证实施。也即是,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的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

关键词:和谐社会 社会主义市场先进文化 民主

一、法律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必要保障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社会法治建设是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和保障。

社会主义法治对和谐社会的保障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作用体现在立法方面。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要求,也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有了完备的法律体系做保障,才能更好的引导、规范和约束公民和政府的行为,使之依法办事,循章而为,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

(2)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作用体现在司法和执法方面。公正、高效的司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司法往往被视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而社会公正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只有建立一个公正、高效的司法体制,真正形成公平和公正的社会环境,各个社会阶层的人民群众才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才能实现社会安定。同样,执法的公正、高效也是当然要求。

(3)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作用体现在守法方面。社会成员遵纪守法,政府严格依法办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全体社会成员守法意识和政府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要件。

(4)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作用体现在法律监督方面。法律监督可以通过对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的作用来间接保障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二、法律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顺利推进

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最大、与公民关系最密切,因而也是权力最大,机构最多、人数最多的一个部门。由于我国历史上长期以来的官本位思想使经济受政府的直接干预太多,使本应属于企业、个人的权利受到行政机关的侵犯,使法律赋予市场主体的权利不能实现。

所以首先,要转变政府职能。具体的说就是用法律的形式重塑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废除那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旧职能,另一方面确定市场经济要求的新职能。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打破以政府为中心、以计划命令为手段的经济模式,将市场作为经济活动的中心,将经济规律作为市场运营的准则。因此,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必须由直接的微观管理,转变为制定战略计划、确立市场规则、向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发育、维护市场秩序的宏观、间接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实践证明,政府职能不转变,自由、竞争、公平的市场机制就无法形成。其次,政府的执法行为要遵守职权法定原则。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凡法律没有规定的,政府就无权行使,这就是强调政府权力的有限性。传统的官本位的管理型政府强调的是企业的权利是有限的而政府的权力是无限的,这种权力倒置现象最终使企业成为政府的附属部门,政府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进行管理,使企业失去自由和活力。所以不注意政府权力的有限性而任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发展,那么就可能导致一系列破坏市场关系,损害自由竞争,漠视市场主体权利的恶果,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法律在文化建设方面作用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及制定法与民间法并列的“混合法”模式:“无讼”价值观下节约成本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守法观念;司法中“亲亲相容隐”的人伦主义:“慎刑恤狱”的司法人道主义:“实质正义”的司法价值取向;法律的“集体主义本位”:“为政在人”的人治观:“亲民”的政治道德观;法律语言的简洁;司法人员的人文素养;古代行政立法、监察制度及廉政建设及历史上“变法”的经验等等,这些都包含着符合现代法治的成分,经过改造,完全可以为当前的法治建设服务。 仔细鉴别,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内容庞杂、良莠不齐,其中包含着许多优秀成分的同时还包含着更多的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已被时代抛弃的糟粕,因此,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时,必须仔细地鉴别。对于其中的专制主义、法律工具主义、泛刑事主义等明显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内容应毫不犹豫地予以抛弃,对于其中含有的优秀成分,亦必须仔细鉴别,巧妙合理地予以运用。

四、法律在民主进程的重要意义

一是强立法、弱司法。在我国,立法主体包括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司法机关虽然可以做出司法解释,但司法机关并不是形成法律体系的主体,司法解释并不能在法律之外创制新的原则和规范。也就是说,在我国只有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才可能成为形成法律体系的主体,“法官造法”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完全不被认可的。从国家权力的实际配置看,司法权弱于立法权,不能审查立法,也不能审查违宪。尽管有行政诉讼制度,司法机关因此可以对行政行为做出司法审查,但司法权在事实上也明显弱于行政权。在这样一种体制下,我国形成法律体系采取的是强规定式的立法模式,这使得我国法律实践中理性“逻辑”的分量重于日常“经验”的成分。

二是强国家、弱社会。从理论上讲,规则的产生有多种途径,立法和司法活动能产生规则,社会或共同体成员通过长期互动也能自发形成规则,因此,在法理上有“国家法”与“活法”、“立法”与“法”、“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的区分。在强规定式的立法模式主导下,不仅司法在法律规则形成过程中的作用受到抑制,而且,短短30年间,社会或共同体成员通过互动而自发形成规则也是不充分的。在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中,立法机关和政府居于明显的主导地位,立法活动更多地表现为法律移植以及基于国家立场对社会的变革和改造。这可能导致法律规则与社会对规则的实际需求不一致,或者说,法律规定与社会实际发生一定脱节。由此,法律实践中时常会出现法律快速而频繁的修改,而社会生活中那些没有得到有效规范的领域的法律秩序往往通过“治理”色彩浓厚的社会管理来实现。

三是强制定、弱执行。法律制定是一回事,法律是否得到切实执行是另外一回事。改革开放初期,在法制建设初见成效之时,法律执行问题其实已经显现出来。1982年,党的十二大就此曾专门指出,“现在的问题是,不但有相当数量的群众,而且有相当数量的党员,包括一些负责干部,对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还认识不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在一些方面仍然存在,已经制定的法律还没有得到充分的遵守和执行。”此后,在诸多法律纷沓而出的同时,维护法制的统一以及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也一而再、再而三地被强调。尽管如此,违法甚至违反宪法的行为、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执行难”仍然存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些权利和原则在事实上并没有得到完全落实。就实践而言,不定期的执法检查、专项整治、“严打”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严格执行法律的常规机制仍有待进一步健全。

四是强政治、弱法律。就政治与法律的关系而言,政治需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也需要政治的支持和维护。在政治与法律的关系上,一方面,尽管与新中国成立后头30年相比,后30年政治和行政越来越转入法治轨道,但政治对法律实践仍有过大的主导作用和实际影响。例如,宪法虽为国家根本大法,但它仍是一部需要修改、而且事实

上也是可以时常被修改的、改革时代的宪法;一些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受到部门、行业等利益的影响和干扰;立法、司法活动的专业化程度还不够高,特别是司法机关在司法职能之外还承担着大量政治、行政乃至社会职能等。另一方面,立法和法律实践在有些方面需要受到的常规化的政治影响还不够有力,例如,民主立法、立法的公众参与、立法监督等。

查阅文献:《思修道德修养与法律建设》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篇二:谈谈当代中国社会中法律的作用

摘要:中国当代法律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的一个基本要素,是构筑法治社会的前提和基础。中国当前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现实孕育的中国当代法律本质上仍然属于传统法律文化范畴,虽然它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它在整体上无法创生现代化法治,许多方面甚至成为现代法治的反向力量。要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必须摒弃传统法律文化的阻滞因素,理性移植西方法律精髓并加以本土化。同时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实现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营造市民社会;公平立法,严格守法,公正司法,树立法律信仰;强化法制教育和普法宣传工作。关键词:法律;法治;WTO;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以来,中国社会经历了一系列急剧的、有时是戏剧性的变化,其中,在所谓“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名目之下,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作用的改变,法律向社会生活诸多领域的渗透,以及法律话语在知识阶层乃至一般民众当中的传布,尤为引人瞩目。不久前,中央领导人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上再次提出“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口号[1],从而开启了又一轮的“法律热”。加入WTO以后,随着招商引资的深入,我国的经济进一步腾飞,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利益冲突越来越明显,人们通过积极参与各种法律行为,了解掌握越来越多的法律动态,逐渐增强我们国民的法律意识,使大部分的利益冲突都通过法律途径得以解决。下面就当前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关系进行探讨,使法律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在现在社会生产生活中,人们法律的社会作用就是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自身力量的体现。它取决于经济基础,又服务于社会经济关系,在一定的社会中,它能否承担起立法者所赋予它的功能,从根本上说,取决于生产关系或生产方式自身的生命力,而不是取决于立法者的主观愿望。在一定社会中,法律作用的效果能够显示该社会经济条件和经济状况。法律作用的效果好,则说明该社会经济生命力状况好;反之亦然。[2]而在当代中国社会里,法律所给我们的规范、调节、引导等作用主要也是体现在人们经济生产生活范畴里;就拿去年刚发生的非典疫情来说:去年发生在全国范围内一场“非典型肺炎”的斗争中,我们在党中央、国务院的英明领导下,通过广大医务工作者和人民群众的不懈努力,依托社会主义法律做我们的坚强后盾,使抗击非典的斗争取得最后的胜利。我们依靠什么抗击非典?人们首先想到的往往是政府的精心组织和有力领导、医务工作者的努力工作、人民群众的有效防范等等。然而,法律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同样不容忽视,因为,在类似于抗击非典这样的非常事件中,法律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去年非典时期,新闻煤体曾不断报道出这样的新闻:7名疑似非典型肺炎的病人在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就医时,医院因他们交不出钱,在长达六个多小时的时间内没有采取任何救治措施;在疫情最严重的时候,河北省11个地市没有按时汇报疫情,规定时间过后才有两个市作了汇报,其他9个市在省防非典领导小组多次催促下才向省里汇报了情况;而来自河北的另一则消息说,某县林业局副局长和同乡冒充省防非典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药品监督员,到临西县进行诈骗钱财活动,被当地药监和公安部门抓获;在北京和重庆,几名在互联网上散布谣言的人被警方拘留;一些不法商贩更是利用防治非典的非常时机哄抬物价、制造假冒伪劣的防治用品??[3]这些问题的出现,既暴露了日常管理工作中的漏洞,也反映了有些人对自己在非典时期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缺乏清醒的认识。但更为重要的是它说明了在当代我们国家的法律还不健全,因此才有了给那些不法分子钻国家空子的机会,其中不乏些我们国家的干部,看到此类新闻,我深感悲痛,同时也给我们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敲响警钟。其实,上述行为均是违法行为,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甚至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可喜的是,这些人最后都没有逃脱法律的制裁,在这次事件后,我国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目前,我国政府已经宣布将“非典”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4]中规定的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这部法律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疫情发生后所具有的责任、权利、义务及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都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对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与此同时,有关部门也正在抓紧起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5]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处置等,纳入法制化的管理。目

前,我国各部门防治非典的工作,如疫情的通报,对相关人员采取的检查、预防、控制措施,为切断非典的传播途径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都是在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进行的。实践证明,法律法规对于我们有效地预防和治疗非典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由此可见,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非典等疫情的处理活动,并不是随机的、随意的行为,而是由法律法规予以规定的,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的行为。

篇三:论法律在生活中的作用

论法律在生活中的作用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这里所说的规矩不就是法律吗?在社会中必须有一定的约束才能让社会和谐发展,那么法在现实生活中究竟起什么作用呢?这个看似很深奥的问提就让我们来探讨一下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法的作用可划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对法的作用的分类。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看,法具有规范作用,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从法的本质和目的看,法又具有社会作用,社会作用是法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这种对法的作用的划分使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相区别,突出了法律调整的特点;同时,又明确了各个时期法律目的的差异。

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法的这五种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由于法律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实现程度是会有所不同的。

人类社会自从有法律以来,就对发的本质进行了诸多的探讨和研究。但只有在马克思斯主义产生之后,才有了科学的解释。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剖析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时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想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这一论断虽然是针对资产阶级法律而言,但是对于正确理解和把握一切类型的本质和特点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虽然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原因在于: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如人们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在实践活动中,法律必须结合自身特点发挥作用。

综上所述:法律的作用可以分为四点1.法律具有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不可做,此作用是实现知法和守法的前提。2.法律具有预言作用,此作用可以及时有效的警示人们,可以在每个人的心底建立一道坚不可摧的防线。3.法的校正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执行力来校正社会行为中出现的一些不法行为。4.法律具有扭转社会风气,净化人们心灵,净化社会环境的社会效益。这是法律的目的和根本性作用。

在法律社会中,法律的作用不容低估,它也有其局限性,表面在以下四方面:

1.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法律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惟一手段。在处理复杂社会问题时,除运用法律调整外,还应有政策、纪律、规章、习俗、

道德等调整。在需要综合治理的场合,法律有时也不是首选的手段。

法律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在社会生活中,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适用法律,法律只调整那些重要的社会关系领域,而有些“私”领域(诸如人们的思想观念、认识和信仰等问题),只要它尚未表现为外在的行为,并产生超出该领域以外的社会影响(例如信仰可能外化为暴力行动),那么就不宜采取法律手段加以调控。以“公”的手段来解决纯粹“私”的问题,不仅无效无益,反而有害。2.法律自身特点产生的局限性首先,法律是规范,不是规律本身,它总是体现着人的意志的。不管是出于阶级目的,还是立法者认识上的局限,法律总会存在着某种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其次,法律是概括性的规范,它不能在一切问题上都做到天衣无缝、缜密周延,也不能处处做到个别正义。再次,法律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它总是落后于现实生活的变化。最后,法律是讲究程序的规范,缺乏对社会事件的及时应对和处理。3.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 .法律是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并经由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执行的。如果没有高素质的立法者,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法律。如果没有具有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专业队伍,法律再好,其作用也是难以发挥的。而且,人们和社会的精神条件(法治意识等)以及文化氛围、权利义务观念、程序意识等直接制约和影响着法律的作用的发挥。4.法律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法律总是十分信赖其外部条件,其作用总是容易受社会因素的制约。其中主要的因素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执法机关的工作状况、各级领导干部及普通公民的法律观、传统法律文化,等等。

法律扎起现实生活中有诸多的作用,但其作用的大小主要是有立法质量、普法质量和执法效力的大小决定。对于每一部法律都要做到人人都知,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的明示作用、法律的预防作用将以更好的体现。让法在人们心中占据更重要地位,从而巩固法在社会中的作用。

最后要说:人不自觉,法律再严也无用。为了个人利益还怕法律吗?如果法律真的是那么神,人们都怕法律,那些腐败早不存在,犯罪案件也不会继续攀升了。

随着现代社会生活的发展,人们的相互交往和联系必然要出现许多新变化,生活中的摩擦、矛盾、纠纷也会日益增多。人们在几乎每一个生活领域中,都会不同程度地面临一些法律问题。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每个人都要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只有知法、守法、用法、护法,把法律作为自己行为选择的准绳,依法律己、依法做事,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实把握发展的机会,真正成为生活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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