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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

来源网站:创业找项目 2018-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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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职务犯罪典型案例集

职务犯罪典型案例集

案例一:徐蔚南贪污案

(一)案情:

被告人:徐蔚南,男,53岁,上海市人,大专文化,原系中国厦门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国有企业)财务部经理、总会计师,住福建省厦门市湖滨中路89号801室,1997年11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蔚南于1988年经由厦门市人事局调入中国厦门仪器仪表公司担任公司财务部经理。1993年,被告人所在公司为发放“超产奖”而决定非法套取现金。同年7月至1994年5月,被告人徐蔚南分七次将公司的人民币83万元转帐到厦门市五交化公司门市部的银行户头,尔后五交化公司门市部在扣除1.5%的手续费后,以虚开购货发票的方法向仪器仪表公司返还现金人民币817550元。被告人徐蔚南在收取现金后,向本公司谎称支付的手续费比例为5%,只将788500元交回公司,从而截留了人民币29050元,并占为己有。1994年12月至1995年8月间,被告人徐蔚南在经办所在公司养老基金保险手续时,收取了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给付的手续费共计人民币12307.39元,徐蔚南将其中的人民币9000余元占为己有。

经群众举报,检察机关侦查,徐蔚南被查获归案。案发后,徐蔚南能如实供述事实,认罪态度尚好,并退出全部赃款。

(二)审判:

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徐蔚南犯贪污罪向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其收受保险公司支付的手续费不是贪污行为。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蔚南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其侵吞企业财产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而应以职务侵占罪定性;保险公司支付被告人的手续费系保险公司依照有关文件合法给付经办保险投保手续代办员的劳务费用,被告人收取该项劳务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辩护人同时请求法庭考虑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年纪较大等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蔚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私自截留公款等手段,侵吞国有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经办理干部调动手续进入国有公司工作并在该公司行使管理职权,其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明确,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意见,于法无据,

不予采纳。同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将保险公司支付的手续费占为己有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于法无据,亦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且能如数退还赃款等情节,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但对辩护人请求宣告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追缴在案的赃款应依法予以没收。据此,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1998年6月2日作出(1998)开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如下:

1.被告人徐蔚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追缴在案的赃款人民币三万八千零五十元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徐蔚南不服,上诉称:收取保险公司的9000元手续费不构成贪污罪;坦白认罪态度好,已全部退赃;请求宣告缓刑。其辩护人以同样的理由辩护,并提出徐蔚南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徐蔚南贪污公司公款29050元的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有关书证及追缴在案的赃款等证据在案佐证,上诉人亦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但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徐蔚南收受保险公司支付的手续费9000余元予以占有构成贪污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该院认为:上诉人徐蔚南经办理干部调动手续而担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竟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截留公款29050元并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原判定性准确。对于上诉人将保险公司支付的代办手续费占为己有一节,考虑到上诉人在此行为实施中的具体情节,原判以贪污定性不当,应予纠正。鉴于上诉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坦白认罪态度尚好,并已退出全部赃款以及考虑到上诉人所在单位厦门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提出愿意监管等情况,依法可以对上诉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关于不是贪污保险代办手续费以及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另辩护人提出关于上诉人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采纳。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1998年11月18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1)撤销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1998)开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

(2)上诉人徐蔚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3)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三万八千零五十元中的二万九千零五十元予以没收,其余的九千元交由中国厦门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予以处理。

(三)评析:

本案对被告人徐蔚南截留公款29050元的行为以贪污定罪明确,不存在分歧意见。争论焦点在于徐蔚南占有的9000元保险代办手续费如何定性,对此形成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贪污罪。理由是:徐蔚南是以公司的名义代办保险,投保的钱是公司的公款,而保险手续费是基于保险业务才产生的,徐蔚南作为财务经理,受公司指派办理保险手续,该行为属职务行为。因此其收受的手续费应交给单位,属公司所有;徐将应当归公司所有的手续费占为己有,应以贪污定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受贿罪。理由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本案徐蔚南作为财务经理,受公司指派办理保险业务,收取保险代办手续费,应以受贿定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不宜定罪。理由是:(1)徐蔚南的主观犯意不明确。因保险公司在支付手续费时,声称徐蔚南属兼职保险代办员,它是依照财政部《国营保险业务支付委托代办手续费管理暂行办法》及行业惯例向徐个人支付的合法的劳务报酬,从而使徐蔚南主观上产生重大误解,不清楚手续费的性质,误认为个人可以合法占有该手续费,故其是否就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犯意不明确,因而不宜定罪。(2)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保险市场不规范,有关法律不明确,保险公司为了业务上的竞争向有关单位的保险经办人支付代办手续费,因而徐蔚南在客观方面有受保险公司的这一行为的误导,所以对其亦不宜定罪。当然,徐蔚南在无充分理由可以收受手续费的情况下仍然收受并占为己有,可以认定其行为违反财经纪律,其占有的手续费属非法所得,应予没收。(3)从办案的社会效果考虑,若一味追究徐的刑事责任社会效果可能不太好。当时,保险公司向保险经办人支付代办手续费的情况比较普遍,且有许多单位的经办人收取手续费后并未向单位汇报而擅自占为己有,若要追究,则牵涉面广。综上所述,徐蔚南主观上对手续费的性质存在重大误解,客观上又受到保险公司的误导,所以对其占有该9000元的保险代办手续费不宜定罪,二审据此作出改判。

考虑到保险公司向有关单位的保险经办人支付代办手续费的问题涉及面广,以及办案的社会效果,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其他办案单位进行协商,认为对此行为不宜定罪追究。该院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发出司法建议书,以加强对有关单位的财务管理,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

案例二:在国有公司转制期间受贿如何认定罪名

(一)案情:

刘某系某国有房地产公司经营部经理。2000年6月,该公司进行了增资扩股,新股东由9家企业组成,其中3家为非国有企业,并于2000年6月23日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董事会与监事会。2000年10月19日,工商部门核发了该公司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刘某在此期间继续担任该股份有限公司经营部经理,并于2000年8月至9月间先后两次收受某装潢公司经理邓某人民币11万余元,并利用其职务便利将公司某公寓装修业务交给邓某所在装潢公司。

(二)分歧意见:

本案中,刘某的行为显然已构成受贿事实,但在究竟是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还是受贿罪存有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认定,构成受贿罪,因为改制后的公司工商登记的日期为2000年11月19日,被告人犯罪行为在工商登记日期之前,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仍然成立。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应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论处,因为公司的改制已在2000年6月23日股东大会召开后实际完成,此时被告人的身份已随公司的实际转制而变为公司、企业人员。

(三)评析:

本案争议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国有公司、企业转制为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时间界线。

根据我国的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依次涉及到四个时间:一是有权国家机关正式批准转制的时间;二是其他非国有资产注资到位的时间;三是召开公司股东大会选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时间;四是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从司法实践来看,对将哪一个时间确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公司转制时间,意见不一,而这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意义重大。

笔者认为,第一个时间标准即有权国家机关正式批准转制的时间显然过早。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

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与精神无法适用于此时间标准。因为批准转制后,国有公司、企业中原来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中,尚无法区分“原国有单位委派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与“非受委派仍然从事管理的人员”,更谈不上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事实上可能导致将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处理,轻纵犯罪。

第二个时间标准除同样存在上述问题外,还存在其他一些操作上的困难。因为非国有资产注资到位往往存在一个时间段,在最终所有股款缴足后,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方可召开股东大会。在这个时间段内,存在部分非国有资产实际到位的问题,那么究竟是以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为标准,还是以非国有资产部分到位为标准?在实践中容易造成操作上的混乱。

第四个时间标准也存在如下问题:因为公司登记机关可能会作出予以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而依据此标准,如果公司登记机关不予以登记则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予以登记则认定为公司、企业人员犯罪。显然,刑法此时对前述行为所进行的评价,其犯罪构成实际上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之中,从而违背刑法不对不确定性行为进行评价的原则。同时,由于尚难以肯定公司登记机关是否予以登记,似乎要等到登记结果出来后才能最后确定案件的性质,从而影响了严肃执法。

因此,笔者赞成第三个时间标准,即以召开公司股东大会选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时间为准。行为人在此之前实施的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处理;在此之后实施的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公司、企业人员犯罪处理。这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在司法实践中也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本案中刘某的行为应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论处。

案例三:国有控股公司中主体身份应如何认定

(一)案情:

被告人刘某原系某国有企业的副经理,2001年,该企业转制上市,成为国有资本控股的某股份有限公司。当年,某省国资局向该公司股东会推荐刘某担任公司董事,经选举,刘某当选为董事。2002年,该公司在向外招聘总经理未果的情形下,经董事会研究决定,聘刘某为公司总经理。刘某利用担任公司董事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20余万元,同时他还利用担任总经理的便利,侵吞本公司财产10万余元。被告人王某原系上述国有企业某市分公司经理,企业转制后,经刘某的提名,其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任命

篇二:当前职务犯罪新特点

当前职务犯罪新特点:贪腐案窝串愈显突出 记者近日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目前职务犯罪正呈现出涉及范围越来越广、窝串案件突出、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日益突出等特点。

据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胜才介绍,1998年—2010年,重庆市检察机关共查办职务犯罪11334人,其中贪污贿赂9686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1648人。

一、群体性犯罪特征明显,近年很多职务犯罪案件都是查一案、挖一串

“当前职务犯罪涉及范围越来越广。”陈胜才介绍,各行各业、自上而下均有涉及。既有市级主管部门,也有区县党政机关、部门、街道、乡镇、村社、公司企业等众多单位;既包括各级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领导,也包括会计、出纳等一般岗位上的人员,还涉及农村基层组织的村长、社长及一般农民。

窝串案件愈显突出是当前职务犯罪的又一特点。近年查办很多职务犯罪案件都是查一案、挖一串,群体性犯罪极为突出。如重庆市规划局原局长蒋勇(正厅级)受贿案,涉案16人,其中正厅级4人、副厅级2人,处级1人,涉案金额约4200万元。2010年原忠县县委书记廖觉超系列腐败案件涉案36人,包括正厅级干部1人,副厅级干部1人,处级干部14人。

职务犯罪还呈现出在工程招投标、行政审批等环节相对集中的特

点。如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先后60余次收受工程承包人等17人贿赂共计2226万元,被判处死刑。

二、渎职犯罪认识有误区,有官员认为“钱只要自己不揣腰包就没问题”

“尽管渎职侵权犯罪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总量中比重不如贪污贿赂犯罪,然而,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性、危害性,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陈胜才表示。据统计,1998年—2010年,重庆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约占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1/9。

根据分析,渎职侵权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不正确履职,放纵违法犯罪;违法、越权处理公务;执法监管不作为;以罚代刑;野蛮执法;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违规违法发放相关证件;贿选、骗选,破坏选举等。

“大家对渎职犯罪普遍存在认识误区,导致重视不够。”陈胜才认为,目前这种认识误区主要表现在:钱只要自己不揣腰包就没问题;渎职犯罪最多就是工作失职;平庸不是错,自己什么也不干,就不会犯罪等。

原重庆经开区主任、党工委书记唐文峰在国企改制的过程中滥用职权,国家原本只应付给职工1381万元补偿款,他却多支2462万余元,造成巨大损失。事后,不仅唐文峰把自己的行为归结为“改革创新中的失误”、“无心之愧”,而且“受益”的部分人也对他表现出本不该有的同情。

三、权力期权化现象凸显,建议建立健全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源头

反腐

“近年来重庆检察机关查办贿赂犯罪占贪贿案件总数的比例逐年提高,从2000年的33%上升到2010年的78.1%。”陈胜才表示,贿赂犯罪已经成为职务犯罪中最突出的类型,且犯罪表现形式不断变化。据分析,其犯罪表现形式主要有:

一是权力资本化,包括入干股,少投资多收益等。如重庆市保税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刘信勇与他人共同投资重庆聚信房地产开发公司,初始投资1500万元,占股15%,后公司发展,需增资扩股7000万元,刘信勇本应按照持股比例追加投资1050万元,却利用手中权力,一分钱不出,要求3名合伙人追加全部投资后仍为其保留15%的股份份额,最后多分投资收益达2221万余元。此后,刘在与他人合作投资房地产公司时,又采用类似方法,多分投资收益719万余元。

二是权力期权化,事先约定,离职后收钱。如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原法官杨某,在职时为他人牟利,辞职后兑现好处,收受他人贿赂价值300万元的干股,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三是自己用权,家人、亲友收钱。如蒋勇与情妇唐薇共谋,由唐薇成立一家臵业顾问有限公司,专门为开发商的项目调规,假借提供规划咨询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收取费用,二人伙同收取17个行贿人1615万余元贿赂。

四是事后收取感谢费。如去年查办的河南省濮阳市副市长王相玲,认为事后送礼不是权钱交易。于是在工程招标、拨款、协调关系、

子女安排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在事后收取11人15次贿赂,共计人民币164万元、欧元50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五是赌博出资垫底。如在唐文峰一案中,行贿人通过赌博垫底对唐行贿,金额高达近100万元。一位行贿人说,“唐文峰喜欢打牌,他常叫不喜欢打牌的我陪他打麻将。为讨唐欢心,我就先给他发一些垫底的钱,每次一般几千元至1万元不等。有时他输了钱,我就把赢的钱送给他。”

陈胜才建议,为惩治腐败,在完善反腐败相关法律制度、加大查办和打击力度、加强对权力监督制约等措施的同时,需要建立健全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执行了几年的金融实名制,只是形式上得到落实。”陈胜才告诉记者,如今以他人的身份证或者伪造的身份证依然能在银行成功开户,为不少腐败分子提供了隐匿财产的机会。

篇三: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被告人邸德维身为扶余县交通局分管公路建设的副局长,扶余县公路建设办公室副主任,是蔡二线国债公路建设项目的具体负责人,其职责是全面管理国债公路建设的质量、进度和协调工作,对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被告人邸德维对工程质量严重不负责任,对业主代表、施工方、监理方出现的诸多问题和隐患没有尽到监管职责。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没有按规定做试验,石灰土剂量不足,搅拌不均匀,碾压遍数不够,施工方自检频率低,中标方白城德盛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私自将工程转包给松原市政公司的付少先和个体承包商焦阳,致使无施工能力和资质的施工队伍进入现场施工,严重影响工程质量,被告人邸德维虽在工程中发现一些质量隐患,但纠正不彻底,造成蔡二线国债公路花费返修费42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邸德维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二

“不入腰包的腐败”,刑法照样伺候

在职务犯罪案件中,除了比较普遍的以权谋私受贿案外,还有渎职案,也就是“不入腰包的腐败”。滥用职权罪

就是其中一种。

文成县政府原办公室副主任赵金勇,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当年在一份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盖章会带来那么严重的后果。

文成县规划建设局原规划管理科科长赵汉增,也为自己6年前签下“同意予以建设”的6个字付出了代价。

近日,文成县人民法院判决赵金勇与赵汉增犯滥用职权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2000年12月25日,文成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文成县土地管理局,公开出让坐落于该县华侨新村总建设面积为1746.3平方米的“老法院地块”。2001年1月4日,文成县东风房地产开发公司中标夺得该地块,建造东风公寓。

2003年3月间,东风房开公司总经理吴某在拿到土地部门的审批后,找到了时任文成县规划建设局副局长的赵金勇,让赵在东风公寓工程总平面布置图上盖章。赵金勇发现该工程平面图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及房屋间距等多处不符合规划规定,并发现超出45.6平方米的土地未经审批。吴某便请赵金勇帮帮忙,“他和我说先盖章,将来会补齐手续的。”赵金勇说。

看到上级领导都审批通过了,时任规划管理科科长的赵汉增也在明知违规的情况下,在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表中签署了“同意予以建设”的意见。就这样,规划建设局向东风房开公司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但吴某并没有补办那45.6平方米的手续。2005年,文成县华侨新村30幢全体住户以东风公寓侵犯其采光权和通风权为由,状告文成县规划建设局违法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5年9月1日,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法院判决撤销,东风公寓成了违规建筑。不能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的住户们多次向有关部门联名上访,违规建筑事件背后的赵金勇、赵汉增也浮出了水面。

两名规划官员被45.6平方米“绊倒”了,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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