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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资调研

来源网站:创业找项目 2018-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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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最近关于非法集资案件的调查分析报告

以下是最近关于非法集资案件的调查分析报告,详情请看下文!

近几年来,集资欺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发案率大幅上升。这类案件严重危害我国的金融秩序,侵害投资户的利益,并易引发群体性上访,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是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和重大隐患。笔者通过对我院近三年来受理的集资欺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进行分析研究,查找出此类案件发案大幅上升的缘由,并提出防范对策。

一、基本数据统计

(一)受案情况统计

20**年至20**年,**中院共审理非法集资类案件16件,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件,占62.5%,集资欺骗案件6件,占37.5%。在这两类案件中,一审案件5件,占31.3%,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1件,占一审受案数的20%;集资欺骗案件4件,占一审受案数的80%。二审案件11件,占68.7%,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9件,占二审受案数的81.8%;集资欺骗案件2件,占二审受案数的18.1%。在11件二审案件中,维持9件,占81.8%;撤诉2件,占二审受案数的18.1%。

(二)被告人基本情况统计

在这16件非法集资类欺骗案件中,被告人总人数为98人,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被告人数为32人,占此类案件被告人总数的32.7%;集资欺骗案件被告人数为66人,占此类案件被告人总数的67.3%。

1、被告人性别统计。按性别统计,在这98名被告人中,男性被告人43人,占被告人总数的43.9%;女性被告人55 人,占被告人总数的56.1%。

2、被告人犯法年龄统计。按被告人犯法时年龄统计,在这98名被告人中, 20-30岁的被告人11人,占11%;30-40岁的被告人14人,占14%;40-50岁的被告人28人,占29%;50-60岁的被告人37人,占38%;60-70岁的被告人5人,占5%;70岁以上的被告人3人,占3%。

3、被告人被判处刑罚情况统计。按被告人被判处的刑罚情况统计,在98名被告人中,被判正法刑的被告人5人,占5%;被判正法缓的被告人1人,占1%;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被告人3人,占3%;被判处**-15年的被告人11人,占11%;被判处5-**年的被告人21人,占22%;被判处3-5年的被告人34人,占35%;被判处3年以下的被告人13人,占135%;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3人,占3%;免于刑事处罚的被告人7人,占7%。

二、非法集资类案件的犯法特点分析

通过对近三年来我庭审理的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分析,我们发现非法集资类案件存在以下主要特点:

(一)被告人数多、年龄偏大、女性多于男性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这16起非法集资案件中,被告人数到达98名,均匀每起案件的被告人数为6人之多。其中焦英霞集资欺骗案被告人为15人,圣瑞团体集资欺骗案的被告人更是到达32人之多。且被告人多以40岁以上的中老人年为主,其中40-60之间的被告人占到了全部被告人人总数的67%。在这98名被告人中,女性被告人占大多数,比男性被告人多出**.2个百分点。

(二)涉案金额大、触及地域广

非法集资类案件的涉案金额常常特别巨大,少则几十万、几百万元,多则上千万元,乃至几亿、几十亿元,如焦英霞集资欺骗案犯法金额高达7亿多人民币、圣瑞团体集资欺骗案犯法金额高达5亿多人民币。而且犯法嫌疑人活动范围扩大,跨区域犯法增多,有些犯法案件触及黑龙江省、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等20多个省市。

(三)受害人数多、年龄偏大

非法集资类犯法的受害群体广泛, 受害人数少则数十人,多则成百上千人。遍及离退休老人、下岗职工、农民、个体工商户、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其他社会无业职员等社会各个阶层。且受害人年龄普遍偏大,多以中老人为主。这部份人手中有些闲散资金,但又苦于找不到致富门路,很轻易遭到犯法嫌疑人的欺骗和***,有的乃至将所有积蓄都用来投资。同时,受害人之间多多少少都存着同事、朋友、支属等不同的关系层面,构成由点到线、由线到面的幅射效应。有的受害人既是被害人又是爪牙,不但自己投资,还劝亲朋好友等往投资,自己从中获利。

(四)追赃困难、维稳压力大

从目前办理的案件情况看,非法集资案件追赃非常困难,追赃远低于实际损失数额。缘由在于,一是大部份集资案件的爆发,均是资金链已断裂,召募来的资金已被犯法份子消耗殆尽;二是案发时犯法份子多以现金方式转移了赃款,大量赃款往向难以查明,追赃困难,被害人损失难以挽回;三是此类案件犯法证据搜集较难,常常致使因证据不足或不充分而对犯法数额认定的较低。这就轻易引发受害人不满,在没有其它索赔渠道的情况下,被害人常常集结到各级政府上访,寻求政府救济,或采取梗塞交通等方式,给政府施加压力,轻易出现越级访、告急访,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非法集资类案件的犯法情势分析

(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

为欺骗受害人参与集资,犯法份子常常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作案手法,以高于银行几倍乃至几十倍的利率为诱饵,***和煽动公众参与集资活动。在进行非法集资犯法活动的早期,犯法份子常常能保持良好的信誉,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进者的本息,给予投资者高额回报,欺骗参与群众的信任,进而利用获利集资人作活广告四周宣扬,不断扩大集资范围使资金越滚越大,越集越多。犯法份子继而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资金运作方式,用后期集资人的钱兑

现先前的本息。然而,随着集资款的不断增长,需要支付的回报也愈来愈多,终究因不堪重负而致使崩盘。有些犯法份子则是待集资到达一定范围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叛逃。

(二)犯法行为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

犯法份子通常借用公司名义实施犯法,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司法公证样样俱全,以此为其非法集资活动披上正当的外衣,乃至很多犯法份子本身就是当地的着名企业家、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在本地享有一定的着名度,有一定人脉关系和社会活动能力,其公司也是当地的着名企业、明星企业。为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犯法嫌疑人常常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为老同道、下岗工人谋福利等旗号,向社会公众大肆宣传其集资活动是经有关部分批准同意的,其集资项目是符合政府产业导向、无风险、高回报的,其集资是用于扩大生产、投资开发的,来欺骗受害人信任。

(三)作案周期长,组织周密

非法集资类犯法的涉案团伙大都有着周密的组织分工,都是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一般都经历编造项目、宣传造势、召募资金、还本付息、最后崩盘等环节,少则一年半载,多则几年,作案周期普遍较长。为了吸引更多的人参与,他们常常应用传销的手段,采用封闭式培训、授课的方式给参与者洗脑,采取拉人头返利,带人来参与给予佣金的鼓励方式勾引集资。当前,集资欺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法传销活动有融会的趋势,主要策划者居于幕后,或在外地远控指挥,分层设立分公司、代理站、倾销员,再临时雇佣社会闲散职员进行宣传和发展下线,上下构成网络,按业绩提成,构成层层欺骗的金字塔。其活动地点也常常选择在人口密集的贸易网点、居民小区出租房,活动更加隐蔽;在交款方式上,多为异地交款,异地银行卡存取、邮政储蓄存款、电子银行转账等,使大量资金活动难以发现。

(四)利用媒体进行宣传造势

非法集资犯法份子通常采取聘请明星代言,请政府官员参与相干活动,在一些媒体上刊登专访文章,利用报导宣传企业的业绩;将部份非法集资款投进公益事业或进行捐赠;雇用业务员传进社区散发传单,传播集资信息;举行各种活动,并在现场兑现红利,让参与职员先尝到甜头,进行现身说法等方式,大力进行宣传造势,以勾引更多的人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五)作案手段不断翻新

犯法份子除以传统的种植、养殖、项目开发等名义欺骗受害人投资、进股、加盟外,更利用新兴事物,如利用互联网上的,如电子商展、电子百货等虚拟产品,以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或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谎称这些为新的投资理财工具或金融衍生产品,欺骗群众投资。

四、惩办非法集资类犯法面临的诸多题目

(一)案件定性及正确认定涉案金额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欺骗犯法的表现情势非常复杂,轻易与民事经济纠纷相混

淆,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也难以界定。另外在认定涉案金额方面,触及很多会计、统计、金融、税务、企业运作与投资、证券外汇投资等方面的知识,需要办案职员具有较宽的知识面和扎实的法律功底,这一点在实际操纵的进程中会给办案人增加很大的难度。

(二)搜集证据和追赃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欺骗犯法触及面广,跨省乃至跨国犯法时有发生。犯法份子为回避打击,对公司、企业的财务管理极不规范,记账方法简单粗糙,没有建立会计账目,财务账册资料残缺混乱,无证据反映投资款的资金流向和投资用处,投资款大多被肆意处置和浪费。同时,侦察机关在侦办案件时,遭到人力、物力、信息等诸多限制,如与外地公安机关协同侦办前期沟通程序繁琐,办案方法等方面轻易发生分歧等,取证和追赃工作难度极大。追缴赃款存在的困难一方面是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查找难。另外一方面是有关部分移交执行的很多涉案财产都处于权属不明的状态,单位和个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财产权属不分致使了执行范围界定的困难。

(三)相干法律规定滞后乃至缺位

目前,我国惩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欺骗犯法的相干法律及司法解释在面对现实生活中各类纷纷复杂、表现情势变化多样的案件时不可避免地显现出滞后性和被动性,乃至对诸如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权、电话欺骗、网络传销等新型犯法行为还存在法律缺位。关于追缴、退赔的概念、范围也未在任何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致使案件具体执行范围很难把握。这也致使对一些不法行为的认定和案件定性等带来诸多实际困难,一定程度上下降了不法份子的犯法本钱及风险。同时,由于每一个集资欺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背后都有大量与之相干的民事案件,刑事损失和民事债权债务相互交织重合(主要触及有抵押权的民事案件),致使了刑事案发前做出的民事裁判中认定的金额是不是有效、刑事判决认定的损失是不是包括了民事抵押金额、普通民事债务是不是也纳进同一执行的范围等一系列辣手题目,这就大大增加了执行根据的不确定性。

五、非法集资类犯法的预防、治理对策

人民法院通过刑事审判手段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欺骗犯法、追究犯法份子的刑事责任只能是一种事后救济手段。鉴于当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欺骗犯法情势的严重性和复杂性,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加强对我国社会转型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欺骗犯法的研究,坚持打防结合、多措并举,多管齐下,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把防范工作做在事前,建立有效的预防和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欺骗犯法机制。

(一)依法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增强群众风险防范意识

要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经营杜尽非法集资,使其各种经济行为不超越法律的边界。针对当前民众投资欲看高、投资渠道少、投资范围窄的现实窘境,应大力拓展投资渠道,建立并优化各类资本要素市场,尽量多地为人民群众提供投资机会,避免各种以吸引投资为名、欺骗受害群众钱财的违法犯法活动的发生。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的经济政策、法律法规,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欺骗犯法的危害性进行重点宣传,及时宣传司法机关打击犯法获得的成果,揭穿这些犯法活动的欺骗性和非法敛财本质,震慑违法犯法份子,

大力营建震慑犯法、教育群众的浓厚氛围。应用各类宣传工具和载体,采取巡回审判、法律宣讲、专题讲座等多种情势,将典型非法集资的方式、特点、鉴别方法等及时告知广大群众,以增强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活动。同时,建立非法集资举报嘉奖鼓励制度,发动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集资活动线索,充分发挥社会气力的监视作用。

(二)完善相干法律法规

立法、司法和行政部分要加强对实践发展的关注,加强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效衔接,积极行动,协作配合,及时解决发展中出现的题目。一是制定有关刑事财产部份执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二是制定有关刑事财产部份执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积极制定出相应的案件定性量刑标准,避免出现新的法律漏洞,应着力将未履行信息表露的集资行为进行进罪化处理,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集资的区别界定不以集资的量和范围作为标准。

(三)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各审判机关要严厉惩办各类从事欺骗犯法活动和违法经营活动,特别是触及受害人数多、涉案数额巨大的非法集资活动,最大限度地减少引发和滋生各类涉众型经济犯法因素。要重视提升打击新型涉众型经济犯法的水平,不断适应惩办涉众型经济犯法工作的需要,加强对投资者法律权益的司法保护,及时做好受害群众的抚慰工作和维稳工作,积极其受害群众维护本身权益提供便利,依法保障其正当正当诉求。审判机关要定期分析研究此类犯法的特点和规律,除要搜集犯法嫌疑人罪有罪无的证据,还要做好是不是浪费与转移赃款、是不是逃匿、是不是将召募资金用于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开支等方面证据搜集工作。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欺骗犯法案件时,要坚持惩办与教育相结合,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正确定罪量刑,突出刑罚的经济制裁功能,剥夺犯法份子的再犯能力。

(四)加强地区间司法合作,建立多部分调和配合,建立长效机制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进和经济建设的加速,科技、交通、通讯的发展,跨地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欺骗犯法更为突出,加强地区间的司法合作变得日趋重要。要积极构建由公安、工商、质监、交通、民政等多部分调和同一配合,街道、居委会、生活小区、家庭四级联动的周密监管体系,积极发动群众参与,鼓励提供相干线索,揭穿不法份子,消除犯法活动空间,从源头上卡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欺骗犯法活动软肋,在社会上构成群防群治、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构成打击防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欺骗犯法活动长效管理机制。

篇二:xx银行关于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落实情况报告

xx银行关于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落实情况

报告

xx银监分局:

为维护社会金融秩序,加强员工及群众防范非法集资意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行自接《云南银监局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方案》(云银监办发【2016】33号)全行上下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意义,在行领导统筹安排下,我行成立了工作小组,并进行了相关自查及宣传等工作,现将工作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工作小组

组长:xx

副组长:xx

组员:xxx、xxx、xxx

二、加强内部管理

根据《关于下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57号)、《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97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53号)等文件的要求,我行对现有业务进行了全面风险排查。我行制定有《xx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xx银行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xx银行大额交易和可

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xx银行反洗钱报告管理办法》《xx银行反洗钱工作考核办法》《xx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实施细则》《xx银行反洗钱协查工作制度》《xx银行个人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信息资料管理规定》等内控制度,对反洗钱工作有较为完善的规定,全行员工针对自身岗位职责认真履职,无异常行为,无异常账户交易。认真落实轮岗制度;对账频率为每月对账,经办人员与对账人员相分离;业务授权人员与经办人员相分离。

三、加大公众宣传力度及员工培训力度

截止至报告之日,我行本年内开展反洗钱户外宣传2次,厅堂内常年摆放反洗钱宣传折页,常年开展反洗钱柜台宣传。组织员工反洗钱培训2次。

1、厅堂宣传:大堂经理、柜员负责厅堂宣传工作,把办理业务与反洗钱宣传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网点反洗钱宣传宣传作用。

网点电子显示屏上滚动播放打击电信诈骗,打击网络赌博的相关口号,厅堂内张贴海报,并摆放宣传折页。

2、户外宣传:以反洗钱为主题,结合我行营销工作,在人流量较多的地方摆设宣传点,发放宣传折页,向群众宣传反洗钱的危害、特征、防范措施等。

3、内部培训:针对非法集资等反洗钱内容,我行多次组织了专题讲座,全体员工均参加了培训,培训具体对员工讲解了非法集资、

电信诈骗及网络赌博的定义、社会危害、发展形势作案手段、防范措施并分享了近年来相关案例。

四、加强资金及员工异常行为监测

我行建有反洗钱工作平台,该系统每日对大额及可疑交易进行数据自动抓取,能对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进行监测预警,并指定专人对系统抓取数据进行核实筛查并报送。如有非法集资等可疑交易,我行反洗钱工作人员将及时录入、复核上报,提供至地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我行制定有《xx银行员工异常行为管理办法》,并按照该制度严格执行。

五、涉案账户查冻扣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银监发【2014】53号)、《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等文件要求,我行制定有《xx银行存款账户查询、冻结、扣划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制度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开展的各项查冻扣工作。

六、工作责任制

为明确工作责任,健全考核奖惩制度,我行制定有《xx银行反洗钱工作考核办法》,该制度对考核对象、考核方式、考核范围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奖惩责任追究。

我行具体指定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责任部门和联系人,具体如

下:

责任部门:xx部

分管负责人:xxx副行长180875633510875-5198752

联系人:xxx xxx部业务监督 187885340810875-519876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一如既往的认真开展非法集资相关反洗钱工作,严格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好自身义务。 制定全行学习计划,通过统一培训讲解及个人自学自训等方式,分层次、有步骤地组织开展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员工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履行相关反洗钱职责和义务的能力。继续开展对社会公众相关反洗钱知识的宣传,加深公众对非法集资了解程度,认识到非法集资的危害,增强公众对相关反洗钱的责任意识。

xx银行

篇三:非法集资情况报告(市局)

@@@工商质监局关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及风险排查

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情况

@@@市工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工商局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我局迅速反应、积极行动,依照方案所确定的责任分工和工作重点,认真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专项行动,积极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投资类公司的基本情况

2014年,我县登记投资类公司和非融资担保类公司17户,按照规定要求,对其经营范围进行了严格核实,并登记备案。2015年,根据省、市工商局关于清理和整顿投资担保类公司的文件要求,我局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认真开展清查工作,对全县17户投资担保类公司进行了逐一核查、清理规范。截至目前,我县原有17户投资类公司和非融资担保类公司中已有7户办理注销登记,1户查无下落(该公司无经营场所,未开展相关业务,企业法人无法联系),其余9户公司已全部按照文件要求对公司名称、经营范围进行了变更,将不符合开展投资担保业务公司的经营范围变更为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咨询业务范围。我局已督促辖区内所有投资类公司和非融资担保类公司严格执行三牌上墙公示制度,明确经营范围,杜绝虚假宣传。

二、去年以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开展情况 按照省、市工商局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总体要求,我局层层落实监管责任,细化职责分工,加强日常监督

检查,建立防范长效机制,深入开展了投资类公司和非融资担保类公司清理工作。

(一)加强领导,认真部署

为了迅速、扎实、有效的开展工作,县局成立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并印发各工商所(分局)认真学习,提高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思想认识,充分认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研究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二)严格执法,强化监管

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全县投资类公司和非融资担保类公司进行全面风险排查,摸清了底数,建立了档案,并按照文件要求严格执法,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投资咨询公司和非融资担保公司依法进行变更登记,对存在问题公司要求限期整改,对开展业务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了调查核实。经调查确认,我县辖区内未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现象发生。

(三)加强宣传,注重引导

一是通过发放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单、张贴海报、现场知识讲解等方式,提高群众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二要求所有投资类公司和非融资担保类公司在显著位置张挂省局统一定做的有关非法集资警示用语,严格规范金融服务类公司和咨询公司的金融宣传方式和宣传内容,防止进行虚假宣传。三是组织全县辖区内9户投资类公司和非融资担保类公司学习《甘肃省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公司主体责任,规范了公司的经营活动,整治工作初步取得成效。

防范非法集资调研》出自:创业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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