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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来源网站:创业找项目 2018-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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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4年度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核定结果的公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4年度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核定结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35号

《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各地上报申请甲级规划资质换证的单位进行了核定审查,现将结果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2014年度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核定结果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4年6月10日

大家看一下,277家核定通过,32家限期整改。

2014年度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核定结果

一、通过核定的单位

1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3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4 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5 城市科学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6 北京中社科城市与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

7 北京中海华艺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8 亚泰都会(北京)城市规划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9 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0 中外建工程设计与顾问有限公司

11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12 中国航空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13 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14 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

15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16 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17 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8 笛东联合(北京)规划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19 城市建设研究院

20 华通设计顾问工程有限公司

21 城印国际城市规划与设计(北京)有限公司

22 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3 北京中联环建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24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5 北京土人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26 北京市中城深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27 北京东方利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28 北京世纪千府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29 北京龙安华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30 北京巨方合众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31 北京都市筑景国际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32 北京易兰城乡规划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33 北京轩辕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34 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35 天津中怡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36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37 天津华汇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38 天津市渤海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39 河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40 石家庄市规划设计院

41 秦皇岛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42 张家口市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

43 廊坊市城乡规划设计院

44 邯郸市规划设计院

45 保定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46 邢台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47 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48 太原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49 晋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50 大同市规划设计院

51 内蒙古城市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52 内蒙古华地方圆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53 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54 包头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55 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

56 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57 大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58 大连理工大学土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59 大连弘艺规划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60 营口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61 抚顺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62 鞍山市城乡规划设计院

63 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64 吉林省中天建筑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65 长春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66 松原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67 四平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68 吉林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69 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70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71 齐齐哈尔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72 牡丹江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73 佳木斯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74 哈尔滨工业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76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

77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78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79 上海复旦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80 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81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82 上海红东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83 上海禾木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84 上海广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85 匠人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86 理想空间(上海)创意设计有限公司

87 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

88 中国建筑上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89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90 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91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92 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93 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设计研究院

94 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95 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96 镇江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97 扬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98 盐城市规划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

99 徐州市规划设计院

100 无锡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01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102 南通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103 南京市城市与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104 南京东南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05 南京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06 南京博来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107 常州市规划设计院

108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规划技术咨询中心 109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110 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11 宁波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12 中国联合工程公司

113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114 浙江建院建筑规划设计院

115 浙江大学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16 瑞安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117 义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18 温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20 绍兴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21 金华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122 嘉兴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23 湖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24 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125 合肥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26 合肥华祥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127 中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28 铜陵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29 马鞍山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130 淮南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31 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132 阜阳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133 蚌埠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34 安庆市城乡规划设计院

135 安徽星辰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136 安徽建筑大学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137 福建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138 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39 厦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40 漳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41 莆田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142 福建省龙岩市城乡规划设计院

143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144 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西省市政工程设计院) 145 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

146 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147 新余市规划设计院

148 九江市城市规划市政设计院

149 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150 赣州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151 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152 济南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53 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54 淄博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55 烟台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56 威海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57 泰安市规划设计院

158 山东建大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

159 日照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60 临沂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161 聊城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162 济宁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64 滨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65 河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166 郑州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167 洛阳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68 安阳市规划设计院

169 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70 武汉市规划研究院

171 武汉市土地利用和城市空间规划研究中心 172 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173 中工武大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174 襄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75 武汉华中科大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76 十堰市规划设计院

177 荆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78 荆门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179 湖南省建筑设计院

180 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181 株洲市规划设计院

182 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183 岳阳市规划勘测设计院

184 湘潭市建筑设计院

185 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

186 邵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87 浏阳市规划设计院

188 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189 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90 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191 衡阳市规划设计院

192 郴州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193 长沙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194 长沙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195 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196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197 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98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199 珠海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00 中山市规划设计院

201 肇庆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202 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203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204 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05 深圳市清华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206 深圳市蕾奥城市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篇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定方案公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定方案公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日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建设部的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四)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交通运输部。

(五)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六)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国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研究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国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

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国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的建设。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国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十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和信访等工作;按照国家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指导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二)法规司。

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三)住房改革与发展司(研究室)。

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编制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研究分析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重大问题;起草综合性文稿。

(四)住房保障司。

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承办中央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五)城乡规划司。

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制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并监督实施。

篇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暂行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暂行办法

(建稽[2008]92号 2008年5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部派城乡规则督察员(组)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督察员的行为,保障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出的城乡规划督察员(组)。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是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至指定城市执行城乡规划督察任务的工作人员。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是指由若干督察员组成的工作小组。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以下简称部稽查办)负责督察员(组)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四条 担任督察员的人选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规划专业水平,熟悉城市总体规划、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规范和实施要求;

(三)具有国家注册规划师资格,或者担任厅级以上领导职务且从事过5年以上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四)具有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经验以及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原则性、组织性和纪律性;

(六)身体健康,能适应异地派驻工作需要。

第三章 聘任、培训与派遣

第五条 督察员的遴选工作程序如下:

(一)推荐督察员名单由有关城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二)初审督察员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推荐名单基础上汇总审核后报送部稽查办;

(三)候选督察员名单由部稽查办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各地初审名单确定。

第六条 督察员的聘任程序如下:

(一)根据每届派驻督察员工作需要,部稽查办商有关司局后,从候选督察员名单中拟定聘任的督察员人选;

(二)拟聘任的督察员人选经报主管部领导批准后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名义正式聘任。

第七条 督察员每届聘期为二年,聘期届满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可视情况续聘,续聘原则上实行异地交流。在聘期内督察员

职位有空缺时,部稽查办从候选督察员名单中选择合适人选,履行聘任程序填补空缺。

第八条 督察员原则上不得在原工作单位所在城市工作,原工作单位为中央或省属单位的督察员可不受此限制。第九条 督察员在任职前应接受任前培训,任职期间还应接受不定期的相关培训。

第十条 被聘任的督察员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派遣并颁发聘书及监督检查证件。

第四章 组织结构及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督察工作以组为单位开展,每组由派驻若干城市的督察员组成。派驻城市及督察员的分组由部稽查办根据督察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每个督察组设组长一名,负责组织本督察组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

(一)组织督察员的日常学习和工作,定期查阅督察员的督察日志;

(二)组织实施督察组所驻城市之间的巡察工作;

(三)组织起草、报送、签署《督察意见书》等有关督察文件;

(四)报告督察员每月考勤情况;

(五)及时向部稽查办报告督察组工作情况;

(六)承办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督察员请事假、病假5个工作日以下的报督察组长批准,超过5个工作日的报部稽查办批准,督察组长请假报部稽查办批准。督察员确因健康原因等连续超过2个月不能在岗工作的,部稽查办将另派督察员接替其岗位。

第十四条 督察员除案件线索专门报告外,应每日填写督察日志,并按月向督察组书面报告督察工作情况;督察组长应每季度向部稽查办书面报告督察组日常工作情况;督察组长应组织督察员按时形成本组半年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部稽查办。第十五条 督察员(组)在日常工作中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做到专人保管、科学分类、存放有序、完整备查,同时注意保密,需归档管理的文件材料包括: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法律、法规,各类规划文本及图册等相关材料;

(二)督察员在工作中取得的案件原始资料、形成的调查报告;

(三)督察员工作日志及定期工作报告、督察组定期工作总结;

(四)督察员(组)联系工作收发的传真、电话记录等其他应归档保存的材料。

第五章 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 督察员工资性补助及相关补贴由部稽查办根据相关财务规定予以支付。

第十七条 督察员将获得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包括配备办公室、办公设备、交通设备、专门宿舍和基本生活设施。第十八条 督察员的休假按照国家法定节假、探亲假和带薪休假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督察员出差期间差旅费报销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

[2006]313号)中规定的司局级人员标准执行。

第六章 纪律与考核

第二十条 督察员在日常工作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督察、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执行规划督察工作的各项规章办法,服从安排,按时出勤;

(三)不得干预妨碍地方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正常工作;

(四)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泄漏涉密信息;

(五)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接受督察对象的馈赠、报酬等,不得向督察对象报销任何费用。第二十一条 督察员违反第二十条之规定的,由部稽查办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经部领导批准免去其督察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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